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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小礦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小礦的法律地位我國小礦絕大多數都屬于非公有制經濟成分,這也就產生了相應的問題,它們在辦理礦業權等相關政府行政審批時很容易遇到障礙,相關礦業部門、工商部分、稅務部門等都難以避免被與大礦區別對待,對小礦的合法權益的保護不夠。
(二)小礦整合中缺乏環境監管機制由于小礦存在著許多問題,我國出臺了一系列政策對小礦進行整治,處理甚至拆除了許多不合格的小礦,并對相對較好的小礦進行整合。然而,整合之后,許多被拆除的小礦成為了廢礦,對環境造成了極大的傷害,也存在著巨大的安全隱患。這些缺乏相應的環境監管機制的情況已經引起了社會的廣大關注。
(三)關于小礦的立法問題我國現行法律中涉及到小礦的總體來說相對分散,缺乏內在的系統性和協調性,無法形成法律體系,只是在《礦產資源法》、《中小企業促進法》、《鄉鎮企業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中存在著與小礦相關的條文。立法相對分散,層次較低。法律上的邊緣化使得許多的小礦經營者也鋌而走險,妄圖鉆法律的空子,這樣對自身的發展和社會的發展都帶來了相當的法律隱患。
(四)小礦準入障礙由于小礦容易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容易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容易影響到生態環境,因此政府對小礦的準入資格的審批相當嚴格,程序也十分繁瑣。如果不想違法開礦,就要面臨著耗費長時間和高費用的申辦程序。這種狀況一方面為小礦的準入人為設置了巨大的障礙,另一方面也可能出現無證開采、官商勾結、黑勢力卷入等多種違法行為,影響到正常的礦業經營秩序。
二、完善我國的小礦法律規制的措施
(一)設立我國小礦立法的基本原則立法的基礎需要相應法律基本原則,針對目前我小礦存在的諸多問題以及小礦立法的困境,我們認為應該在以下原則的基礎上進行我國的小礦立法:一是平等原則。平等原則在這里主要是給小礦和大礦、私有小礦和國營礦以平等的法律地位,要讓小礦也能夠充分享有法律賦予礦業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減少對小礦的歧視性狀況,嚴格執法,維護法律的平等精神。二是環境方面。小礦目前在某種程度上已經成為環境污染和破壞生態的代名詞,因此,我們在立法上也要明確小礦的環境保護原則,明確小礦的生態責任和義務,讓小礦的發展也能夠符合低碳經濟和可持續發展的國家戰略之中。三是安全方面。小礦的安全事故率一直被人們所關注,立法時也要明確小礦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責任劃分和處理規定,充分保護小礦企業職工的生命安全。四是資源合理利用原則。小礦的開采有時候容易急功近利,容易造成國家資源的浪費,因此在立法上我們要注意保護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保護礦產資源的有效利用。
(二)對小礦進行專門立法前文論述過,目前我國關于小礦的立法存在著諸多問題。造成這些問題的最主要原因還是因為沒有針對小礦的明確的專門立法,應該有針對性的對小礦進行專章專項的立法,明確小礦的法律地位、界定范圍、權利和義務的規范、準入資格的認定和審批等問題。國際上其他國家關于小礦的立法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是單獨立法,這種立法有針對性也便于結合實際情況進行修改,另一種是小礦與大礦一起立法,這樣有利于從宏觀上把握小礦的管理。從我國目前小礦的實際情況來說,筆者建議專門立法,有針對性的解決目前經濟轉型期我國小礦出現的這種問題,引導小礦往科學發展、可持續發展、低碳發展的道路上來。
(三)健全小礦管理法制機制我國目前對小礦的監管機制,存在著權利分散、機構組織關系紊亂、機構設置和改組頻率高等問題,只有不斷地完善法律法規和監管機制,才有可能改善目前的這些狀況。對于小礦的監管也不能僅靠政令式的、臨時的大規模整治,只有建立健全完善現代管理機制,完善政府服務,加強立法措施,才能有效地改變小礦發展中出現的各種問題,使得小礦從環境、安全、社會責任、可持續發展等各個方面得以支持和進步。
作者:羅介成單位:沈陽師范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