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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國修正后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和英美雙層次犯罪構成理論在結構和體系的宏觀認識上存在著差異。前者僅從實體法角度理解;后者所稱的犯罪構成,既包含實體法內容,也包含程序法內容。若僅從實體法視野看,這兩大犯罪構成體系在犯罪的微觀構成要素方面是大體相同的,兩者在此罪與彼罪區分功能上基本相同,出罪功能基本相同。兩大犯罪構成理論均簡單易懂、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在社會保護、人權保障功能的實現和訴訟效率方面并沒有明顯的優劣之分。我國不宜盲目仿效英美雙層次犯罪構成理論。若將訴訟程序性要素納入犯罪構成體系之中,我國刑法理論和刑事訴訟法理論將發生重大變更,可能引起刑事法理論的混亂。
關鍵詞:四要件犯罪構成;英美雙層次犯罪構成;訴訟程序性要素;實體法;程序法
犯罪構成是指犯罪成立必不可少的各要素所形成的有機整體,它是犯罪認定的基礎。犯罪構成是刑法學的核心理論,因此,我國刑法學界非常重視對這一理論的研究,并取得了豐碩的成果。近年,一些刑法學者對我國通說“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進行了諸多的批判,并提出了各種各樣的解決方案。英美雙層次犯罪構成理論是當今世界上影響較大的犯罪構成理論之一,我國有些學者對這一理論推崇備至,建議借鑒之,重構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他們認為,我國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無法為刑事證明責任提供實體法基礎[1];對當代新刑事訴訟模式的適應性有待提高;正當程序未進入犯罪成立體系并與其要素相結合;程序性要素的缺失使一些重要辯護因素(包括合理的免責事由)很難在體系內考慮,這不利于訴訟安全[2]。對此,筆者持反對意見。本文擬通過對中國與英美犯罪構成理論的比較分析,探討我國可否完全移植該理論或以該理論為基礎來改造我國犯罪構成理論。
一、中國與英美犯罪構成理論基本內容的考察
現代世界各國普遍尊崇罪刑法定原則,各國所確定的犯罪具有法定性(即基于成文法或判例法的法定性),其犯罪構成也具有法定性。犯罪構成在刑法規范中是客觀存在的。為了全面把握犯罪的構造,各國刑法學家基于不同的理論分析方法,在經過深入研究后,以刑法規范為根據,人為地將犯罪分解成若干個具體構成要素,并按一定方法將其形成一定的體系,以更好地理解其內在構造。中國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與英美雙層次犯罪構成理論在犯罪構成的理解上雖有相同之處,但是也存在差異。
(一)英美雙層次犯罪構成理論的基本內容
歷史上,普通法(即以判例法為基礎的法律規范)曾是英美法的主要淵源。但在現代英國,傳統普通法的絕大部分領域已被法典化,制定法逐步占據主導地位,但仍有很多罪行仍僅由普通法調整。美國獨立后,原采用普通法的各州仍在繼續沿用普通法,同時,聯邦國會和州議會開始制定單行刑事法規,建立和發展自己的刑事法律,并日益向編纂法典的方向發展。現在,英美國家強調新的罪刑僅能由議會通過法律規定。目前,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在刑法基本原則領域已無重大區別,英美法系也強調罪刑法定、法律不及溯既往、對刑法應做狹義解釋、不應類推等[3]。英美刑法學并無“犯罪構成”的專門術語[4],但是,其學者常用“犯罪要件”“刑事責任要件”等來說明犯罪成立要件。為了便于對中國與英美犯罪成立構造的比較分析,后文將統一用“犯罪構成”一詞來說明犯罪成立構成。在英美犯罪構成理論里,學者們對犯罪構成的內在構造是有爭論的,存在兩個主要學說:①“犯罪行為和犯意(或稱犯罪心理)”兩要件說。該理論認為,犯罪構成由犯罪行為和犯意兩要件組成,“無辯護理由”不是犯罪的構成要件。②“犯罪本體要件和責任充足要件”雙層次說。該理論認為,犯罪構成由“犯罪本體要件”(犯罪行為和犯意)和“責任充足要件”(無辯護事由)兩層次組成。下面筆者對這兩種學說的觀點進行具體論述。
1.“犯罪行為和犯罪心理”兩要件說。格蘭威爾•威廉姆斯(GlanvilleWilliams)認為,犯罪的全部要素包括犯罪行為和犯意。關于“辯護理由不存在”(即無辯護理由)是否是犯罪的構成要素,格蘭威爾•威廉姆斯持否定態度,他認為,犯罪行為已包括了“辯護事由不存在”[5]。實際上,他否定了犯罪與辯護事由之間的區分。他指出“犯罪行為(actusreus)所包含的不僅僅是犯罪定義所指出的行為(conduct)、結果(result)或事實(circumstance),還包括不存在有助于使某種非法行為合法化的證明正當(justification)之理由。在犯罪定義之中起作用的內容與被置于其外的內容之間進行區分,對于清除那些因為犯罪定義沒有做出明確規定而形成的疑案(problemcases)沒有實質意義”[6]。根據威廉姆斯的分析,若在合法的正當防衛下殺死他人,該殺人行為不構成犯罪,因為在這一情形里,既然殺人行為是合法的,就意味著犯罪行為不存在[7]。
2.“犯罪本體要件(犯罪行為和犯罪心理)和責任充足要件(即無辯護事由)”的雙層次犯罪構成說。有學者認為,犯罪由犯罪行為、犯意和“辯護事由不存在”組成。例如,法官蘭哈姆(Lanham)認為,犯罪由三部分組成:犯罪行為、犯意、(否定因素)缺乏有效辯護[8]。將“辯護事由不存在”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件是英美犯罪構成理論中的一個重要主張。我國刑法學者儲槐植教授對美國刑法具有獨到的研究,他認為,在美國犯罪構成理論里,“排除合法辯護”(即“辯護事由不存在”)是其犯罪構成的要件,他將這種犯罪構成體系稱為“雙層次模式”,其第一層次為“犯罪本體要件”(包括犯罪行為和犯罪心態),第二層次為“責任充足要件”(即排除合法辯護,具體為排除未成年、錯誤、精神病、醉態、被迫行為、警察圈套、安樂死、緊急避險、合法防衛等辯護理由)[9]。美國刑法學者威廉姆•威爾遜提出了“刑事責任構成”的主張,他認為,刑事責任構成包括犯罪行為、犯罪意圖和辯護事由三要素,辯護事由是刑事責任構造中的第三個獨立要素。威廉姆•威爾遜還指出,犯罪包括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兩個構成要素,犯罪與辯護事由應該區別。雖然有些辯護事由可能包括在犯罪行為或犯罪意圖結構中(例如,精神病和非自愿性醉酒屬于公訴機關要證明犯罪定義中的顯性或隱性心理要素;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既不是犯罪行為,也不具有犯罪意圖),但是,有的辯護事由,不能輕易地將其歸入否定犯罪行為或否定犯罪意圖的事項中。例如,以脅迫作為辯護事由,通常且最好是承認被指控事實卻主張不應承擔刑事責任,而不是否定相關的犯罪行為或者犯罪定義中的心理要素。將辯護事由作為刑事責任的第三個要素而不是作為在犯罪的定義中發揮作用,其意義是由公訴機關承擔證明犯罪要素責任和反駁辯護方做出辯護事由的責任,而由辯護方承擔證明辯護事由的責任[10]。在威廉姆•威爾遜看來,犯罪構成和刑事責任構成是不同的,前者僅是后者的一部分,后者除了包含了前者外,同時包含“辯護事由的不存在”。根據英美刑法及實踐,在具備辯護事由的情況下,即使行為符合某種犯罪的犯罪要素(即犯罪行為和犯罪心理),也將宣告被告人無罪。而有些辯護事由是不能納入否定犯罪行為或否定犯罪意圖的事項中來解釋的(例如脅迫辯護事由)。由于存在這些特別辯護事由可以否定犯罪,因此,“特別辯護事由的欠缺”是犯罪的構成要素。由此可見,威廉姆•威爾遜所指的“犯罪構成”(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是狹義的犯罪構成,它僅指出了犯罪行為的基本樣態,它僅是犯罪成立的基本要件,而其所稱的“刑事責任構成”實際上是指廣義的犯罪構成(犯罪行為、犯罪意圖和“辯護事由的欠缺”),它是犯罪成立的構成。美國法學家保羅•H.羅賓遜的觀點與威廉姆•威爾遜的主張相近。保羅•H.羅賓遜也認為,犯罪定義一般由兩類要素構成:一是犯罪行為(客觀要素、因果關系、自愿作為和不作為要件),二是犯罪心理(可責性要素)[11]。犯罪與抗辯理由是區分開來的,抗辯理由不是犯罪的構成因素。在抗辯理由里,有兩類抗辯理由(即缺少要素抗辯事由和犯罪修正抗辯理由)與具體的犯罪定義在理論上緊密相聯。另外有三類抗辯理由,即正當性抗辯理由、免責抗辯理由和“非—無罪抗辯理由”(non-culpatorydefences),與包含于犯罪定義中的犯罪化判斷無關,因此,這些抗辯理由的存在阻止的是責任[12]。但是,在英美國家的司法實踐中,由于正當性抗辯理由、免責抗辯理由和“非—無罪抗辯理由”可以否定犯罪的成立,因此,從實際上看,保羅•H.羅賓遜的“犯罪定義”所指的“犯罪構成”(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是指狹義的犯罪構成,而其所稱的“責任”(即刑事責任)的具體構成實際上就是指廣義的犯罪構成(犯罪行為、犯罪意圖和“辯護事由的欠缺”),即犯罪成立的構成。
3.本文用以比較研究的英美犯罪構成理論。在上述兩個英美犯罪構成理論體系里,“犯罪行為和犯罪心理”兩要件體系是狹義的犯罪構成體系,它意圖將辯護理由納入“犯罪行為”或“犯罪心理”中作為反面理由來解釋不存在“犯罪行為”或不存在“犯罪心理”,從而達到否定犯罪的目的,但是,有的辯護理由(如脅迫、豁免等)是在具備“犯罪行為”和“犯罪心理”之后需以政策寬宥或其他理由來否定犯罪的。由于這種辯護理由具有否定犯罪的作用,因此,這種“辯護理由的欠缺”屬于反面的犯罪構成要素,由此可見,“犯罪行為和犯罪心理”兩要件體系并不是完整的犯罪成立構成體系。而“犯罪本體要件(犯罪行為和犯罪心理)和責任充足要件(無辯護理由)”的雙層次體系將“無辯護理由”作為其反面的犯罪構成要素,其犯罪構成是廣義犯罪構成,是完整的犯罪成立構成體系。在本文里,中國與英美犯罪構成理論的比較是在犯罪成立視角下的比較,因此,后文所稱的“英美犯罪構成理論”均特指英美雙層次犯罪構成理論。
(二)中國犯罪構成四要件理論的基本內容
1.中國通說“犯罪構成四要件理論”。新中國的犯罪構成理論是20世紀50年代從蘇聯引進后逐漸發展而形成的,目前,我國通說“犯罪構成四要件理論”認為,犯罪構成是依照我國刑法規定的、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危害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有機統一。具體而言,犯罪構成是由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四個要件組成的有機整體,它是犯罪成立的具體標準,是犯罪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13]。四要件犯罪構成體現了形式和實質的內容,也體現了事實和價值的因素。社會危害性和四要件犯罪構成是一種交融關系,犯罪構成四要件包含有社會危害性的實質內容。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正當行為是排除犯罪性行為,而四要件犯罪構成是正面回答犯罪成立的規格和模型的,因此,在四要件犯罪構成體系下,正當行為與四要件犯罪構成的關系是一種結構性的排斥關系,它在四要件犯罪構成體系里沒有結構性地位。
2.修正后的中國犯罪構成四要件理論。根據通說,上述犯罪構成四要件是犯罪成立的具體標準和規格,這意味著,一旦行為具備上述犯罪構成四要件,行為即構成犯罪。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有的行為雖然符合某罪的犯罪構成四要件,也可能不構成犯罪。例如,某個國有單位的財務人員挪用20元公款去賭博(即從事非法活動),其行為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的四個構成要件,但是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具備《刑法》第十三條犯罪概念的“嚴重社會危害性”特征,因此,犯罪不成立。又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人民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期間的發言,不受法律追究。假若李某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人民代表,他為了使某議題獲得通過,在代表大會上發表了侮辱或誹謗他人的言論,且情節嚴重,其行為符合侮辱罪或誹謗罪的四個構成要件,但是,根據《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李某的行為也不構成犯罪[14]。因此,我國通說犯罪構成四要件理論將犯罪構成的四要件作為犯罪成立的全部要件是存在缺陷的。筆者認為,通說的犯罪構成四要件僅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條件,還不是充分條件,我國通說犯罪構成四要件理論應適度改良。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法定犯罪概念和其他相關規定,完整的犯罪構成應包括三大部分:①犯罪構成基本模型(即犯罪構成四要件)。它是犯罪的行為樣態,反映了犯罪的類型,它從質上反映了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②一定量的綜合社會危害性。它是《刑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犯罪概念中“嚴重社會危害性”所要求的條件,從整體上反映行為社會危害性在總量上的大小要求。③應受有罪宣告性(即無免罪事由)。這是根據《刑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犯罪概念中“應受刑罰處罰性”和《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免予刑事處罰制度而總結出的條件[15]。上述修正后的犯罪構成四要件體系才是我國刑法規定中完整的犯罪成立體系,因此,我國通說犯罪構成四要件理論應予以修正。由于本文的中國與英美犯罪構成理論的比較分析是從犯罪成立角度進行的,而通說的“四要件犯罪構成”僅是犯罪成立的部分要件而不是全部要件,因此,后文所講的中國犯罪構成理論一般指修正后的犯罪構成四要件理論。
二、中國與英美犯罪的構成因素之比較分析
本文所指的犯罪構成一般指犯罪成立的構成。在犯罪成立視野下,修正后的中國四要件犯罪構成和英美雙層次犯罪構成在構成要素上大部分是相同的,但是,兩者也存在著區別。本文以修正后的中國四要件犯罪構成作為參照系,讓英美雙層次犯罪構成與其對照比較分析。
(一)以犯罪構成基本模型(即犯罪構成四要件)為參照物的比較分析修正后的中國四要件犯罪構成包括三階層,其第一階層為犯罪構成基本模型(即犯罪的行為樣態),它由犯罪客體、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要件構成。在我國,犯罪構成四要件組成的有機體是犯罪的行為樣態,它體現了犯罪的類型,具有將此罪與彼罪區別的作用。在英美雙層次犯罪構成里,其第一層次為犯罪本體要件,它由犯罪行為和犯罪心理構成。在英美法系里,其犯罪本體要件是犯罪行為樣態,是犯罪類型化的要件,是劃分此罪與彼罪的要件。通過上述分析可知,兩大犯罪構成在犯罪的行為樣態理解上存在著差別。英美國家認為,犯罪的行為樣態僅指犯罪行為和犯罪心理兩個構成要素,而我國認為,犯罪的行為樣態包括四個構成要素,它除了包括犯罪客觀要件和犯罪主觀要件以外,還包括犯罪客體和犯罪主體。盡管兩者存在這樣的形式區別,但是,從實質內容看,這兩大犯罪構成的大多數構成要素是相同的。下面以我國修正后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的第一階層“犯罪構成基本模型”(即犯罪構成四要件)為參照物進行比較分析:1.犯罪客體。犯罪客體是刑法保護的被犯罪行為侵害或威脅的利益或法秩序。任何犯罪均會侵害或威脅刑法保護的利益或法秩序,因此,我國四要件犯罪構成將犯罪客體作為其構成要件。由于我國刑法對絕大多數犯罪沒有在條文上規定明確的客體,需通過對犯罪客觀要件、主觀要件、犯罪主體的分析并借助其他法律或有關規范所確立的利益關系分析來確定其內容,因此,犯罪客體在大多數犯罪里屬于隱性要件。而在英美雙層次犯罪構成體系里,犯罪客體沒有被作為犯罪行為樣態的構成要素。2.犯罪客觀要件。在我國四要件犯罪構成里,犯罪客觀要件是必不可少的構成要件,它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因果關系等要素。在英美雙層次犯罪構成里,其犯罪本體要件中的犯罪行為包括自愿行為(或沒有履行法定義務)、社會危害結果、因果關系[16]。通過比較可知,英美雙層次犯罪構成“犯罪本體要件”中的“犯罪行為”和我國犯罪客觀要件基本相同。3.犯罪主觀要件。犯罪主觀要件是我國四要件犯罪構成中必不可少的要件。它包括罪過(故意或過失)、犯罪的動機和目的等要素。在英美雙層次犯罪構成里,其犯罪本體要件中的“犯罪心理”也是必不可少的構成要素(除少量嚴格責任犯罪外),其犯罪心理內容一般指蓄意、明知、輕率或疏忽[17]。通過比較分析可知,盡管我國犯罪主觀要件中的罪過形式(直接故意、間接故意、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與英美國家犯罪心理(蓄意、明知、輕率或疏忽)存在著區別,但是,兩者在犯罪構成的體系框架內均同屬于主觀要件,且兩者的內容是很相近的。4.犯罪主體。在我國四要件犯罪構成里,犯罪主體是其必要要件,它是體現犯罪行為樣態的一個要素。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主體和單位犯罪主體。就自然人犯罪主體而言,其涉及的內容有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對于特殊主體來說,還涉及身份因素(如國家工作人員等)。而在英美雙層次犯罪構成體系里,英美學者并沒有單獨將犯罪主體作為其犯罪行為樣態的一個要件。我國有學者認為,在英美刑法學犯罪要件理論里,是將犯罪主體(犯罪人)作為犯罪成立之前提來加以考慮的[18]。這一觀點值得商榷。筆者認為,盡管英美雙層次犯罪構成的犯罪行為樣態里沒有單獨的犯罪主體要件,但是,在英美雙層次犯罪構成里,我國犯罪主體要件所涉及的內容都有相應內容對應。首先,它在犯罪本體要件“犯罪行為”中體現。英國學者GlanvilleWillams認為,所謂犯罪行為,乃指除了精神要素(mentalelement)以外的全部犯罪要素,這甚至包含了行為之定義范圍內已經含括的一個精神要素(amentalelement)[19]。我們從英美刑法中可看到,對于身份犯而言,其身份(犯罪特殊主體的要素)在罪狀中是有明文規定的,例如,紐約州《商業賄賂法》規定:雇主或委托人的雇員、人或受托人索取、期約或同意接受他人提供的利益,并意圖實施影響雇主或受托人的利益的行為,是商業受賄罪。就商業受賄罪而言,其主體為特殊主體,即雇員、人或受托人。對于聯邦刑法規定的公職人員受賄罪或其他州規定的受賄罪而言,其罪狀同樣規定了特殊主體———公職人員[20]。其實,對于特殊主體的身份要素,在英美雙層次犯罪構成里,它是放到犯罪本體要件的“犯罪行為”中描述的。其次,英美雙層次犯罪構成的“責任充足要件”從反面體現了犯罪主體的構成要素。在我國的犯罪主體要件里,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是作為正面的、積極的構成要素來看待的,即行為人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和具備了刑事責任能力才能成為犯罪主體。而在英美雙層次犯罪構成里,其責任充足要件(即無辯護理由)將未成年和精神病作為免責的辯護事由,盡管其不將未成年因素和精神病因素作為犯罪定義中“犯罪行為”或“犯罪心理”的內容,但是,一旦行為人具有“未成年”或“精神病”的免責辯護理由即不應認定為犯罪,因此,從廣義犯罪構成(即犯罪成立)看,無“未成年”或無“精神病”這種反面消極的因素是英美雙層次犯罪構成“責任充足要件”的構成要素,假若從正面的、積極的角度理解,已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和具備刑事責任能力是英美雙層次犯罪的構成要素。綜上,從實質上看,我國四要件犯罪構成中“犯罪主體”的各構成因素,在英美雙層次犯罪構成中均有相對應的要素,但是,有些構成要素與我國修正后的犯罪構成在表現形式上大不相同。
(二)以“一定量的綜合社會危害性”為參照物的比較我國修正后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認為,行為具備了犯罪構成基本原型(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要件組成的犯罪作為樣態)后并不當然構成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犯罪概念要求,犯罪的成立應具備“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因此,一行為具備犯罪構成四要件基本模型后仍要綜合考慮其他各方面的因素來判斷是否達到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了嚴重社會危害性才成立犯罪[21]。正因如此,我國修正后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將“一定量的綜合社會危害性”作為一個獨立要件。在英美雙層次犯罪構成里,“輕微惡害”(即社會危害性輕微)是一個無罪的辯護理由,例如,美國《模范刑法典》第2.12條規定:“行為所產生或可能產生的惡害過于輕微,無須刑事判決譴責。”在這種情形下,法庭應當駁回起訴[22]。美國刑法學者保羅•H.羅賓遜也認為,情節輕微是抗辯理由[23]。
(三)以“應受有罪宣告性”(即無免罪事由)為參照物的比較行為具備了犯罪構成四要件基本模型和嚴重社會危害性也并不當然構成犯罪,因為法律可以規定一些政策性的免罪事由,讓這些行為不以犯罪論處。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三條“犯罪概念”規定和第三十七條“免予刑事處罰”的規定,“應受有罪宣告性”(無免罪事由)是我國修正后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的第三個要件。筆者認為,在英美雙層犯罪構成的“責任充足要件”里,無罪的辯護理由即免罪事由。無罪辯護理由可分為兩大類:實體性的無罪辯護理由和訴訟程序性的無罪辯護理由。就實體性辯護理由而言,它又可分為缺失構成要素的無罪辯護理由和政策性寬宥的無罪辯護理由。缺失構成要素的無罪辯護事由是與犯罪基本行為樣態(犯罪行為和犯罪心理)密切相關的辯護理由。一旦具備這種辯護理由即從反面證明犯罪行為或犯罪心理不成立,進而說明行為無罪。例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依法執行命令是既不符合“犯罪行為”構成要素也不符合“犯罪心理”構成要素的行為。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的辯護理由是從反面證明其行為無罪的理由。又如精神病、醉酒、同意、錯誤的辯護理由則從反面證明無顯性或隱性的犯罪心理要素,進而說明其行為無罪[24]。政策性寬宥的無罪辯護理由是指行為具備了犯罪的行為樣態(即犯罪行為和犯罪心理)后,基于刑事政策寬宥的需要而做無罪處罰的辯護理由。例如,脅迫、未成年人、情節輕微的辯護理由既不能否定犯罪行為要素又不能否定犯罪心理要素,但是,基于刑事政策需要,具備這些辯護事由時按無罪處理。訴訟程序性的無罪辯護理由是英美雙層次犯罪構成“充足責任要件”中的重要無罪辯護理由,主要包括:①“證據不足”辯護理由。“‘證據不足’辯護理由是,被告人在庭審中提供證據證明控方并未提供證明犯罪基本要件之一的證據”[25];②達成辯訴交易后的豁免;③無訴訟能力;④被迫作證;⑤雙重追訴;⑥時效等[26]。由于我國修正后的犯罪構成是指實體法的犯罪構成,因此,在英美雙層犯罪構成“責任充足要件”的無罪辯護理由里,訴訟程序性的無罪辯護理由不能成為我國修正后的犯罪構成中的免罪事由,而缺失構成要素的無罪辯護事由是從反面說明不符合犯罪構成的行為樣態的因素,也不是我國修正后的犯罪構成的免罪事由,僅有“政策性寬宥的無罪辯護理由”與我國修正后的犯罪構成的免罪事由相近。
(四)兩大犯罪構成的異同通過前面的對比分析可知,這兩大犯罪構成理論主要具有以下相同和不同之處:
1.兩者主要的不同之處。(1)從形式上看,犯罪的行為樣態不同。在英美雙層次犯罪構成里,犯罪的行為樣態由犯罪行為和犯罪心理兩要素組成;而我國修正后的犯罪構成,犯罪的行為樣態由犯罪客體、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要件組成,與前者相比,犯罪的行為樣態多了犯罪客體和犯罪主體兩個構成因素。(2)免罪事由不同。在英美雙層次犯罪構成里,其第二層次“責任充足要件”所指的辯護理由實際上是免罪事由,一旦行為具備這些辯護理由,即應宣告行為無罪。這些辯護理由包括缺失構成要素的辯護理由、政策性寬宥的辯護理由和訴訟程序性辯護理由。而在我國修正后的四要件犯罪構成里,其第三大要件“應受有罪宣告性”中的免罪事由僅指前者中的政策性寬宥的辯護理由,且這一免罪事由不一定是相同的(例如脅迫在我國就不屬于免罪事由)。至于缺失構成要素的辯護理由,我國修正后的四要件犯罪構成不將其作為獨立的構成要素,因為四要件犯罪構成基本模型是從正面說明犯罪的行為樣態的,缺失構成要素的辯護理由是想從反面否定四要件中的某一要件或某幾個要件的成立來說明犯罪行為樣態的不成立。若論證了四要件犯罪行為樣態已成立,實際上其前提是先要肯定不存在“缺失構成要素的辯護理由”。犯罪的行為樣態應指積極的構成要素,若將各個構成要素反面的“缺失構成要素的辯護理由”排除出構成要素之外,并不影響犯罪的正確認定,所以,我國不將“缺失構成要素的辯護理由”單獨作為免罪事由納入犯罪構成。對于訴訟程序性辯護理由,我國修正后的四要件犯罪構成不將其作為構成要素納入其中,因為我國刑法(實體法)和刑事訴訟法(程序法)確立的內容是有明顯界分的。犯罪構成屬于刑法這一實體法的內容,而英美雙層次犯罪構成中的訴訟程序性辯護事由屬于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法的內容,因此,訴訟程序性的辯護理由不應成為我國犯罪構成中“免罪事由”的內容。由于英美雙層犯罪構成在“責任充足要件”中將訴訟程序性辯護理由作為其構成要素,因此,該犯罪構成是一個由實體法內容和程序法內容復合而成的犯罪構成。(3)證明責任分配的有或無之不同。從英美法系國家的刑事法看,其刑事實體法和刑事程序法的內容并不是截然分開的,有些領域在內容上是兩者兼有的。關于英美雙層次犯罪構成,刑事制定法或判例法對其各要件規定了舉證責任的分配。美國法學會于1962年通過并出版的刑事法典示范文本《模范刑法典》是許多州修改其刑法典的模板,至今有34部各州制定的刑法典受其影響,這些刑法典規定了犯罪要件和抗辯理由,以及舉證責任內容[27]。《美國模范刑法典》第1.12條規定,控方對犯罪要件的事實具有舉證責任(說服責任),其所做的證明必須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程度,被告人對抗辯理由承擔提出證據的責任,要求被告人以達到優勢證據的程度證明其抗辯理由[28]。在InreWinship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明確要求控訴方承擔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控訴方應當將成立指控犯罪所需的所有事實證明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29]。即英美雙層次犯罪構成的“犯罪本體要件”(犯罪行為和犯罪心理)的證明責任由控訴方承擔。關于英美雙層次犯罪構成“責任充足要件”中的辯護理由,美國聯邦法院對其舉證責任分配在判例上沒有規定統一原則。但有一個原則性限制,就是如果辯護理由是對犯罪成立要素的否定,那么就應由控方承擔說服責任,反之,如果辯護事由沒有否定犯罪成立要素,就應由辯方承擔舉證責任。而一項主張是不是犯罪成立要素,取決于各州立法機關關于該犯罪的法律規定。而各州的立法是存在差異的,在辯護事由的證明責任上,各州做法不完全一致。有些州將否定辯護事由的舉證責任賦予政府承擔,有些州則有選擇地要求政府承擔否定辯護事由的舉證責任,有些州要求被告人承擔受脅迫、醉態、精神病、事實錯誤、被害人同意的舉證責任[30]。我國刑法并不規定舉證責任分配的程序性內容,因此,對修正后的四要件犯罪構成各要件并沒有舉證責任分配的相關規定。
2.兩者基本相同之處。(1)從實質上看,兩者的犯罪類型構成因素是基本相同的。在同一刑法規定體系下,對于絕大多數案件而言,在行為構成犯罪的情況下,為什么運用我國犯罪構成四要件理論分析和運用英美雙層次犯罪構成理論分析均會得出相同罪名呢?這是因為兩者在犯罪類型的構成因素上是相同的。我國犯罪構成四要件實際上是反映犯罪類型的四個構成要素。在英美雙層次犯罪構成里,盡管從形式上看其犯罪的行為樣態僅由犯罪行為和犯罪心理構成,但其實質上也包括了犯罪主體的內容。例如,犯罪主體的特殊身份構成要素在“犯罪行為”要件中有體現,犯罪主體的“責任年齡”和“責任能力”要素在“責任充足要件”的辯護理由中體現。對于犯罪客體(即刑法保護而被犯罪行為侵害的利益或法秩序)而言,雖然英美雙層次犯罪構成體系沒有明確肯定犯罪客體是其構成要素,但是,在英美國家,任何犯罪均有犯罪客體,即任何犯罪都會侵害或威脅刑法保護的利益或法秩序。例如,在美國,謀殺罪也是存在犯罪客體的,其犯罪客體即他人的生命權。犯罪客體是一個價值要件和隱性要件,它的內容需借助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觀要件和犯罪主體以及其法律規范來綜合歸納。可見,從實質上講,英美雙層次犯罪構成在構成要素上與我國四要件犯罪構成的各種構成要素是基本相當的。(2)在“一定量綜合社會危害性”方面,兩者具有相同要素。我國修正后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的第二大要件是“一定量綜合社會危害性”,若行為不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該行為不構成犯罪。而英美雙層次犯罪構成在“責任充足要件”中將“輕微惡害”作為無罪的辯護理由,可見,兩者在犯罪構成上均要求行為具有一定量的綜合社會危害性才構成犯罪。(3)在免罪事由上,兩者具有性質相同的內容。我國修正后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的第三大要件“應受有罪宣告性”中的“免罪事由”是政策性寬宥的免罪事由,它與英美雙層次犯罪構成“責任充足要件”中實體法的政策性寬宥的無罪辯護理由在性質上是相同的。通過對我國修正后的四要件犯罪構成和英美雙層次犯罪構成的相同構成因素分析可知,若僅從刑法實體法上比較,這兩大犯罪的構成要素在實質上是基本相同的。這兩大犯罪構成的主要區別是,英美雙層次犯罪構成在“責任充足要件”中包含了“訴訟程序性的辯護理由”,以及在刑法制定法或判例法上規定了犯罪構成要素的舉證責任分配的訴訟程序性內容,而我國修正后的犯罪構成并不包含程序性內容。
三、中國與英美犯罪構成理論的優劣評價
中國和英美國家的刑法學者以制定法或判例法規定的犯罪構成內容為基礎,以不同的解析方法建立了各自的犯罪構成理論,從實質上看,這兩種犯罪構成理論在實體法的犯罪構成要素的認識上基本相同。但是,英美犯罪構成理論在犯罪構成的解析方法上是雙層次的,同時,其將訴訟程序性因素納入犯罪構成中,因此,兩者也存在著不同。既然如此,兩者從體系上看孰優孰劣呢?
(一)刑事實體法視野下的優劣分析
從刑法實體法角度看,若以中國犯罪構成四要件作為犯罪構成基本模型的參照物,中國和英美犯罪構成所論述的內容在實質上均包括了四要件的構成要素。但是,兩者在出罪認識上存在一些區別。換言之,兩者對犯罪的基本構成要素在認識上基本相同,若在同一刑法典下,運用這兩種犯罪構成理論的體系性分析方法,所定罪名應是一致的。而在政策性寬宥免罪事由(無罪辯護理由)的認識上,兩者存在區別。前者認為這種免罪事由應是法定的,其范圍很窄,寥寥無幾,而后者認為,這種免罪事由既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非法定的,其范圍將是無限的。由于后者出罪事由更多,因此,兩者在罪與非罪的認識上將出現分歧。筆者認為,修正后的中國犯罪構成四要件理論和英美雙層次犯罪構成理論均具有簡單易懂和極強操作性的特點。這兩種簡單易行的犯罪構成理論有利于法官、檢察官、律師、被告人等訴訟參與人的理解,也有利于旁聽群眾的理解。因此,兩者均與現代民主司法制度相匹配,有利于更好地推廣陪審制和公開審判制,也有利于各訴訟參與人實現各種權利。但是,相比之下,筆者還是認為我國修正后的犯罪構成理論更具科學性。
1.關于犯罪行為樣態的評價。修正后的中國犯罪構成四要件理論認為,犯罪行為樣態由犯罪構成四要件組成,而英美雙層次犯罪構成理論認為,犯罪行為樣態僅由犯罪行為和犯罪心理組成,犯罪主體和犯罪客體不是犯罪行為樣態的構成要素。筆者認為,犯罪構成四要件組成的犯罪行為樣態是較全面的,它完全反映了犯罪的類型,而犯罪行為和犯罪心理兩要素組成的犯罪行為樣態不全面,它不能完整地反映犯罪的類型,是有缺陷的。首先,犯罪主體應是犯罪行為樣態的構成要素。任何犯罪都要有犯罪主體,離開了犯罪主體就不存在犯罪,也不會發生刑事責任問題[31]。犯罪主體是需要具備一定條件的,犯罪行為樣態是由具備一定條件的主體在一定心理支配下通過其行為侵害一定對象(客體)而呈現出來的,因此,犯罪行為樣態應包含有犯罪主體這一要素。既然如此,犯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特殊身份”(對身份犯而言的構成要素)等必備要素應作為積極的、正面的要素規定在犯罪行為樣態之中。在英美雙層次犯罪構成理論里,犯罪主體不是犯罪行為樣態的獨立構成要素,它將犯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即未成年)和“刑事責任能力”(如精神病)作為無罪辯護理由置于第二層次的責任充足要件中,僅將身份犯的“特殊身份”置于犯罪行為要素里,這不利于人們從正面上完整地把握犯罪行為樣態。其次,犯罪客體也應是犯罪行為樣態的構成要素。犯罪的實質是侵害法益或法秩序,因此,任何一種犯罪必定侵害法益或法秩序。犯罪客體是刑法保護的而被犯罪行為侵害的法益或法秩序,雖然刑法分則并沒有明文規定每一種犯罪侵害的法益或法秩序,但是,通過對罪狀和其他相關規定的分析必定會找到這種犯罪在客觀上必定存在的、被侵害的法益或法秩序,可見,犯罪客體是任何犯罪必不可少的要素[32]。犯罪客體具有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功能,若犯罪直接客體被刑法明確規定下來,它具有反制作用,可以限制對犯罪客觀要件、主觀要件和主體要件的實質解釋[33],綜上,犯罪客體應是犯罪行為樣態的必要構成要素。英美刑法也是保護法益或法秩序的,任何犯罪都會侵害或威脅法益或法秩序,因此,任何犯罪必定包含犯罪客體這一隱性或顯性要件(對刑法明文規定了犯罪客體的犯罪而言,它是顯性要件)。英美雙層次犯罪構成理論不將犯罪客體明確地作為其犯罪行為樣態的構成要素,從而使其顯得不夠全面。
2.對“無罪辯護理由”的評價。英美雙層次犯罪構成理論認為,“辯護理由不存在”是犯罪構成(即犯罪成立)的一個必要要件(即責任充足要件)。其無罪辯護理由共有三種:缺失構成要素的辯護理由、政策性寬宥辯護理由和訴訟程序性辯護理由,其中,屬于刑法實體法的辯護理由有兩個:缺失構成要素的辯護理由和政策性寬宥辯護理由。筆者認為,英美雙層次犯罪構成理論將缺失構成要素納入犯罪構成中是不合理的,缺失構成要素的辯護理由(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不應作為犯罪成立的構成要素,不應納入犯罪成立體系之中,因為犯罪行為樣態的構成要素應是從正面積極說明犯罪成立的構成要素,而缺失構成要素的辯護理由是從反面說明行為不具備犯罪行為樣態的情形。這些情形與人們穿衣、吃飯等合法行為一樣,應置于犯罪構成體系之外,讓其作為一個獨立領域(如正當化行為領域)來判斷認定。如果其不符合正當化行為要求而符合犯罪行為樣態要求時,才將其納入犯罪構成體系中來判斷其是否成立犯罪。關于政策性寬宥辯護理由,我國修正后的犯罪構成理論認為,其應具有法定性。而在英美雙層次犯罪構成理論里,有的政策性寬宥辯護理由具有法定性,有的則不具有法定性。因為與其他辯護理由一樣,英美的政策性寬宥辯護理由具有開放性,其判例可能會創制新的辯護理由[34]。這種開放性辯護理由可能會使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甚至導致出罪隨意性的傾向,有違現代法治“講規矩”的精神。
(二)刑事訴訟法視野下的優劣判斷
我國現行法律深受大陸法系影響,從法系分類上看,我國現行法律可歸類于大陸法系。大陸法系是成文法法系,其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有著各自明確的調整對象。而英美法系國家曾深受普通法(判例法)影響,之后,制定法逐漸占主導地位。由于英美法系的刑事訴訟模式為當事人對抗制,其許多訴訟制度(如陪審團制、辯訴交易等)與大陸法系職權主義模式有著明顯的區別。英美法系具有獨特的傳統,為了適應其訴訟模式,在刑法實體法和刑事訴訟法劃分上并不像大陸法系那樣明晰。在刑法中,它往往規定了許多刑事訴訟程序的內容,例如,在英美雙層次犯罪構成中,英美刑法(包括制定法或判例法)對犯罪構成各要件的證明責任進行了分配,控方承擔犯罪本體要件(犯罪行為和犯罪心理)的證明責任(說服責任),辯護方在一般情況下對辯護理由承擔證明責任(一般指提出證據的責任)。同時,在雙層次犯罪構成“責任充足要件”里規定了許多屬于訴訟程序性的辯護理由(如證據不足、時效等)。我國修正后的犯罪構成四要件理論并沒有將訴訟程序因素納入其中。在刑事訴訟法視野下,這兩種犯罪構成理論孰優孰劣呢?
1.關于犯罪構成要件證明責任分配的評價。前文提到,我國有學者批評地指出,我國犯罪構成四要件理論無法為刑事證明責任的分配提供實體法基礎,應借鑒英美法系的犯罪構成理論來完善自己的犯罪構成理論:①承認行為與心態在犯罪成立中的表面作用;②將排除犯罪性事由納入犯罪構成要件中。控方承擔前者的證明責任,辯護方承擔后者的證明責任[35]。筆者認為,我國修正后的四要件犯罪構成體系無須在刑法中規定其證明責任分配的程序性內容。因為我國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在內容上是有清晰劃分的,前者屬于實體法,后者屬于程序法。證明責任分配是刑事訴訟法的證據制度內容,而犯罪構成是刑法實體法規定的犯罪成立體系。犯罪構成要件的證明責任分配應由刑事訴訟法或司法解釋來確定,而不宜在刑法中規定。其實,我國刑事訴訟法已明確規定控方對被告人有罪負有證明責任,不得讓被告人自證其罪。我國修正后的四要件犯罪構成體系中的第一大要件“犯罪構成四要件基本模型(犯罪行為樣態)”和第二大要件“一定量的綜合社會危害性”的證明責任當然由控方承擔,在一般情況下,行為具備了犯罪構成四要件且綜合社會危害性達到嚴重程度,即應推定行為具有“應受有罪宣告性”,除非辯護方能提出行為人具有“政策性寬宥的免罪事由”(即“政策性寬宥的排除犯罪性事由”)的證據證明其無罪。控方在指控前當然也應查找被告人是否具有“政策性寬宥的免罪事由”,但在控方確實無法查到時,辯護方具有承擔提供“免罪事由”證據的責任,這是一種常識、常理,無須法律專門規定,即使需要規定,也只需規定在刑事訴訟法中。前文論及,在英美雙層次犯罪構成的“責任充足要件”里,其實體法上的“排除犯罪性事由”有兩類:一是“政策性寬宥的排除犯罪性事由”,二是“缺失構成要件的排除犯罪性事由”,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對于“缺失構成要件的排除犯罪性事由”,我國不應將其納入犯罪構成中。因為犯罪構成中的犯罪行為樣態應是從正面積極說明犯罪行為樣態的構成要素,而缺失犯罪構成的排除犯罪性事由是從反面消極地說明犯罪行為樣態不成立的情形,它不是犯罪的構成要素,應置于犯罪構成體系之外,對此,前文已有分析。在刑事訴訟法中,控方承擔證明犯罪行為樣態各種構成要素成立的證明責任,一旦證明犯罪行為樣態成立,自然也證明“缺乏構成要件的排除犯罪性事由”的不成立。控方在證明犯罪行為樣態成立之時,應當考慮“缺失構成要件的排除犯罪性事由”是否存在,但是,獨立于犯罪構成體系之外的“缺失構成要素的排除犯罪性事由”的證明責任也應由辯護方承擔,這是不言而喻的,無須在法律上明確規定,若要在法律上規定,同樣也應在刑事訴訟法的證據制度上予以規定。筆者認為,如果犯罪構成要件證明責任分配的內容是同一的,那么,這些內容在刑法中規定或在刑事訴訟法中規定都會得出相同的結論。在實踐中,這些內容規定在刑法中或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優劣之分。
2.關于“訴訟程序性辯護理由應否納入犯罪構成中”的評價。在英美雙層次犯罪構成“責任充足要件”里,有一類辯護理由是訴訟程序性辯護理由(如證據不足、達成辯訴交易后的豁免、被迫作證、時效等)。我國有學者對這種包含有訴訟程序性辯護理由的犯罪構成予以肯定,并對我國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進行了批評。認為,正當程序未進入犯罪成立體系并與其要素相結合,這是我國現有犯罪成立體系(即傳統犯罪構成四要件體系)的缺陷,“程序性要素的缺失,使得一些重要的辯護因素,包括合理的免責事由,很難在該體系內考慮”。這些因素一旦被擱置于犯罪成立體系之外,由于體系成立即說明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故其辯護功能不易得到發揮,這對于訴訟安全來說,確有令人不安之虞[36]。犯罪概念對犯罪構成的邊界及其構成要素的選定具有限制作用。而犯罪概念具有刑法學(實體法)語境下的犯罪概念和帶有訴訟法內涵的犯罪概念之分。前者是在罪刑法定原則制約下確立的純粹實體法意義上的犯罪概念,是指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應受有罪宣告性的行為;后者是在無罪推定原則制約下確定的具有訴訟法內涵的犯罪概念。英美法系國家法律上的犯罪概念有著訴訟法上的內涵,其認為,犯罪是法院認定或者國會規定的,依照刑事訴訟程序加以處理的錯誤行為[37]。英美法系國家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并不是清晰劃分的,其雙層次犯罪構成將訴訟程序性辯護理由納入其中,而訴訟程序性辯護理由具有廣泛性和不確定性,從而導致犯罪邊界具有不確定性。一般地,我國刑法(實體法)和刑事訴訟法在內容上是具有明確的界分的,不宜盲目模仿英美雙層次犯罪構成理論,不宜將訴訟程序性辯護理由納入犯罪構成中。目前,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概念和犯罪構成均是實體法意義上的內容,我國現有刑法體系在整體上具有協調性,如果將訴訟程序性辯護理由納入我國犯罪構成體系,那么,我國刑法理論將需做出重大變更:犯罪概念理論需要變更、犯罪構成理論需要變更、刑法領域其他理論(如共同犯罪理論等)也需要變更。與此同時,刑事訴訟法的立法和理論也需做出重大調整。變更后的刑法及其理論和刑事訴訟法及其理論是否妥當,仍有待于深入論證。訴訟程序性辯護理由可分兩類:一是純粹的訴訟程序性辯護理由。這種辯護理由是因為未達到有罪證明標準或是因為違反證據規則而成立的訴訟程序性無罪辯護理由,例如,“證據不足”是因為未達到“確實、充分”或“排除合理懷疑”的有罪證明標準而成為無罪辯護理由,而“被迫作證”是因為違反證據規則而成為無罪辯護理由。二是影響犯罪概念范圍的、兼具實體性和訴訟程序性的辯護理由。這種辯護性理由是在具備了實體性犯罪成立要件后因訴訟程序中的辯訴交易、程序進程等原因而成為無罪辯護理由。例如,“達成辯訴交易后的豁免”和“時效”是在行為具備了犯罪行為樣態構成要件、嚴重社會危害性和無“政策性寬宥無罪辯護理由”實體性犯罪成立要件后,因訴訟程序原因而成為無罪辯護理由的。我國刑法沒有必要將這兩種訴訟程序性辯護理由作為犯罪的構成要素。因為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在內容界定上已比較明晰,前者為實體法,而后者為程序法,對于純粹訴訟程序辯護理由,我國刑事訴訟法在證明標準制度和證據制度中已有明確的規定,在訴訟上已有合理安排。對于影響犯罪概念范圍、兼具實體性和訴訟程序性的辯護理由而言,這些內容也不宜納入犯罪構成體系,我國犯罪構成體系是指實體法上的犯罪成立要件體系,達成辯訴交易后的豁免和“已過時效”(追訴時效)是行為在實體法的犯罪構成已成立后因訴訟原因而不立案、不起訴或終止審理的理由。如果將這些作為無罪辯護理由納入犯罪構成中作為構成要素,勢必使我國犯罪概念的內涵增加(即增加了訴訟性內容),外延縮小,從而使我國犯罪概念和犯罪構成兼具實體性和程序性內容。犯罪概念是刑法的最基礎概念,犯罪構成理論是刑法的核心理論,犯罪概念和犯罪構成理論的變動勢必引起刑法理論和刑法立法的全面變動。將影響犯罪概念范圍的、兼具實體性和訴訟程序性的無罪辯護理由納入我國犯罪構成體系并沒有多大意義,它既不能更好地保護社會和保障人權,也不能更好地提高訴訟效率,相反,它將引發我國刑法理論的混亂,因此,我國不應將這種辯護理由作為我國犯罪構成的因素。
作者:歐錦雄 單位:廣西警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