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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有效性是協商民主在實踐中走向制度化的核心要素。提升有效性是基層協商民主制度設計的重要關注點。在協商民主理論中,論辯本身是一種協商機制。論辯協商是指個體將自己對公共議題的看法和理解表達出來,并通過回應他人觀點以及他人對自己觀點的批評修正或鞏固自己的觀點。安陽的思辨堂制度是論辯協商的一種具體表現,該制度重點強調從程序有效性角度提高協商整體的有效性。但是現實中思辨堂制度面臨著低制度化問題,因此需要通過擴大參與來提高新制度的制度化水平。
關鍵詞:論辯協商;群眾工作方法創新;思辨堂;制度化
在制度層面,政協協商始終是中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核心平臺。在2015年中共中央的《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中,對政協協商做出了專門論述。該意見指出:要“充分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和專門協商機構的作用,堅持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推進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制度建設,不斷提高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水平”,在操作層面提出“改進政協通過會議進行協商的形式”。對此,2015年6月25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又印發了專門針對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實施意見,即《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實施意見》,其中對協商內容和協商機制做出了具體安排和規定。根據《政協全國委員會關于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規定》,政治協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協全國委員會的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議,主席會議,常務委員專題座談會,各專門委員會會議,根據需要召開的各黨派、無黨派愛國人士、人民團體、少數民族人士和各界愛國人士的代表參加的協商座談會等”。可以看到,中央政策關于政協協商形式的規定是比較充分的,但如何有效開展討論和協商則給地方留存了巨大空間。因此,從創新的角度來說,如何實現更為有效的協商可以成為地方政協推動政協協商發展的突破點。本文嘗試對政協協商領域的地方創新進行考察,我們首先提出了論辯協商這一概念,并著重考察了作為論辯協商的安陽案例,最后對論辯協商的優勢和局限性進行總結。
一、有效協商與論辯協商的提出
一般來說,協商民主的有效性主要體現在程序和結果兩個方面。就程序來看,有兩種基本形式,即哈貝馬斯所提的雙軌協商。在哈貝馬斯看來,“商議性政治是在意見形成和意志形成過程的不同層次上沿著兩個軌道進行的,一個是具有憲法建制形式的,一個是不具有正式形式的”[1](P3-4)。前者主要是指憲政體制中的正式決策,后者是指生活世界和公共領域中的公民輿論。就結果來說,協商民主首先不承認個體的理性是保持不變的,因此其有效性主要體現在個體偏好的改變上。[2]在西方文獻中,對個體偏好的考察主要是通過一套測評工具完成,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協商民意測驗。但是偏好的變化并不能做出有效的制度貢獻。因此,對于地方政協協商而言,程序維度是創新的可能空間。從已有的文獻看,目前我國人民政協的政治協商在實踐中還存在著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第一是制度建設明顯不足,包括實體制度、程序制度和激勵制約制度三個方面。[3]第二是協商主體的協商動力薄弱,很多團體都是被動參與協商,主動協商的意識不強。[4]第三是協商內容不清晰。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的規定,人民政協政治協商的內容主要是對“國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進行協商和就決策執行過程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協商”。很明顯這種對內容的規定缺乏“明顯的內容邊界”,不夠詳實具體,主觀解釋和隨意性比較大。[5]第四是協商程序的民主質量有待提升。雖然會議形式的政治協商具有文本的規定性,但其他形式的政治協商在程序方面隨意性則較大,尤其是那些由人民團體、派通過提議而進行的政治協商民主的有限性更為嚴重。[6]結合協商有效性和目前我國人民政協實踐存在的問題看,地方政協實踐創新的突破點主要集中在程序上。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同樣指出要“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7]。具體來說,地方政協的程序創新需要解決以下四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協商要具有代表性,而不能在制度上設置排他障礙;二是協商程序要具有有序性和公正性;三是協商本身是參與者偏好真實互動的結果,除了協商程序外不受外部壓力影響;四是協商的目標是共識,因此引入多數規則是必要的。[8]因此,對于人民政協而言,協商并不是簡單的匯報和舉手表決,而是建立在自由表達和公共利益基礎之上的個體互動。從程序的角度來說,創新的關鍵在于改變既有的對話機制。在這里,我們引入了論辯機制。在論辯理論中,論辯是指“一種言語的、社會的和理性的活動,其目的在于通過借由一串命題來駁斥某論點所表達之命題的方式來促進理性批評者確信該論點的可接受性”[9]。建立在論辯基礎上的公共論辯(publicargument)是指,個體將自己對公共議題的看法和理解表達出來,并通過回應他人觀點以及他人對自己觀點的批評修正或鞏固自己的觀點。[10]對于公民個體來說,參與公共辯論的核心問題是要對公共利益有比較清晰的認識,辯論主要是圍繞公共利益而非私人利益展開,且要具有充分的理由和證據。因此,公共辯論對公民的能力要求是比較高的。事實上,論辯在公共事務治理中具有悠久的歷史。早在古希臘和羅馬共和國時期,人們從事公共決策的主要工具就是公共論辯。在共和主義大師菲利普•佩迪特看來,論辯可以作為一種民主形式與選舉民主相對話。佩迪特指出,選舉民主“盡管能夠保證所有潛在的關乎共同的、公認之利益的事務”,但這種公認之利益“也許就只能回應一種大多數人的利益”。此外,“既然選舉只能允許對最終將得到政府支持的政策實行一種非常松散的控制,那么它們就可能無法阻止那些當選者從培育政策或追求政策的角度出發來行使權力”。因此他認為“在選舉上民主的國家可能是一種選舉的專制”[11](P129)。在此基礎上,佩迪特認為從公共決策的角度講,論辯民主具體表現為如果公共決策與公民明顯的利益和觀念發生了沖突,那么公民就可以圍繞他們展開積極的論辯。[12](P206-207)換言之,公共決策應當具有可論辯性和非專斷性。那么,如何實現公共決策的可論辯性呢?對此,佩迪特給出了三個條件:一是“決策應該在一種能夠為論辯提供潛在基礎的方式中進行”;二是“不但要為論辯提供潛在的基礎,而且還要為決策的論辯提供可行的渠道或發言權”;三是“不僅需要論辯的基礎和渠道,而且還需要為聆聽論辯提供一個合適的論壇”[12](P208)。同時,為了避免論辯走向無休止的爭吵,佩迪特也對論辯進行了規定。他認為論辯民主的設計至少要遵循協商、包容和回應三個原則。因此,公共論辯與公共協商是具有一致性的。總結起來,公共論辯與公共協商的一致性表現為三個方面。首先,論辯與協商都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觀點交流過程。第二,論辯和協商都是建立在審慎決策的過程基礎之上。第三,論辯與協商都是為了實現更具全面性的民主治理目標。[13]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公共論辯是對公共協商的規范和深化。[14](P189)因此,我們認為將公共論辯與公共協商進行理論的組合是可行的,在此基礎上我們提出論辯協商這一概念。與其他幾個協商模式不同,論辯協商突出表達了對公共論辯價值的關注。在操作層面,論辯的沖擊性可能會加劇觀點甚至行為沖突,最終引發非理性論辯。因此,如何將論辯協商的沖突程度控制在一定范圍內,進而實現理性論辯[15]是實踐的關鍵問題。對此,哈貝馬斯的商談理論仍然具有啟示意義。哈貝馬斯認為只有在理想的言語情景中主體間才能解決分歧、達成共識。要建立理想的言語情景,必須具備邏輯—語義、程序和過程三個條件。其中程序和過程對論辯協商的操作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在哈貝馬斯的商談理論體系中,程序條件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任何一方都只能斷言那些他們真正相信的東西,二是一方對一條不在討論范圍中的命題或規則提出異議,必須提供想這么做的理由。過程條件包括五個方面:一是任何有語言和行動能力的人都允許參與討論;二是任何人可以對任何主張進行質疑;三是任何人可以將任何主張引入討論;四是任何人都可以表達他的態度、欲望和需要;五是不能以內在或外在的強制阻礙任何人行使上述權利。[16](P87-88)可以看到,上述一些條件在實踐中是無法通過制度得以實現的,但多數是可以借由制度發揮作用。
二、思辨堂:作為論辯協商的安陽模式
安陽模式肇始于2010年。安陽模式的核心目標是借助人民政協這一協商制度化平臺為公民參政議政提供平臺,進而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為了體現協商的論辯機制,安陽市政協建立了公民參與協商的專門平臺———思辨堂。在定位上,思辨堂堅持三在前原則,即在黨委決策、人大通過和政府實施之前。在操作層面,思辨堂的運作程序分為三個部分。首先是確定議題。議題的確定在協商民主中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安陽市政協在確定思辨堂的議題問題上主要采取綜合性方法,即黨委政府點題、政協委員推薦、媒體網絡征集、主席會議集體研究相結合。第二步是調查研究。在論辯議題確定后,分管主席、牽頭專委會組織政協委員、相關部門負責人,對議題涉及的相關領域開展調查研究,進而掌握充足的協商議題的信息資料。第三步是論辯實施。這是思辨堂運行的核心環節。一方面,參與思辨堂的主體是多元的,包括市政協委員、派代表、政府有關部門、相關行業人員和普通群眾等。論辯的程序具體分為雙方陳詞、自由辯論、委員群眾提問、專家評委點評四個步驟。不同于懇談協商和訪問協商的代表性個案,安陽模式的最大特點在于其運行的方式,即圍繞重大決策通過辯論會的形式,正反雙方辨析思想、講明道理,目的是通過辯論和協商的方式提高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水平。論辯協商對群眾工作方法創新的貢獻主要分為兩個方面。首先,論辯協商豐富了人民政協開展政治協商的方法和機制,而人民政協是執政黨開展群眾工作的正式機構。從定位上看,人民政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的機構,是我國的愛國統一戰線組織,在組織結構上具有極大的包容性和廣泛的代表性。因此人民政協具有開展群眾工作的體制優勢、組織優勢和能力優勢[17]。同時,根據政協章程第24條的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委員要密切聯系群眾,了解和反映他們的愿望和要求”。這個規定決定了實現和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是人民政協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基于上述兩點,我們認為對人民政協政治協商機制的創新也可以看作是一種群眾工作方法創新。其次,從一般意義上講,論辯作為一種推理機制,突破了執政黨既有的群眾工作方法。眾所周知,執政黨既有的群眾工作方法主要集中為組織、動員和教育。在社會利益分化和公民能力逐步增強的背景下,既有的組織、動員和教育方法的效能明顯下降。究其原因,關鍵在于群眾在整個實踐過程中始終處于被動接受的地位。相反,論辯在很大程度上賦予了群眾參與的自主性和批判性,它注重群眾對公共利益的爭議性對話,從形式上保證了實踐程序的張力性。論辯是人類解決公共事務的一種傳統方式,在人類文明發展的過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到今天為止,論辯仍然廣泛存在于正式制度如司法審判和非正式制度之中。論辯與協商民主在諸多方面具有一致性。首先,論辯與協商都是一種話語形式,機制是對話,過程是觀點交換。其次,論辯與協商在政治意義上都強調以公共利益為中心,在這個層面上論辯與協商都強調對偏好的審慎轉變。當然,論辯與協商也有差異。論辯更強調程序性的對話意義,而協商在程序和結果層面都有表達。但是這種差異并不妨礙論辯應用于協商民主的適用性。在此基礎上,我們提出論辯協商。論辯協商已經在我國的正式制度中得到了應用,代表性的案例就是河南安陽的“思辨堂”。通過對安陽“思辨堂”的問卷調查和訪談,我們發現論辯協商在附著于正式制度上雖然在應然層面有助于實踐的持續性,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領導意志的強力介入導致實踐最終中止。同時,在案例中,將論辯協商引入政協協商在協商議題和范圍上均沒有表現出強烈的代表性。因此,如果繼續在政協范圍內開展論辯協商,我們的建議是將論辯協商的空間從議題的正式協商轉移到政協委員與群眾的聯系制度上去,用論辯協商重新塑造委員與群眾的接觸方式。此外,我們還建議將論辯協商應用于現有的決策機制如聽證會和公民咨詢委員會中。因為現有的聽證會和公民咨詢委員會等模式在操作過程中并沒有體現出偏好的沖突性,基層民眾在參與的過程中基本上處于被動參與的地位。最后,需要建立論辯協商的支持性制度,包括背景信息的學習和共享制度,論辯能力的培訓制度和共識的形成制度等。
三、安陽地區受訪群眾對論辯協商制度創新的認知分析
從表1提供的頻數分析數據看,安陽地區受訪群眾中“聽說過”民主思辨堂的人數并不多,比例為24%,而“沒有聽說過”民主思辨堂的人數則超過了七成,比例為76%。從這個數據看,民主思辨堂作為一種群眾工作方法創新在安陽地區的落地仍然是存在問題的。從表2的數據看,表示“參加過”民主思辨堂活動的受訪群眾是非常少的,有效百分比僅為6.5%,而“沒有參加過”的受訪群眾的有效百分比則達到了93.5%。這說明在“聽說過”民主思辨堂的受訪群眾中大部分并沒有參加過民主思辨堂的活動。
四、服務與協商:黨的群眾工作方法的路徑創新
任何執政黨都需要處理好與社會大眾的關系,作為執政黨,中國共產黨也必須始終與社會大眾保持充分互動,保證社會意見有效進入到決策中樞,公共決策得到充分執行。按照伊斯頓政治系統論的觀點,必須有一套輸入和輸出系統來維系執政黨與社會大眾的互動。事實上,興起并成熟于革命年代的群眾工作方法“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已經承擔了政治輸入和輸出的功能。新中國成立后,形成于革命年代的群眾工作方法也被承襲下來解決社會主義建設中執政黨和社會大眾的關系。應當說,在改革開放前,革命年代的群眾工作方法在推動社會主義改造事業和強化執政黨與社會的聯系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但是進入到改革開放后,社會階層和利益日益多元化,社會大眾的維權意識日益強烈,革命年代的群眾工作方法在處理基層黨組織與社會大眾的緊張關系問題上開始顯得力不從心。一方面它無法將社會大眾意見充分輸入到決策中樞中,另一方面它也無法有效凝聚基層社會大眾。筆者認為,“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強調群眾的核心地位,這一點在哲學層面是對群眾路線的“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的響應,但是革命年代的群眾工作方法在具體機制上強調革命黨奪取政權的特殊目標,強調在短時間內動員群眾、形成共識,加之當時社會利益結構較為單一,動員群眾非常有效。但是當中國共產黨執政后,繼續沿用革命年代的群眾工作方法就可能會導致群眾工作的“內卷化”。因此,理論界一直呼吁群眾工作方法的創新,執政黨也在積極改進群眾工作方法的內容。但是從農村和城市社區基層黨建的現實看,創新群眾工作方法仍然存在很多問題,因此創新仍然具有必要性。[2]創新是一個比較概念,也是一個持續概念。過去有創新,現在有創新,未來仍有創新。對于執政黨而言,創新群眾工作方法的本質是把傳統的群眾工作方法同新情況、新手段更好地結合起來,找到一個更有效的實現形式。[18]在前文中我們已經討論了黨的現有群眾工作方法在實踐中主要表現出運動化和教化的特征。運動化和教化的實踐特征在一定時期內對于處理黨群關系發揮過重要作用,但是在今天則顯得過于簡單。黨的社會屬性決定了其群眾工作方法必須是社會化的,一方面是空間與內容的社會化,另一方面則是機制的社會化。在實踐中,黨的群眾工作主要面臨著官僚主義、命令主義和形式主義的問題。官僚主義意味著黨的基層領導干部在從事群眾工作的過程中仍然將自己定位于高于群眾,而不是與群眾平等對話。官僚主義思維下的群眾工作方式強調權力的服務性,缺乏柔性機制,因此具有很強的行政化色彩,進而自然就產生了命令主義。形式主義則使得群眾工作日益顯現出“內卷化”的問題,進而大大降低了基層群眾對黨的群眾工作的效能感。對此,習提出:“繼承和運用以往群眾工作有效做法的基礎上不斷創新方式方法,幫助基層干部不斷提高新形勢下群眾工作能力。”[19]黨的群眾工作的力量主體應當是黨的基層組織、黨的基層干部以及廣大的黨員,因為他們直接面對基層群眾。因此,推動黨的群眾工作的發展,關鍵在于黨的基層組織。要重新激發黨的基層組織、使其在新的生存和發展空間中發揮作用,就必須進行必要的組織功能創新。
在經濟社會發生重大變化的背景下,激活黨的基層組織的關鍵就在于轉變基層黨組織的功能,即從以組織或動員革命與生產為軸心的功能結構,轉變為以聯系群眾,凝聚和協調利益為軸心的功能結構。目前很多地方黨組織在實踐中也創造了一些新方法和新機制,例如民情聯絡員制度、民情日記制度、干部蹲點制度等。我們認為,這些實踐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傳統群眾工作方法的再生,而不是創新,因為這些制度是否有效關鍵還取決于黨員領導干部的個人素質,以及對問題的認識程度。這些制度存在對話機制,但是缺乏共識機制,因此本質上仍然是決策信息收集機制,而不是決策機制。此外,這些制度還存在著缺乏具體性和操作性的問題,很多制度停留在紙上和墻上。目前理論界的共識是,要實現黨的群眾工作方法的創新,至少要在三個方面實現質的突破。一是觀念創新。觀念是行動的先導,行動的創新必須建立在觀念創新的基礎上。具體來說,不僅強調群眾是黨的群眾工作的客體,同時也是群眾工作的主體,尤其是要破除“權力迷信”思想,樹立平等意識。二是載體創新,包括組織形態和物質形態兩個方面。三是機制創新。傳統的群眾工作強調教育、疏導、命令、組織和動員,這些機制都具有一個共同的特征,即黨員干部單向聯系群眾。[19]因此,機制創新的關鍵在于增加群眾工作的互動性,發揮群眾的主體性功能。創新黨的群眾工作方法,主要目的是加強黨與群眾的聯系,提高黨的執政基礎。因此,無論創新的具體形式如何,創新的落腳點都在于加強黨與群眾的聯系,或者更直接地說,增加黨吸引群眾的能力。結束語伴隨著執政黨對處理黨群關系方式的變化,協商民主逐漸走進國家治理場域,并已經成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基本組成部分。從理論層面看,協商民主與黨的群眾工作在很多方面都是具有契合性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公報也指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黨的群眾路線在政治領域的表達。從這個角度講,將協商民主運用到黨的群眾工作方法創新問題中具有較強的理論基礎和支撐。此外,協商民主作為一種現代民主形式,擁有豐富的治理技術和機制,可以為黨的群眾工作方法創新提供豐富的改革靈感和新型機制。我國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在制度化和實踐兩個層面都具有較為成熟的經驗,協商民主的制度化有利于鞏固黨的群眾工作方法創新的成果。因此,本課題認為將協商民主應用于黨的群眾工作方法創新是可行的,也會對黨的群眾工作理論的發展產生積極的影響。
作者:李傳兵,趙馨姝 單位:貴州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