在线观看国产区-在线观看国产欧美-在线观看国产免费高清不卡-在线观看国产久青草-久久国产精品久久久久久-久久国产精品久久久

美章網 資料文庫 情境犯罪學和預防刑法觀范文

情境犯罪學和預防刑法觀范文

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情境犯罪學和預防刑法觀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情境犯罪學和預防刑法觀

內容摘要:意圖從人的內在素質和外部環境探尋犯罪原因的傳統犯罪原因論均以失敗告終,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人們開始從誘發犯罪的環境和條件的角度出發,提倡不給犯罪提供機會的情境犯罪學,并且取得廣泛成功。這種學說不僅將犯罪原因降低為導致犯罪的可能性,消除了犯罪學和刑法學之間的二律背反關系,還改變了傳統犯罪學的觀念,為預防犯罪提供了切實可行的操作方法。其中所顯現的通過減少、消除犯罪機會或者條件來預防犯罪理念,正在并且將來必然還會對刑法學的發展產生影響。從此之后,我們的刑事立法和司法以及刑法學研究,均應當從“打擊犯罪”向“預防犯罪”方向傾斜。

關鍵詞:犯罪原因;情境犯罪學;打擊犯罪;預防犯罪;預防刑法觀

一、問題意識

盡管學界存在極大的爭議,但現在的刑事立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和十多年前相比,均已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這是難以否認的事實。就立法而言,修改頻繁,從1997年刑法制定以來,已經通過了十個刑法修正案,平均約兩年一個,增設了許多新罪名和新的刑罰制度;特別重要的是,刑事立法觀念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從“沒有法益侵害,就不能發動刑罰”的消極、被動保護變為立法上主動發現、積極評估未來可能出現的法益危險或實害并積極跟進的立法觀,并通過大量設置危險犯,實現從重視法益實害向重視法益危險的轉變;①就司法而言,受上述立法觀念的影響,近年來,司法機關也在能動司法觀的驅使下,出于滿足“民意”、一般預防、應對勞動教養制度的廢除的目的,大量制定有超越罪刑法定之嫌的司法解釋。②從刑事立法和司法上讓人眼花繚亂的變化,使人不得不對其背后的深層次原因進行思考。有力觀點試圖以風險社會概念對其進行說明,認為現代社會進入到了風險社會之后,經濟、社會、技術和醫療結構高速改進過程中,社會肌體對混亂的抵抗力完全喪失,面臨著越來越多的威脅其生存的由社會所制造的風險。為此,人們必須將刑法的防衛線向前推進。和古典刑法強調實害犯相反,風險社會中危險犯處于刑法的中心地位,并基于此而提出了所謂風險社會的刑法觀。③但這種以風險社會概念來說明我國當前刑法變化的見解是否妥當,值得商榷。一方面,我國當前的刑法變革并不僅限于所謂風險社會中的犯罪類型。西方學者所言“風險社會”中的“風險”,指的并不是傳統的農耕社會為了抗擊自然災害所引起的風險,而是現代社會中的風險即現代的社會結構、管理制度和高科技自身的伴隨物。④我國當今雖然也面臨網絡犯罪、環境犯罪、食品藥品犯罪、恐怖主義犯罪、金融詐騙等與高科技以及現代社會結構相關的犯罪,但更多的還是有關盜竊、搶奪、搶劫、綁架、貪污受賄等無論在傳統農耕時代還是在現代工業時代均存在的犯罪,其產生原因和現代社會制度以及科技發展之間,關系并不十分緊密。特別是,國家公職人員的瀆職行為、企業主惡意拖欠工人工資行為、老百姓的群體上訪行為與風險社會沒有任何關系。如果說這些行為也是屬于社會制度所異變出來、并且讓人時時感到不安的風險社會犯罪的話,則人類在茹毛飲血的原始社會就進入風險社會了。因為,人類的祖先自從樹上下地行走之后,就面臨疾病、自然災害以及來自其他部落的襲擊;在進入階級社會之后,就面臨統治階級的瀆職、同類相殘的風險了。另一方面,風險社會刑法觀忽視了人自身的主觀能動性,完全落入了(環境)決定論的窠臼。確實,人是社會的產物,人所生活的社會環境發生了變化,必然導致其中的人有所反應。就此而言,以風險社會為核心說明當前的刑法變化的做法有一定道理。但是,這種繼承了環境決定論見解的最大問題是過于形而上,忽視了對人自身的主觀特性的理解。風險社會概念僅僅是對工業化社會之后的當代社會現狀以及置身于其中的人們的焦灼、恐懼的一種描述,但這種焦灼與恐懼是如何讓置身其中的人實施犯罪?風險社會概念則沒有提及,也無從說明。⑤我認為,還是應當從刑事政策特別是犯罪原因論的變遷的立場加以說明。犯罪原因論以探討“人為什么會犯罪”,或者說犯罪為什么發生為主題。正如醫學上強調,只要找到原因,就能對癥下藥、治病救人一樣,盡管犯罪比疾病復雜得多,但和疾病具有同樣的原理,人們只有了解犯罪的確切原因,才能獲得相對比較合理且有效的犯罪對策。刑法作為應對犯罪的重要手段,要想合理且有效,首先必須借鑒犯罪學的研究成果。這是毫無疑問的。正因如此,德國學者耶賽克說,犯罪學可提供源自于事實的對刑法立法非常重要的知識,如此,刑法規范方可能“公正合理”。⑥沒有犯罪學的刑法是個瞎子,沒有刑法的犯罪學是無邊無際的犯罪學。⑦法國學者卡斯東•斯特法尼說:“面對犯罪學經過長期研究所得到的成果,法學家僅僅付之一笑的時代已經過去”“犯罪學的影響首先表現為對立法者的影響。犯罪學對犯罪的原因以及對孕育犯罪的過程所做的闡述,對立法者進行各種改革起著指導作用……”。⑧我國學者王牧教授說:“如果沒有對犯罪問題的犯罪學研究,就沒有對犯罪問題的全面的、整體的和真正本質上的研究和把握”⑨“犯罪學讓刑事立法找到理性”。瑏瑠還有學者認為:“犯罪學研究是刑法學思想變革的推動力”。瑏瑡以下,筆者首先從犯罪原因論變遷的角度,考察情境犯罪學出現的歷史背景,然后分析其基本內容和現實意義,最后從該種立場出發,在犯罪學和刑法學之間的新型關系的基礎上,說明我國刑法學應當適度從懲罰刑法學向預防刑法學轉變,并就其中的若干具體問題闡述自己的見解。

二、情境犯罪學產生的背景

人類自遠古開始,就對自身為什么會犯罪充滿了好奇心。在古代,由于缺乏現代科學知識,人們認為犯罪是某種人類力量難以抵抗的超自然力量所導致的,如認為犯罪是附著在人體當中的鬼神作祟的“鬼神附體論”就是其典型表現。瑏瑢在18世紀的時候,隨著自然科學的發達、理性主義的興起,犯罪不再被簡單地認為是對神意的違反和一種單純的道德邪惡,而是行為人理性計算的結果(“古典犯罪學說”)。古典學派的基本觀點是:犯罪是理性人作為行為主體對犯罪所帶來的快樂與痛苦進行計算之后,基于自由意志做出選擇的結果。換言之,在古典學派看來,犯罪原因是理性人進行趨利避害的利益計算。瑏瑣這種見解的潛在前提是,任何人,如果不受懲罰恐懼的制約,都具有犯罪的潛在可能性。瑏瑤即任何人都是潛在的犯罪人,因此,作為預防犯罪的最好對策,就是向人們事先告知作為犯罪所獲利益對價的刑罰的痛苦,且這種告知越迅速、越嚴厲、越確定,就越能有效地控制犯罪行為。由此看來,古典犯罪學派有關犯罪是理性算計的見解,與其說是犯罪原因說,倒不如說是懲罰根據論或者懲罰尺度論。其重心并不在于解釋人為何犯罪,而是意圖以此為基礎,推動建立一種旨在威脅潛在犯罪人的理性的、系統的、效率的、正義的社會制度。因此,古典犯罪學派到底是不是一種犯罪原因學,都值得懷疑。瑏瑥特別是,人是否具有不受限制的自由意思?是否所有的犯罪都是行為人的自由選擇結果?至今尚無定論。瑏瑦因此,隨著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尤其是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進入工業化時代之后,社會解體現象加劇,犯罪率不斷上升。古典學派單一的刑罰主義預防策略對上述現象無能為力,飽受批判。此種情形下,主張犯罪不是理性人自由選擇的結果,而是社會與個人的產物,是由犯罪人周圍的社會關系以及犯罪人的固有性格造成的實證主義犯罪學派便乘虛而入,其以把個人行動和社會整體結合起來的社會學以及以19世紀的達爾文主義(Darwinism)為基礎的生物學的興起為背景,意圖用自然科學研究中的實證手段和方法對犯罪這種人類行為展開探討。瑏瑧實證主義犯罪學派是第一個提倡從大量觀察當中獲取一定的規律性,然后應用于其他個別現象,檢驗其是否能夠普遍應用的犯罪原因學說。它完成了犯罪學研究中的重大轉向:將研究對象從犯罪轉變為罪犯,將犯罪預防策略的核心對象看作為與普通人不同的異常人群,即潛在犯罪人。瑏瑨作為判斷“潛在”犯罪人的標準,主要如下:一是行為人所固有的生物或者說心理特征。這種見解相信,犯罪以及越軌行為人所具有的某些不同于常人的生物與心理特征使他們容易陷入犯罪,瑏瑩因此,作為預防犯罪的對策,就是找出具有這種潛在特征的人并加以治療。“天生犯罪人說”盡管遭到了眾多的反對,但從生物學的角度即人自身的生物特征來研究犯罪原因的做法,在當時而言,則是一場革命,其開創了犯罪原因論研究的新時代,這種從微觀上研究“罪犯”———而不是從宏觀上研究“犯罪”———的做法,至今仍然香火不絕、長盛不衰,瑐瑠以至于發展出了一套所謂“特征理論”,假設犯罪由來于犯罪人個人生理或者心理上的缺陷與不健全,犯罪現象是個人的一種“病態”。瑐瑡基于這種犯罪原因論,后人發展出了一套所謂的“醫療模式”或者“矯正哲學”。瑐瑢二是行為人所處的外在社會環境。作為實證主義犯罪學派的另一主要派別,“犯罪社會學派”則從“團體”即人所處的社會環境的角度來探討犯罪原因。這種方法起始于法國19世紀前半期所形成的犯罪統計方法,但勃興于20世紀之后的美國,并對當今世界的犯罪學產生了巨大影響。如奠定美國犯罪社會學基礎的“社會解體論”認為,人類社會從原始的機械社會向有機社會過渡,在此途中,迎來了價值混亂的所謂社會解體即混沌(socialdisorganization)的病理狀態,使得犯罪多發。瑐瑣這種混沌,形成了芝加哥學派的中心概念即“社會解體”的理論基礎,在此之上,生長出了“文化傳播論”、“社會構造論”等具有重大影響的學說。瑐瑤這樣,美國的犯罪原因論,和人類學的原因相比,更加強調社會原因。但即便如此,當時的犯罪原因論還是存在很大的問題。

首先,從其所提煉出的各種犯罪原因學說來看,無論是內在的還是外在的原因,均能找到相反的例證。如說智商低的人易于犯罪或者具有一定體表特征的人易于犯罪,但是,現實當中,并非所有智商低的人或者具有一定體表特征的人都會實施犯罪;同樣,雖說貧困家庭或者貧民區長大的孩子容易犯罪,但是,相反地,并非所有從這種家庭或者地區成長起來的人最終都淪落為罪犯。因此,犯罪原因論并不具有廣泛推廣適用的價值;其次,容易導致歧視,這種歧視反而成為新的犯罪原因。實證犯罪學說當中,無論是哪一種犯罪原因論,都有一個共同的假設,即犯罪人和正常人之間存在可以辨認的差別,所謂“存在基因缺陷的違法者”、“社會文化程度低的違法者”、“存在心理缺陷的違法者”的提法,無不是這種假設的體現。但這種提法本身存在巨大的問題。如果說出身貧寒、沒有受過良好的教育、智商低、心理素質差等都是導致犯罪的原因的話,則具有上述特征或者在上述環境中成長起來的人在現實生活當中就容易遭到歧視,在就業、婚戀等方面遭遇不公平。這種不公平不僅會引發新的犯罪,還會妨害人的自我救贖;再次,其不僅會導致刑罰無用論,而且會導致極端思想和極端行為。按照犯罪原因論,人之所以犯罪,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外在環境所致。既然在一定環境下的特定個人無法逃避可能犯罪的宿命,那么,作為對其懲罰和改造手段的刑罰還有什么意義呢?不僅如此,由于社會制度也是犯罪的原因之一,因此,要想消除或者減少犯罪,只有改變現實的社會制度,此外別無他法。但這無異于煽動人們起來實施反政府、反社會行為,或者將自身的犯罪歸結于所處的社會。在這種觀念之下,還能寄希望于犯罪人的矯正和改造嗎?最后,其忽視了行為人的主體性的一面。即犯罪盡管以環境和社會為條件,但其最終實施仍然取決于個人的主體選擇,而傳統的犯罪原因論,恰好在這一方面存在缺陷。由于上述原因,從20世紀60年代中葉開始,以美國為中心而展開的犯罪論的新動向是,否定歷來的犯罪原因論和對策論,追求“犯罪學中的反潮流式轉型”。對傳統犯罪學發起第一波沖擊的是“標簽理論”。瑐瑥這種理論認為,犯罪并非“環境”和“素質”的產物,而是社會互動的產物。當個人被對其生活具有決定意義的他人(如教師、警察、鄰居或者父母)貼上標簽,認為其是犯罪人或者越軌者的時候,犯罪人便產生了。瑐瑦因此,“標簽理論”否認所謂本質上的犯罪行為,認為犯罪是第三人從特定規范的立場出發,對他人行為貼上越軌行為(犯罪、非法行為)標簽的結果。由于作為社會反應的貼標簽行為使偶爾越軌的人淪為經常性的越軌者,因此,標簽理論認為,產生犯罪的真正原因在于司法機關自身,分析越軌行為的發生機制是犯罪學的主要課題。瑐瑧對于傳統犯罪學來說,標簽理論堪稱一場革命。因為,其所提出犯罪并非特殊環境或者素質者的專利的見解,實際上否定了犯罪概念的客觀性、絕對性,而賦予了主觀性、相對性的色彩,這實際上是說,任何人都有可能犯罪;同時,其所提出的“司法機關擁有太廣泛的自由裁量權,容易滋生選擇性執法”的見解,不僅具有犯罪學上的重要意義,對于刑事法學特別是刑事立法和司法也有震撼。在此之后,犯罪學研究中便引入了明確犯罪概念和非犯罪化、司法過程中的歧視對待、回避貼標簽的替代等問題。標簽理論盛行于上世紀60年代,盡管其在否定特殊素質和環境產生犯罪、批判本質的犯罪行為、提倡犯罪的相對化方面有發人深省之處,但在完全無視犯罪人的素質和環境成因、認為“犯罪的成因在于司法機關的強化社會控制”上過于極端,也沒有得到實證檢驗,因而在上世紀70年代后期迅速衰退,瑐瑨相反地,復活傳統犯罪學的兆頭開始出現。這就是下文中所述的情境犯罪學。

三、情境犯罪學的內容與意義

對傳統犯罪學發起第二波沖擊的是情境犯罪學。該學說自上世紀80年代以后流行至今,對包括我國在內的治安管理等具有重大影響。瑐瑩情境犯罪學繼承了標簽犯罪論的基本宗旨,認為任何人都可能犯罪,犯罪人和非犯罪人之間幾乎沒有什么差別,只是在有無犯罪機會方面存在差別;即便是良好公民,只要有適當的環境和機會,也會實施犯罪。因此,不給犯罪提供機會,就是最好的犯罪預防。瑑瑠其中又有多種學說:“理性選擇理論”認為,每一種犯罪類型都有符合特定目的的構成要素,選擇實現犯罪目的的人會用有限的理性做出決定,做決定的過程受到他們的知識、技術以及情景因素的限制,因而在刑事政策領域中提出強硬的犯罪鎮壓模式以及提出環境設計的犯罪預防模式策略;瑑瑡“環境犯罪學”認為,犯罪多發生于特定的環境即狀況和空間,為了防止犯罪,就必須發現這種環境,營造能夠阻止犯罪的新環境。因此,這種見解將目光緊盯在有可能發生犯罪的環境場所、有可能擴大犯罪被害的地理場所、或者發生犯罪危險較高的建筑物等犯罪多發的地點上,倡導“通過環境設計預防犯罪”(CrimePreventionThroughEnvironmentalDesign--CPETD)。“生活方式犯罪學”則認為,在具備具有實施犯罪行為動機的人、存在能夠適當搬運的對象物、沒有對該對象物進行保護或者監控的裝置,這樣三個條件時,發生犯罪的概率極高。因此,預防犯罪的最好方式,就是不給行為人提供犯罪機會。瑑瑣“破窗理論”則認為,如果放任環境中的不良現象存在,就會誘使人們競相效尤,甚至變本加厲。瑑瑤因此,建設社區的祥和氣氛,防止地域環境的惡化,有利于預防犯罪。總的來說,情境犯罪學所暗含的潛臺詞是,可能犯罪的人和不可能犯罪的人之間幾乎沒有什么差別,因此尋找潛在的犯罪人只是一廂情愿;情景或機會是所有犯罪行為的基本條件,雖說僅有機會并不一定能促成犯罪,但沒有犯罪的條件或者機會,即便是有可能犯罪的人,也不至于實施犯罪。因此,創造出不利于犯罪的物理或者心理上的惡劣條件,加大實施犯罪的難度和風險,增強區域居民的連帶意識和防范意識,減少犯罪風險,就能有效地預防犯罪。瑑瑥和歷來的犯罪原因論相比,情境犯罪學在以下幾方面具有重要意義:第一,提供了一種新的預防犯罪思路。古典犯罪學是通過刑事司法體系事后施加刑罰的方式來預防犯罪,而當今的情境犯罪學則主要是通過在日常生活中不給罪犯提供機會的方式來預防犯罪。通過刑事司法體系來預防犯罪,必然會加大死刑執行力度或者延長自由刑,引起嚴刑峻罰的后果。這不僅會增加刑罰執行中的經濟和人權成本,而且在犯罪原因不明的情形下,嚴刑峻罰是否具有預防犯罪的效果,也并不一定清楚。相反地,主張不給行為人提供犯罪機會的情境犯罪學則不會太加重行刑的經濟和人權成本,即便會增加一些罪名,但也不會像古典犯罪學派一樣采用嚴刑峻罰的方式。第二,放棄對終極犯罪原因論的探尋,轉而尋找容易誘發犯罪的條件即犯罪原因鏈條中的中段因素,具有現實可操作性。傳統犯罪學癡迷于終極犯罪原因的研究,在罪犯本身的素質以及所處的環境當中上下求索;而當代的情境犯罪學則認為,尋找終極犯罪原因的努力是徒勞的,即便能夠查明該原因,也難以提出現實可行的對策,與其進行沒有實際意義的犯罪原因假設,不如退而求其次,在現有的條件之下,想方設法減少誘發犯罪的機會。因為犯罪本質上是行為人與周圍的人、物即環境之間的行為互動,只要制造或者設置不適合犯罪的情境,犯罪自然會在互動的過程中減少。因此,改善微觀環境,便能預防犯罪。在這種“沒有機會,就沒有犯罪”的思路下,人們不再追求犯罪的終極原因,也不奢望通過改善社會、經濟結構,或者通過矯正犯罪人的人格、改善犯罪人的家庭乃至社會大環境來消滅或者減少犯罪,而是通過增加犯罪風險、降低犯罪報酬、減少犯罪刺激等較小成本的方式,以取得減少犯罪的較大收益。第三,講求學科融合。情境犯罪學的另一個特征,就是學科融合。正如很多文獻所指出的,情境犯罪學,在起源上,犯罪學者以外的人特別是建筑設計師有很大的貢獻。1961年,美國學者JaneJacobs出版《美國大城市的死亡與生活》一書,對于當時大城市的規劃與設計走向垂直化、郊區化腐蝕社區生活方式加以抨擊,為未來的“環境設計規劃預防犯罪”理念奠定良好基礎。1971年,建筑師C.RayJeffery撰寫《經由環境設計預防犯罪》(crimeprevertionthroughenvironmentaldesign)一書,提出建筑物的安全裝置、門鎖、街燈以及相互守望等均能減少犯罪。1972年建筑師OscarNewman提出“防衛空間”(defensiblespace)概念,提倡以特殊的建筑設計,如限制或者減少逃跑路線、增加監控、減少匿名等,以打造安全空間,降低犯罪的機會,以達到預防犯罪的效果。瑑瑦這樣,犯罪預防是警察的事情、犯罪學是犯罪學者的專利的固有觀念開始崩潰了。之所出現這種現象,很大程度上是因為,20世紀80年代以后,人們逐漸認識到刑事司法體系對于預防和減少犯罪有其極限,犯罪的發生,“情境”(situation)因素發揮著重要作用。只要消除存在于生活環境中的犯罪機會,便會有效防止犯罪之發生,而在這一方面,建筑師、治安志愿者乃至犯罪被害人本人所發揮的作用,甚至比傳統的警察等司法人員的作用更大。第四,改變了傳統的刑法學的觀念。盡管傳統的刑法學以及犯罪學也提倡預防犯罪,但從現行刑事司法制度的發展歷史來看,事先預防犯罪制度并不是十分完善,相反地,事后懲罰犯罪制度卻非常完善。如現代的刑事司法制度,幾乎都是為了在事后懲罰已經犯罪的人而設立的。所謂預防犯罪,僅限于對已經實施犯罪的人進行刑罰處罰的反射效果而已,其并不是刑法的直接追求目標。但是,懲罰是古老的、效果不佳的犯罪對策,預防才是現代犯罪對策的本質和核心。如果說懲罰犯罪是基于報復心理,而不是針對犯罪原因所作出的理性選擇,那么預防犯罪則是基于減少犯罪的社會效果需求而直接針對犯罪原因的理性選擇。情境犯罪學最大貢獻是,讓人清楚地認識到,刑罰針對的是罪行,并不是產生犯罪的原因,所以刑罰只能解決犯罪人與被害人(包括社會)之間的矛盾沖突問題,而不是直接解決犯罪減少的問題。犯罪的減少,要靠犯罪發生前的預防和犯罪發生之后對犯罪人的再犯罪的預防。這就是情境犯罪學的宗旨。瑑瑧情境犯罪學自上世紀80年代末進入我國,之后主要為社會治安所采用。我國近年來,重大暴力犯罪案件發案率下降,社會治安好轉,很大程度上就是和情境犯罪學的廣泛應用有關。如對菜刀、汽油等有可能被用于犯罪的日常生活用品的交易嚴格審查;對乘坐飛機、火車、地鐵等交通工具以及進入特定場所進行隨身攜帶物品的檢查;公共場所廣泛設立監控攝像頭并明文提醒;住店、開戶、購買手機等要求使用身份證等,這些實際上都是情境犯罪學在日常生活中應用的體現。在不對社會制度、司法制度、生活環境進行大幅度變革就能取得實效的情況下,可以說情境犯罪學是一種有魅力的犯罪學說。

四、情境犯罪學對預防刑法學的促進

盡管沒有明確地使用“情境犯罪學”的概念,但類似的學說卻在我國上世紀90年代中旬便已存在。我國學者儲槐植教授在上世紀90年代中旬就提出了“犯罪場”的概念。其所謂犯罪場,是“存在于潛在犯罪人的主觀體驗中,促成犯罪原因實現為犯罪行為的特定環境”。瑑瑩這種觀點和情景犯罪學的見解不謀而合。但遺憾的是,該書并沒有從犯罪原因論變遷的角度對此進行深刻闡釋,刑法學者也僅就儲教授據此所推導出來的“嚴而不厲”、“刑事一體化”的觀念顯示了極大的熱情,瑒瑠但對這種觀念背后的理論支撐,特別是其與刑法學之間的邏輯關系并沒有予以相應的理論關照。這顯然不符合儲教授的初衷。瑒瑡究其原因,可能與犯罪學與刑法學之間的關系理解有關。因此,筆者認為,在論述犯罪原因論的變遷對刑法學的促進問題之前,有必要先探討犯罪學與刑法的關系問題。

(一)犯罪學與刑法學的關系早先,有見解認為,犯罪學與刑法學之間處于二律背反關系,即“隨著犯罪學的發達,相應地,刑法學的存在空間就越來越小,最終甚至會歸于消滅”。瑒瑢這是因為,犯罪學和刑法學屬于兩種在方法論上完全不同的學科。犯罪學認為,萬物皆有其因,犯罪也不例外。犯罪學的任務就是找到這種原因,然后有其他學科對癥下藥,便能消滅犯罪。相反地,刑法學則認為,犯罪是行為人自由意思的選擇,在行為人能夠選擇合法行為卻基于自由意思選擇了違法行為時,就應當受到刑罰的譴責。如果說犯罪是原因支配的產物,則自由意思當然無從存在了;相反地,若說犯罪是行為人自由意思的選擇,則其當然不是原因支配的結果。按照這種理解,犯罪學與刑法學之間在方法論上注定是形同水火,勢不兩立。萬幸的是(對犯罪學來,也許說不幸),目前的犯罪學并未達到對所有的犯罪都能對癥下藥的程度。不僅如此,從當今我國的現實來看,刑法學的研究方興未艾,而犯罪學的研究卻日漸萎縮,甚至到了有刑法學者提出“使犯罪學回歸刑事法學,使犯罪學在刑事法理論中找到安身立命的根基”瑒瑣的程度。從本文的立場來看,認為犯罪學與刑法學之間屬于二律背反關系是過于形式化的理解。一方面,人具有自由意思并不意味著人絕對不受其他因素的影響,換言之,犯罪學的發展并不排斥刑法學的存在。的確,只有認為人的意思受因果法則的支配,才可以說包括刑罰在內的犯罪對策具有存在價值。在此意義上講,即便說人有自由意思,但該種意思也只能是受“因果法則支配”的相對的自由意思。這并不意味著,自由意思必須完全受制于因果法則。人在為素質和環境所決定的同時,作為理性的存在,也能自主地完善自己的人格,并利用外部條件來實現自己的追求。這種因勢利導地利用周邊環境、追求自我實現的過程本身就是“意思自由”的體現。行為人只要具有這種程度的自由意思,就可以對其違反規范的行為進行譴責,并不要求其具有完全不受任何因素影響的絕對自由的意思。另一方面,犯罪學目前還沒有發展到查明原因、對癥下藥,即可手到病除,可以不需要刑法學的程度。眾所周知,作為近代最為有力的犯罪原因論是實證主義學派,其致命缺陷是,將犯罪學看作為預防醫學,認為只要查明病灶即犯罪原因,消除該病灶,即可消滅犯罪。誠然,犯罪,某種意義上是社會之病,但病癥是自然科學即醫學范疇上的概念,其有無,通過科技手段大致能夠查清,相反地,犯罪屬于社會科學的現象,與行為人的生物、心理特征以及其所處的社會環境密切相關,這種涉及人類精神、心理的現象,比人身疾病復雜得多,即便窮盡現在所有的科技手段,均無法查清。這是犯罪與疾病二者之間的本質差別。迄今為止的各種犯罪原因論之所以走入死胡同,最終均停留于假說的階段,很大程度上就是這種將犯罪視為疾病,將犯罪學視為臨床醫學的形而上學的理解。不僅如此,上述比喻也沒有太大的實際意義。因為,即便現代科技能夠查明犯罪原因,但也不能立即消除該所謂犯罪原因。如因為不適應自由競爭的社會環境而實施反社會犯罪的場合,就要改變現行社會制度;由于少年時的不幸成長經歷實施犯罪時,難道能夠讓時光倒流,使行為人重頭再來嗎?其實,所謂犯罪原因,也并不一定如實證犯罪學所言,是指對犯罪產生影響的之前的狀態,即動力因。隨著犯罪學研究的精致化,原因觀念逐漸被轉換為了相關性的概念。瑒瑤相關性,通稱相關關系,是指一個現象或者事物發生變化時,另一個事物或者現象也隨之變動,其是比因果關系更寬泛的概念。事物之間有因果關系時必定有相關關系,但有相關關系卻并不一定有因果關系。查明事物之間的因果關系是人類幾千年來的夢寐以求,瑒瑥犯罪原因論不過是這種因果關系論的具體體現之一。如前所述,犯罪原因太過復雜,以人類現在的認識能力和科技水平實在難以查清,因此,現代人采取了一種相對務實的做法,即簡化對因果關系的理解,不再拘泥于現象背后的原因,而是退而求其次,探尋相繼發生的現象之間的規律即相關關系。如公雞報曉、雞叫天明,這是中國人的常識。但眾所周知,雞叫雖說通常和天明聯系在一起,但雞叫并不是天明的原因,這是無可置疑的。換言之,雞叫和天明之間具有相關關系,但并不具有因果關系。這就意味著,相關性并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因果關系。但相關關系并不排除或者拋棄因果性,而是既肯定因果性又不拘泥于因果性,是對傳統因果關系的超越。如按照傳統的犯罪原因論的理解,具備某種生理、物理特征的人,必然會實施某種行為。但這種理解有過于絕對之嫌。事實上,具備某種生物或者物理特征的人不犯罪的也大有人在。相反地,相關關系論的說法是,在某種條件下,會出現某種現象;或者具有某種經歷或者特點的人,反復出現某行為時,可以說該條件或者經歷、特點可能是導致該現象或者行為的原因。但僅僅是可能而已,其是否真的是引起某種現象或者行為的真實原因,則不必考慮。瑒瑦因為,根據相關關系的判斷,在犯罪學的領域,人們實際上所能做到的,就是在某種違法結果的出現通常和某種條件或者事實相伴的時候,作為對策,就是消除該種條件或者事實,不讓其存在就足以創造巨大的價值或者社會效益了,至于二者之間為什么相關,則留待將來慢慢研究。這樣,沖動性格的人容易出現暴力犯罪,生活拮據容易導致財產犯罪的說法,在將因果關系簡化為相關關系之后,就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了。這樣描述犯罪原因,不僅能夠讓備受質疑的“犯罪原因”論起死回生,也不否定自由意思論的存在。如果說上述有關因果關系就是相繼發生的現象之間的相關性,所謂犯罪原因就是和犯罪最為接近的相關因素說法成立的話,則犯罪學和刑法學之間的二律背反關系就不復存在了。因為,即便說刑法學上的某“犯罪”存在犯罪學意義上的原因,但這種原因也只是為該犯罪提供了一種可能性,而不是必然性。換言之,該種原因或者條件下,行為人可能犯罪也可能不犯罪,而是否犯罪,最終還是取決于行為人自身的規范意識和價值體系。這樣,某人在犯罪時,即便說存在所謂犯罪學意義上的犯罪原因,但還是可以對其進行刑法學意義上的譴責,即向其傳達社會的否定價值判斷,向其訴說規范意識。

(二)犯罪原因論的變化對刑法學的影響如果說犯罪一定程度上是機會或者情景的產物,犯罪預防應當從事后的刑罰處罰轉向事前的改變環境、減少機會上去的話,則刑法學的基本觀念應當有所變化。首先,就刑法學的基本理念而言,從以“打”(懲罰犯罪)為主向“打”、“防”(預防犯罪)結合、以“防”為主的方向轉變。著名犯罪學家王牧教授指出,犯罪學的重大貢獻是讓人們清楚地認識到,刑罰針對的是罪行,并不針對犯罪產生的原因,刑罰只解決解決犯罪人與被害人(包括社會)的矛盾沖突,而不直接減少犯罪。減少犯罪要靠犯罪發生前的預防和犯罪發生后對犯罪人的再犯罪的預防。瑒瑨犯罪發生后的預防,當然是通過對已經犯罪的人進行處罰來實現,但是犯罪發生之前的預防,除了技術手段上的防范之外,事先在刑法當中將禁止或者要求的行為明確地加以規定,從而讓一般人知道自己應當如何行為,即在立法階段上充分發揮刑法的行為規范的作用,也是一個重要方式。關于刑法到底是行為規范即社會一般人的行為指南還是裁判規范即司法專業人員的工作指南,一直有爭議。應當說,二者兼而有之,只是從不同目的的角度來看,偏重不同而已。從預防犯罪的角度來看,刑法應當是讓生活在這個社會中的一般人了解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做了之后會有什么后果的規定,從此意義上講,刑法是一般人在社會生活中的行動指南,具有行為規范的性質;相反地,從保障人權的角度來講,即便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刑法的行為,應當受到刑罰處罰,但在處罰時,還必須實質性地考慮各方面的因素,如為什么要實施該行為、該行為給社會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后果、應當在什么幅度之內量刑。這種分析判斷,必須根據社會主流價值觀和刑法本身的宗旨,實質地進行判斷,從這個角度來講,刑法是裁判規范。換言之,在立法階段,刑法是行為規范,在適用階段,刑法是裁判規范。應當說,1997年修訂的現行《刑法》典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刑法的行為規范特點。如1997年修訂的刑法典的一個明顯特點是,同樣的行為,從不同的角度反復規定。如詐騙類型行為,刑法典中就規定有9種犯罪,除了最為經典的詐騙罪(第266條)之外,另外還有集資詐騙罪(第192條)、貸款詐騙罪(第193條)、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第194條)、信用證詐騙罪(第195條)、信用卡詐騙罪(第196條)、有價證券詐騙罪(第197條)、保險詐騙罪(第198條)、合同詐騙罪(第224條)。從裁判規范的角度來看,上述詐騙行為的最終結果還是他人的財產,本無如此這般疊屋架床的必要。但是,從行為規范的角度來看,上述規定非常必要。因此,其旨在提醒一般人,在上述各個領域中,存在很多的具體的風險點,為了將這些風險消滅于無形,因此特意指出各種不同領域或者情景中的詐騙,減少犯罪機會,規范處于該環境中的人的行為。同時,大量增設規制犯罪誘因乃至犯罪中間環節的犯罪類型。如前所述,從當今流行的情境犯罪學的角度來看,犯罪預防,最為重要的就是減少犯罪機會即犯罪的有利條件。這些有利條件,包括有利于或者容易引起犯罪動機的犯罪目標(如婦女、兒童、老人、殘疾人、病人、金融機構、關鍵部門等)、地點(如公共場所、戶、公共交通工具等)、手段(如利用互聯網、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手段)、工具(如虛假身份證件)、武器(如槍支、彈藥、爆炸物等)以及其他容易引起犯罪的事實(如賭博、、吸毒等)。正因如此,刑法分則當中,存在一些從常理上難以解釋,但從情境犯罪學的角度很容易說明的犯罪:如持有槍支、彈藥、爆炸物、假幣、假發票、等違禁品的行為,盡管尚未實施具體犯罪,但持有這些東西本身容易引發其他犯罪,因此對持有行為本身必須作為犯罪處罰;還有,賭博、、吸毒等屬于所謂無被害人的違法行為,行為人本身實施的話,屬于自損行為,不構成犯罪,但這些行為容易誘發其他犯罪,因此,從預防引起更大犯罪的角度出發,對于引誘、容留、教唆、幫助上述行為的行為,必須作為犯罪處理;還有,刑法當中,將“多次”、“經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的”規定為犯罪。單次實施這些行為,均不構成犯罪,但“多次”表明行為人已經具備某種習性,因此,對這種人必須加以防范。但總體上講,我國刑法主要還是體現了打擊刑法的特點。現行《刑法》第1條明確地將“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作為其目的;第2條將“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作為實現刑法任務的主要手段。這些無不屬于“打擊刑法”的體現。同時,《刑法》第3條、第4條、第5條強調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法律適用平等近代法治原則。在我國的現實背景之下,這些原則固然有其重要價值,但在我國對罪刑法定原則普遍偏向形式理解的現狀之下,在適用上難免過于死板,缺少靈活性、缺少預防犯罪尤其是預防重大犯罪的機制,缺少為適應現代社會犯罪多樣性和復雜性而設定的罪與刑的多樣性措施,不能較好地適應現代社會復雜多變的犯罪狀況。瑒瑩同樣,在分則所規定的具體犯罪的成立要件上,過于強調“后果”,絕大多數犯罪只有在“造成嚴重后果”、“致人重傷、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嚴重”、“情節惡劣”、造成“數額較大”損失、“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場合,才能構成犯罪。在我國對于同一違法行為,并用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二者的分別只是在于“情節”或者“后果”不同的現狀之下,這種規定有其存在的現實合理性,但其并不合乎情境犯罪學的要求。因此,下一步應當考慮,將其中的一部分行為,如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和自由的部分納入刑法的處罰范圍。其次,在刑法適用的一些具體問題上,應當根據當前社會治安形勢和人們的治安要求,進行最大限度的靈活解釋,以體現預防刑法的理念。在這一方面,至少可以做以下幾方面的工作:一是改變“以處罰既遂犯為原則,處罰未遂犯為例外,處罰預備犯為例外的例外”的傳統司法觀。受傳統的犯罪原因論的影響,從報應角度出發對犯罪進行“以暴制暴”的事后打擊,從而體現公正理念的“懲罰犯罪”成為了我國刑法第一位的任務。為避免在“打擊刑法”理念下,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人權和自由造成侵害,學界主流觀點強調懲罰的限度不能超越行為所造成的侵害,即成立犯罪,一定要有現實具體的法益侵害結果,沒有造成侵害法益結果的行為,無論行為在形態上多么惡劣,也不能納入犯罪的范圍;同時,相關司法解釋也堅持這種觀點,對于刑法分則中所規定的只有具有某種行為即構成犯罪的所謂“行為犯”(如《刑法》第125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也仍然將其解釋為以發生程度的結果為成立條件的結果犯。瑓瑠但是,從“破窗理論”的立場來看,不及時消除不良環境,就會形成更為嚴重的違法后果。因此,改變觀念,未雨綢繆,適當擴大未遂犯的處罰范圍,“以處罰未遂犯為原則、處罰預備犯為例外”,也并非不可。特別是在我國刑法規定之下進行這種變更,并不存在任何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問題。因為,從理論上講,我國有關未遂犯、預備犯的條文規定在刑法總則當中,理論上對分則條文中的所有犯罪均可適用。在擴張未遂犯的適用范圍方面,數額犯是不是具有未遂,值得探討。如就盜竊、詐騙之類的財產犯罪而言,實踐當中一直堅持這樣一種默契,即盜竊罪的未遂犯,只有在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對象的場合,才能成立;而在盜竊行為足以造成數額較大的財物被盜的場合,則不能作為盜竊罪的未遂犯處理。但其理由何在,并無說法。同時,實踐中盜竊罪的發案率長期以來一直處于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之首,立法已經對“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扒竊”等常見盜竊只要求有行為即可,而無數額較大的要求。這種背景下,仍然對普通盜竊限定為只有實際盜竊到數額較大財物的場合才能加以處罰,恐怕也是不合適。因此,從預防犯罪的角度來看,必須將盜竊罪之類的數額犯的未遂犯的處罰范圍適當擴張。某盜竊行為,事前從一般經驗上看,具備使公私財物被盜的可能性即抽象危險(如針對公私財物進行盜竊),且從事后所查明的事實來看,該行為已經引起數額較大的財物被盜的危險結果(如行為人確實已經接近數額較大財物,或者已經將數額較大財物拿到手,但尚未離開現場即被抓獲)的話,即可構成盜竊罪的未遂犯,換言之,只要盜竊行為足以引起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被盜,即可構成盜竊罪的未遂犯。這樣,不僅符合刑法中的未遂犯的處罰規定,也可與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相關規定一致。二是關于未遂犯的判斷標準,即在行為是否危險的判斷上,考慮規范要求即一般人的感受。眾所周知,未遂犯是因為對保護法益具有現實危險而受罰的,這一點毫無爭議。但如何判斷該具體危險?則眾說紛紜。目前,客觀說盡管非常有力,但卻因為過于強調判斷事實、判斷標準上的客觀化,并因為強調事后判斷,因而難以逃脫“該標準之下,所有的未遂犯都是不能犯”的厄運。本文認為,在行為尚未產生實害結果時就要予以處罰,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在一般人看來,其對刑法保護法益形成了現實威脅。為在未然之中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不得不提前采取措施,對其加以防范。因此,在未遂犯的危險的判斷上,必須考慮一般人的感受。具體而言,即在依據客觀危險說判斷未遂犯中的危險時,進行適當調整,先基于科學的經驗法則,以行為時所存在的全部事實為基礎,查明結果未發生的原因事實(“差錯”),并據此判斷在什么樣的情況下,結果能夠發生(“假定事實”);之后,從一般人的立場出發,將現實存在的事實和前述“假定事實”進行對比分析(在分析時必須對現存的客觀事實進行一定抽象,即舍棄上述導致結果未發生的“差錯”即原因事實),看現存的事實有無引起結果的危險或者可能。得出肯定結論的話,就說明行為有引起結果的危險(“一般人的事后危險感”),成立未遂犯;相反地,如果得出否定結論,就不能說該行為具有引起結果的危險,成立不能犯。如在向人開槍,因為槍口稍微向左偏離而沒有命中的場合,按照上述見解,其分析過程就是:之所以沒有發生致人于死的結果,是因為槍口稍微向左偏離(“差錯”)。但科學地看,在槍支是真槍,人也在有效射擊范圍之內的場合,向人開槍是能夠奪人性命的(“假定事實”)。根據一般人的經驗,如果說在當時的情況下,將槍口稍微向右挪一點,就足以剝奪被害人生命(“一般人的事后危險感”)的話,可以說,上述向人開槍的行為具有奪人性命的現實危險,能夠成立未遂犯。相反地,在槍是玩具槍,不能擊發子彈打死人的場合,因為玩具槍無論如何都不可能通過發射子彈奪人性命,因此,以玩具槍向人開火的行為,不會引起奪人性命結果的危險,不會成立未遂犯。這種見解是在強調科學的事后判斷的客觀危險說的基礎上,參考了具體危險說中的一般人觀念加工而成的,因此,可以稱為“修正的客觀危險說”。瑓瑡三是改變對犯罪概念的理解。出于防衛社會的需要,結合《刑法》第15條第2款的理解,擴大《刑法》第13條有關犯罪的理解,擴張刑法的處罰范圍。關于“犯罪”的理解,近年來,盡管司法解釋已經將其擴展到了“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瑓瑢不受行為人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等因素影響的程度,與刑法第15條第2款即“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中的“犯罪”一致了,但在具有后果或者說數額要求的“犯罪”之中,其認定仍有一定困難。如按照《刑法》第312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構成犯罪。

但明知是價值800多元的盜竊所得之物的自行車而收購的場合,行為人的行為還能構成本罪嗎?說從《刑法》第312條規定的字面來看,明顯存在困難。畢竟價值800多元的被盜自行車不是“犯罪所得”,瑓瑣不符合本罪中所規定的上游犯罪的要求;但不處罰的話,會在刑法當中留下處罰漏洞。因此,就刑法當中具有數額要求的前罪,是不是可以要求解除數額要求,便成為問題。瑓瑤實際上,從保護法益和預防犯罪的角度來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成立,要求前罪也必須達到成立犯罪的程度并不一定合適。本罪被規定在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二節“妨害司法罪”一節當中,其保護法益,是指國家司法秩序,換言之,本罪并不是財產犯罪的事后幫助犯,而是獨立的妨害司法秩序的犯罪。能夠侵害司法秩序這種抽象法益的犯罪,除了一次性的重大侵害之外,還包括以“作為單個行為是不可能的,但大量實施的話,就會引起一定的法益侵害、危險的個別行為”為要件的累計犯(蓄積犯)。瑓瑥這種單個行為容易被模仿,不予制止的話,會誘發其他人的反復同種侵害行為,這種侵害行為一旦和其他原因結合,就會引起難以挽回的實害結果。因此,必須對該種行為予以嚴厲禁止。作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成立條件的“上游犯罪”,以盜竊、詐騙、搶奪等手段獲取的財物未達數額要求的場合,盡管從形式上看難以說是“犯罪所得”,掩飾、隱瞞該財物的行為不能成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但對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其他方式掩飾、隱瞞這種財物的行為不予處罰的話,就難以預防更嚴重的犯罪的發生,因此,從預防犯罪的角度來看,本罪中的“上游犯罪”并不一定要執著于“達到一定數額要求的犯罪所得”。瑓瑦實際上,司法機關也注意到了這一點。在相關司法解釋當中,并沒有格外強調上游犯罪必須達到一定數額,而是說只要“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一年內曾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的”,即可構成本罪。瑓瑧這就意味著,即便一次“上游犯罪”的數額不足以成罪,但數次掩飾、隱瞞該違法所得的價值達到“3000元至10000元以上”、或者本次犯罪的“上游犯罪”的數額不足以成罪,但1年內曾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的,也還是能夠成立本罪。這種強調掩飾、隱瞞行為本身,而不關注其上游犯罪的做法,實際上也體現了預防刑法的理念。瑓瑨四是關于偶然防衛,即行為人的加害行為巧合了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場合的定性問題。對此,有無罪說、既遂說和未遂說之爭。其中,無罪說是有力說。這種學說的背后,隱藏著這樣一種理念:即行為只要沒有造成實際的法益侵害結果,就沒有社會危害性,沒有必要作為犯罪處罰。筆者過去也是這樣理解的。瑓瑩從刑法謙抑性的角度來看,這種理解也無可厚非。但是,從預防刑法的角度來看,這種理解值得商榷。即便說在偶然防衛的場合,行為人所打死的是正在加害他人、任何人都可以對其反擊的人,但行為人在實施所謂偶然防衛行為的時候,畢竟沒有意識到這一點,而且還具有殺害無辜的故意。如果說任何人都可以任意亂殺無辜,最后卻因為碰巧打死了一個可以殺死的人便因而無罪的話,客觀上會鼓勵其他人去碰運氣———殺人沒關系,萬一殺死的是一個可以殺死的人呢?社會容許抱這種心態的人與自己生活在同一個空間之內的時候,預防犯罪從何談起呢?因此,關于偶然防衛,從預防刑法的角度來看,該行為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值得作為犯罪處理。只是考慮到行為人出乎意料地殺死了一個法律允許殺死的人,因此,將其定性為未遂犯是比較合適的。最后,必須注意的是,在刑法適用階段,必須考慮刑法的裁判規范的一面。刑法是指導法官等專業人士定罪量刑的工作指南,盡管在刑法適用中,必須進行目的性思考,但“刑法是刑事政策不能逾越的藩籬”,在刑法適用當中,考慮預防刑法理念時,無論如何不能突破刑法條文的具體規定。瑔瑠這一點,在情境犯罪學的應用當中,尤其要注意。因為,一方面,現行的刑事司法體系本身是以懲罰犯罪為基本宗旨而建立起來的,其中即便具有預防犯罪的宗旨和內容,但這種宗旨也主要還是通過在事后對犯罪人進行處罰,依照刑罰本身的威懾力來實現的,而不是依照事前的預防來實現的;另一方面,情境犯罪學的理念本身也存在一些非議,瑔瑡因此,在現行刑法規定的范圍之內考慮刑事政策特別是犯罪學的研究成果的一點,就尤為重要。如就刑法中當前作為體現情境犯罪學理念的主要手段的抽象危險犯而言,其也要受到傳統刑法本身的法益侵害原則、謙抑原則理念本身的限制。從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違法性即社會危害性的本質在于侵害或者威脅法益的立場來看,即便是抽象危險犯,也應當有某種程度的危險要求。從“所有的犯罪都是結果犯”的立場來講,抽象危險犯本質上也是結果犯,只有在發生威脅法益的結果時才能成立。但在形式上,刑法對其卻采用了只規定行為的方式,只要實施特定行為即已足,而沒有像同屬結果犯類型的具體危險犯一樣,將發生特定危險作為犯罪成立條件。在這種情況下,侵害法益的結果犯的要求,在抽象危險犯的場合,就不可能像具體危險犯的場合一樣,通過分析“有無法定的侵害法益的危險結果”來直接判斷,而只能通過考察“有無法定的足以侵害法益的行為事實”來間接地加以判斷。只是,在以“有無足以侵害法益的法定行為事實”來間接地判斷是否成立抽象危險犯時,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只看刑法法條的相關規定,還必須結合行為本身發生當時的各種客觀事實情況(行為時的環境情況、行為對象、行為引起的外界變動等要素),以生活經驗法則即從該特定時空環境下的一般人的生活經驗來看,具有若干前提事實的話,就會發生后續事態的立場出發,進行全面判斷。瑔瑢這樣,在抽象危險犯的場合,情境犯罪學和刑法學就可以統一。

五、結語

德國學者耶賽克曾說:“刑法學作為一門規范科學,依賴于犯罪學所提供的實證數據,從而不至于迷失于刑法必須賴以生存與運行的現實世界”。瑔瑣我國學者儲槐植教授在1989年就提出“刑法刑事政策一體化”瑔瑤的問題,之后更明確地指出,犯罪學對刑法學有促進作用,其作用過程是,犯罪學研究促進刑法思想變化從而推動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論前進。瑔瑥我本人也在2004年撰文探討“刑法的刑事政策化”,瑔瑦提出,“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已經成為我國刑法學發展的大趨勢,其實際上是對近代以來西方國家刑事政策演變發展的概括總結。我們必須總結和借鑒現代刑事政策學的研究成果,將其融會貫通到我們的刑法適用中來。但遺憾的是,該文只是提出在刑事司法當中,我們應當認識到刑法的局限性和謙抑性,并沒有提出我們在刑法學研究當中應當采取何種刑事政策。此文問世之后,已經過了十多年,時過境遷。與此十多年間我國社會形勢劇變的現實相應,刑法,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因此,如何根據刑事政策學特別是犯罪學的立場來考慮我國的刑事立法和司法的理念,或者反過來說,如何為我國當今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尋找刑事政策上的根據,就成為當務之急。從此意義上講,本文從情境犯罪學的角度對我國刑法立法和司法所做的說明只是一個嘗試,意在拋磚引玉,希望有更多的人來關注這個話題。

作者:黎宏

主站蜘蛛池模板: 在线观看日本免费 | 久久一区二区三区四区 | 亚洲精品高清中文字幕完整版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精品久久 | 欧美日韩中文国产一区 | 四虎永久网址 | 香蕉青草久久成人网 | 五月亭亭六月丁香 | 久久国产精品一区二区 | 国产在线视频区 | 国内精品一区二区三区αv 国内精品久久久久不卡 | 波多野结衣午夜 | 自拍偷拍第 | 自偷自拍亚洲欧美清纯唯美 | 国产精品女仆装在线播放 | 久久久久久99 | 久久ri精品高清一区二区三区 | 这里精品| 久久亚洲精品成人 | 亚洲美女免费视频 | 日韩精品在线观看免费 | 亚洲国产午夜 | 久久久免费精品视频 | 免费看羞羞视频的网站 | 全免费a级毛片免费看不卡 欧日韩一区二区三区 | 国产大学生系列 | 精品手机在线视频 | 最新国产美女一区二区三区 | 精品999久久久久久中文字幕 | 在线视频国产网址你懂的在线视频 | 六月丁香婷婷激情国产 | 欧美亚洲一区二区三区在线 | 最近中文版字幕在线观看 | 丁香六月伊人 | 免费观看激色视频网站(性色) | 久久精品国波多野结衣 | 亚洲视频在线免费观看 | 大色综合色综合网站 | 自拍偷拍欧美亚洲 | 精品国产高清不卡毛片 | 五月花在线视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