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社區矯正制度的法律問題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社區矯正是非監禁刑運動和行刑社會化的產物。很長一段時間以來,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罪犯進行矯正改造的主要方式就是將其封閉于一定的場所即監獄內,由專門的監獄警察對罪犯進行強制監管和教育。現實中大家都以為這樣的做法很好,但是這只是表面上看的,確實在監區矯正改造是個好方法,將那些對社會造成惡害、破壞社會秩序和穩定的“惡人”與社會分開隔離,是保護了我們的社會,促使矯正對象在確定的刑期內改過自新重新做人,是對社會的負責。其實并不是我們想的這樣簡單。由于監獄改造機構自我的封閉性,不僅容易讓罪犯感到由于長期脫離社會所帶來對現今的社會生活的陌生感,更容易導致罪犯在復歸社會的道路上更加艱難。社區矯正制度的價值,不僅在于對罪犯的矯正方式的改變,從而更有利于罪犯復歸社會,消除社會不安定因素,為我國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創造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而且這一制度的貫徹將使理論上關于管制刑存、廢之爭不再繼續,實踐中司法機關不再對判處非監禁刑而心存疑慮,這必然使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得以忠實的貫徹。
(一)社區矯正符合刑罰制度的發展趨勢和現代司法理念隨著人類文明的素質在社會進步中不斷地提高,人性的理論和法律的邏輯思維方式已經深入到人們心中。刑罰的社區矯正制度化,是刑罰的輕緩化、人道化,是社區矯正的“輕刑罰、重教育”的理念的體現。在對矯正對象進行矯正時,充分運用社會各種資源、整合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加強犯罪人改過的信念,有助于消除犯罪的后遺癥及讓罪犯看到未來的希望,這些都充分體現了現代社區矯正的發展趨勢和理念。
(二)社區矯正能有效減少監禁型的不良影響監獄的監禁型,很大程度上有交叉感染的負面作用,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達不到矯正的作用,甚至會使矯正人員在刑滿釋放后面臨著工作機會喪失、學業中斷、妻離子散的結局。而社區矯正則不同,它并不是剝奪犯罪人的自由,而是在讓罪犯在社區環境下,能夠繼續工作和學習。這樣就使得犯罪人之間減少了進行交叉感染的可能性,降低犯罪人員再犯新罪的概率。另外,很大的一點就是這樣的社區矯正,有利于培養罪犯的自信心和自尊,有效地避免監禁型的負面影響,優化了刑罰體系。
(三)社區矯正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資源有關資料表明,截至2004年,獄內押犯超過150萬人。社區矯正制度采取的不予關押的行刑方式,不僅可以減緩監獄系統的巨大壓力,而且也可以打打減少行刑的費用。“根據資料統計,我國監禁一名罪犯的年度話費平均為差不多一萬元人民,在城市地區有可能高達兩萬人民幣。”通過這個統計來反向思考的話,社區矯正服務制度,確實能有效的減少行刑的成本,符合我國刑罰的經濟原則。
二、社區矯正的存在問題
(一)“雙主體”模式下存在弊端我國現在的矯正工作,基本上是以公安部門為執法者,司法行政部門為工作者的“雙主體”模式。但是“雙主體”模式有違行政執法的效率原則,因為這樣的模式,使得作為工作主體的司法部門沒有真正的行政執法權力,只是能解決一些日常工作中的一些小問題,對于社區矯正工作的開展還是明顯的屬于落后狀態。同時,在“雙主體”的模式下,影響了對矯正對象進行教育的工作質量。由于公安部門的管理不善或者疏于管理或者不屑于攬這個事,當司法部門在接收矯正對象時,矯正對象就會對司法部門產生一種抵觸心理。但也要看到在法律這一個層面上。通常情況下,公安機關批準的效力要遠高于司法部門機關批準的效力。所以就使得司法行政機關陷入了尷尬或者兩難被夾在中間的境地,直接降低了關于社區矯正工作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二)司法權運作的脫節在我國行刑權的運行機制中,司法權與行刑權幾乎是完全割裂的,在法院的刑事判決之后,法官的任務基本完成,也即在法官宣判完成之后,執行這方面基本就與法官無關了,更別說以后的管制刑、緩刑、假釋決定,這些對法官來說根本就是一個封閉的環境。所以,在監獄中的刑罰執行,或者在社會內的社區矯正,我們可以看到的是司法權在判決前與判決之后存在脫節的地方的,這樣就造成了刑罰權在一條刑罰線上沒有生命力和人性化的流水作業的運作,對矯正對象的矯正工作會產生很大的阻礙性,直接影響到矯正工作的質量,更打擊了矯正對象真心悔過的信心。
(三)社會內處遇在行刑結構中處于次生位置社會內的處遇與設施內的處遇,這就簡單地構成了一個國家對犯罪控制的總和。在我們國家,社會內處遇依附于設施內處遇,這就顯得很尷尬,不僅因為數量比率的原因,根本癥結就在于我們國家的刑罰文化傳統。監獄總會被別人認為是有一整套嫻熟的、獨立的、有效的而從未言之于眾的技術,是個完善的、有組織化、規律性的有機結合的機制。對罪犯的監獄外的處遇,本身就是零散的控制技術,不要說無法形成有機配合的機制,就連有效的處理方法都無法提及。
(四)矯正對象的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完善一個社會保障體系完善程度,關系到這個國家軟實力的提高和長遠的發展計劃。同樣,具有一個完善的矯正對象的社保體系,對矯正工作的順利展開也是很有幫助的。在現實當中,有的矯正對象回歸社會后,還會受到歧視;有些矯正對象由于沒有一技之長,加上先前犯過錯,找工作很困難,就會產生抵觸情緒;有的矯正對象甚至認為,社區矯正組織并沒有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做的僅僅是表面工作。所以,社區矯正制度本身在對矯正對象進行矯正的同時,應該兼顧對矯正對象的社會保障制定出一個在矯正階段屬于矯正對象本身的社保體系。
三、社區矯正制度的完善途徑
社區矯正,是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刑罰執行方式的改革,涉及的不僅是刑罰結構、刑事司法制度,甚至是刑罰觀念也發生著變化。但是,如何將這次的刑罰執行方式的改革推向更完善之處,個人覺得有如下幾點經驗可以借鑒。
(一)確立司法行政機關的社區矯正職能地位我國的法律制定機關在制定《社區矯正法》時應明確指出,必須充分運用現有的基層司法行政部門經過長期實踐累積起來的資源,發揮司法行政部門在矯正過程中的作用。要賦予司法行政機關獨立職權,規定司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的實施。而且,司法行政機關應利用好其在人民調解等方面具有的較好的實踐管理經驗,這樣就能夠更好地推動社區矯正工作有序、穩定、健康地開展。確立司法行政部門的社區矯正職能地位,有利于資源的合理配置,做到了理順司法行政職能,這是符合權利配置的要求的。但是,即使做到了這些,并不代表著司法行政部門能夠獨立地去行使其職能,應根據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進行處理,同時還要發揮基層群眾組、社會團體和社會志愿者的參與作用。
(二)建立社區服刑人員的權利保障機制對于社區矯正人員權益的保護,矯正管理部門應當要多多重視。通過突出重點尊重社區服刑人員的權利,制定關于社區矯正的刑事獎罰辦法,更加能體現出我們國家對于刑罰制度的“人權保障”的基本原則的極度推崇。一方面,制定關于社區矯正人員的考核獎罰的相關制度。另一方面,規定社區矯正對象的權利,主要包括:人格尊嚴不受侮辱的權利;獲得司法救濟、法律援助的權利;辯護、申訴、控告、檢舉的權利;合法財產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等權利。所以,作為矯正過程當中的一種輔助手段,社區矯正機構建立定期考核制度,有益于監督和評價社區服刑人員的矯正情況。
(三)構建社區接納罪犯的新機制通常我們所說的社區,主要包括社區內的特定人群、行為準則、生活服務設施以及居民之間的鄰里情感等。然而,當將一名社區矯正對象放入到這個社區當中時,中間的某一環節可能就會產生脫節的反應,原來的社區很有可能不適應這種外來的強迫要求,從而導致了矯正工作的不順利。這不僅是對社區不利,對于被矯正的對象來說也會產生一定的負面效果,進而影響矯正的質量。其實,社區矯正和設施內處遇有個最大的區別,那就是同一罪犯他所處的環境不同。環境作為影響矯正的一個外部因素,對矯正產生一種可能是制約也可能是促進的作用。哲學上內外因的原理,內因決定外因,外因通過內因起到作用。所以,如何依托新環境,正確理解矯正對象的內心意識,將社區矯正發揮得更好,是構建一個新的接納矯正對象的機制問題。在這種情況下,社區與社區矯正管理主體應當建立緊密的聯系,社區服務中心可以納入到社區矯正管理體系中,而管理機構對服刑人員具體事務的管理與執行,可以由社區來配合完成。
(四)建立司法權和行刑權合作的運行機制根據“兩院兩部”的規定,社區矯正應該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之下,各個部門之間采取分工負責,密切合作的工作分針。這可以說是一種思維理念上的更新。比如當一個法官在宣判之后,可以對所審判的案件的罪犯在行刑中進行減刑、假釋的考量,還可以對行刑過程中的一些違反法律法規的現象或者行為進行司法審查。雖然在這方面和檢察部門職能上有些重合,但是本質是不同的。法官的判后追蹤考察,使得罪犯在矯正質量上更加的積極,因為矯正對象心理上確實對法官存在一種依賴感,畢竟是法官在給他們判刑,從另一方面來說,矯正質量上去了法官會給他們減輕刑罰。而對于檢察院,出于檢察監督的職能,其行使的多屬于程序上或者工作責任方面的監督,涉及矯正對象本身的意愿的比較少。所以,就司法權和行刑權兩者來說,通過裁判后的再延伸,形成一個真正改變社區矯正原有的零散處遇方法,這或許會成為一個體現社區矯正制裁機制的法律制度。
(五)傳統文化與社區矯正相結合中國五千多年的歷史文化博大精深,傳統的儒家文化一直影響至今,儒家的仁、孝、敬等思想更是在各個領域都發揮著法律達不到的效果。矯正對象的思想已經在監獄里得到很好的改造,此時就是需要一段重塑的時間。中央司法警官學院白煥然教授提出,“將傳統文化與罪犯改造緊密地相結合,是一種罪犯改造的捷徑”。同樣,社區矯正機構可以將傳統文化廣施教或者定期施教于矯正對象,使矯正對象的思想、心理處于一種愧疚或者心存感激的狀態,從而引導著矯正對象朝著儒家文化思想的方向改正。典型的例子就是“楓橋模式”。楓橋經驗是指浙江省楓橋鎮在對敵專政過程中,站在化解敵我矛盾的角度,對專政對象盡量不捕殺,重在教育管制。之后被通俗的表達為“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
這是非常具有地方特色的糾紛調解和社會矛盾預防的機制。現在我們提倡和諧社會和解決糾紛多元化,這個“楓橋經驗”未必不是一個好的實踐經驗,這樣也使得社區更加的穩定,上升到法律層面上,這也是社區矯正提供更加有特色的理論依據來源。雖然說這種捷徑目前屬于個別性的矯正方式,但是,儒家思想的精髓畢竟是經過幾千年的沉淀,可取之處顯而易見。我們要做的就是從這歷經數百年演變與傳承下來的少數民族習慣法中重新發現并創新和發展民族習慣法,創造出一種適合我們國家的新型的社會主義社區矯正制度。正如馬琳諾夫斯基指出的,習慣的力量,對于傳統要求的敬畏和對情感的傳統依附以及滿足于公眾輿論的需要,這是使得習俗由于自身的緣故而被遵行。
社區對人們生活的影響和功能日益加強,國家、社會和民眾對個人愛好、價值、行為、思想和生活方式的多樣性、多元化也更加包容。因此,對那些罪行不太嚴重,原本就可以不適用實刑和監禁刑罰的犯罪人,可以考慮適用非實刑和非監禁刑。人的一生是短暫而且美好的,使犯了不是很嚴重罪行的人能更好的發揮其價值,社區矯正制度在我國也可以成為一種很好的改正、教育、預防的方法。
作者:蘭健單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