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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社會主義學院學報》2017年第4期
摘要:隨著商品經濟的快速發展,格式合同被廣泛應用于經濟交往之中。然而,格式合同在方便人們交易的同時卻與傳統契約自由的價值理念發生了沖突,損害了合同訂立過程中處于弱勢地位一方的利益,為了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對格式合同進行法律規制變得尤為必要。從法經濟學的視角對格式合同進行分析,主要運用效率原則、交易成本等經濟學的理論來分析其存在的利與弊,并對如何規避其負面效應提出了一些簡單的思路。
關鍵詞:格式合同;效率;交易成本;法律規制
格式合同的出現有著深刻的社會原因和時代背景,在簡單的商品交換時代,生產力不發達,人們之間的交易以契約自由為理念,合同的訂立由當事人自由協商;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確立以后,生產力得到提高,商品經濟快速發展,規模經濟出現,于是格式合同應運而生,最早出現在19世紀的保險業和鐵路運輸業,20世紀20年代又廣泛應用于公用事業,到了20世紀40年代以后,格式合同在商業領域盛行,如今已經滲透到我們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角落。
1格式合同的效率分析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生活中的各行各業都在追求效率,人們都設法用最少的投入取得最大的收益,以實現利益的最大化,尤其是在交易特別頻繁的商品、服務和運輸等行業,為追求效率的需要,不可能與每個消費者都逐一在自由協商的基礎上訂立合同。格式合同的應用,使得合同的內容簡化、程序簡明,在合同雙方締約的過程中,節省了訂立的時間,提高了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適應了現代商業發展的要求。
1.1效率是正義的體現
在某種程度上,效率就是正義的體現,那么何為正義?自古以來就是學者們熱議的話題,真可謂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在《理想國》一書中,設計了一幅正義之邦的圖景,他認為正義就是使得人們各得其所,不同角色的人能夠在自己的崗位上各司其職,做好自己的事情,而不互相干涉,這便是正義。亞里士多德認為,正義與公平、公正等概念密切相關而屬于同一序列,正義就是一種實質上的平等,在法律上,每個公民都應該得到一視同仁的對待,平等是正義的基本含義,社會資源要平等的來分配,不能對人們有差別的對待。美國學者約翰•羅爾斯,他在《正義論》中對正義的闡述,體現了將自由和平等這兩種價值相結合的思想,他認為要實現正義既要保證自由又要體現平等,只有把二者結合起來才能最終實現正義。關于對正義的理解,學者們的觀點不勝枚舉,然而,在對正義這個問題的分析上,作為法經濟學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的美國著名的法學家波斯納卻認為正義除了分配上的公平正義之外,效率是它的另一個層面的涵義,他認為效率其實就是正義的一個表現,法律制度內不是所有的東西都是合理的,正義和效率并不矛盾。縱觀格式合同產生與發展的歷史沿革,我們不難發現伴隨著商業貿易的發展,格式合同的廣泛應用,因其高效便利的特點而適應了現代經濟快速發展的需要。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兩面性,格式合同也不例外,它在促進商品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一些負面的影響。在訂立格式合同的過程中,由于合同雙方的經濟實力往往不對等,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被迫接受強勢一方制定的對其不利的條款,雙方很難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訂立合同,于是也就不存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的反復磋商與討價還價,由此看來,格式合同雖然在表面上似乎是交易雙方自愿訂立的,然而,在本質上卻是與契約自由的精神相違背的。
1.2效率分析的兩個工具
在經濟學研究中,帕累托改進和卡爾多—希克斯效率理論是效率分析最常用的兩個工具。在經濟學家的眼里,社會資源是稀缺的,如何將稀缺的資源做到有效率的配置,是他們關心的問題。那么如何將資源合理配置才能達到社會福利的最大呢?社會福利取決于每個人的效用,而效用又有人際間難以比較的困擾,所以我們無法單純的將社會中每個人的效用加總起來,然后進行比較。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意大利經濟學家帕累托提出了一種決定社會福利最大化的概念,即帕累托效率標準。資源配置達到帕累托最優狀態是經濟剩余可達到最大,而如果資源配置還沒有達到最優,就表示通過改變配置即可增進效率,因此,帕累托改進理論便很好的說明了這一點,即如果情況變動以后,至少可使一個人的好處增加而他人不會受損,則這種變動就是有效率的。從契約自由基礎上訂立的自由合同到格式合同,按照法經濟學對于效率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到,格式合同提高了整個社會的效率,有利于經濟的發展,從國家和社會的層面上看是有益的。但是格式合同忽視了傳統民法上所講究的契約自由、公平交易的理念,這不利于體現法律的正義性價值。因此,在市場經濟中,我們在認可和使用格式合同的同時,必須采取一定的措施規制格式合同的濫用,既然追求經濟交往中的效率,又不能忽視正義的價值理念。
2格式合同的交易成本分析
2.1交易成本概念的提出
交易成本(TransactionCosts)又稱交易費用,最早由美國經濟學家羅納德•科斯提出。他在《企業的性質》一文中認為交易成本是“通過價格機制組織生產的,最明顯的成本,就是所有發現相對價格的成本”、“市場上發生的每一筆交易的談判和簽約的費用”及利用價格機制存在的其他方面的成本。交易成本是一個含義豐富的概念,廣義的交易成本常被比喻為經濟世界中的摩擦力,用以指稱全部社會“經濟制度的運行費用”具體是指協商談判和履行協議所需的各種資源的使用,包括制定談判策略所需信息的成本、談判所花的時間以及防止各方欺騙行為的成本。
2.2格式合同存在的必然性
在社會經濟交往之中,格式合同之所以會得到廣泛應用,是因為其存在許多優點。第一,格式合同降低了締約成本。在自由合同的情況下,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礎之上進行談判協商,但是對于消費者來說,要想使自己在簽約過程中擁有和交易相對方相對平等的地位,就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去搜集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這就在無形中增加了消費者的交易成本。第二,格式合同降低了履約成本,所謂的履約成本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需要雙方承擔互相行使權利義務所付出的費用、風險。通常情況下,雙方訂立的合同期限越長,風險也往往越大,合同的主體越大,風險也越大。在自由合同下,交易雙方無法預測將會發生的違約風險;然而,在格式合同下,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在合同中已經寫明了違約條款,這樣就減少了因缺乏預測性而發生的更多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成本。第三,格式合同降低了合同雙方可能會發生的救濟成本。當一方違約時,另一方可能會采用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些都是救濟成本。然而,在雙方簽訂了格式合同之后,一般會在合同條款中約定違約時的救濟措施,從而將會極大的減少交易的成本。
3格式合同的法律規制
3.1格式合同法律規制必要性的分析
格式合同的法律規制是指利用法律的途徑對格式合同條款的規定、格式合同的訂立、格式合同的條款的內容及其條款含義的解釋所進行的規范和限制,主要有立法規制、行政規制、司法規制等方面。格式合同的使用是一把雙刃劍,雖然格式合同的使用,簡化了締約程序、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的效率,但是由于市場主體存在逐利性的本質,“經濟人”和“機會主義”的存在,導致在經濟往來過程中會出現一些問題。耶魯大學的威廉森教授提出:“人人不但自私,而且一有機會就不惜損人利己”,并把它稱為機會主義。正是因為在市場競爭中存在“經濟人”和“機會主義”兩種現象,因此,需要運用法律的手段來對經濟生活中的格式合同進行規制。
3.2格式合同規制的法律思考
在訂立格式合同的過程中,由于交易雙方的地位往往不平等,消費者一般處于弱勢地位,從表面上看,似乎是上雙方自愿交易的結果,實際上卻是建立在消費者一方做出妥協基礎上的交易,消費者的利益很容易受到損害,雖然,我國的《合同法》中也規定了規制格式合同的條款,但目前,我國法律關于格式合同規制的法律還不健全,關于格式合同規制的法律還需要進一步的完善。
(1)在立法規制方面,要完善格式合同的相關立法。目前我國的格式合同主要有《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險法》、《海商法》等法律來規制,這些法律對于格式合同的規定過于簡單化和概括化,因此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要明確格式合同的范圍,規范格式合同的訂立程序,加強對格式合同的立法監督,出臺一些相關的司法解釋,完善現有的法律法規。
(2)在行政規制方面,要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在格式合同簽訂的整個過程,應該加強行政監管,建立完善的行政審查制度,事先審查與事后審查相結合,未經審查批準的格式合同嚴禁使用,除此之外,要完善行政裁決機制,對格式合同從訂立到適用的過程中要全方位的進行監管。
(3)加強司法控制。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審理因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條款產生的糾紛時,要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對是否是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條款作出正確的判斷,要切實維護好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于合同中的格式條款應該直接認定為無效條款。
(4)在社會方面,要加強普法宣傳,通過廣泛的開展法律宣傳,提高消費者以及其他經濟弱者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增強消費者的法律觀念,在與交易相對方進行交易的時候要能夠判斷出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對于那些不利于接受合同的消費者一方的合同,消費者要敢于提出自己的意見并拒絕簽訂對自己不利的格式合同,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格式合同的產生與發展,有著歷史的必然性,是商品經濟迅速發展的結果,格式合同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利弊共存,從社會發展的總體上看,格式合同的存在利大于弊,我們在利用格式合同給社會帶來便利的同時,也要注重規避格式合同的弊端。關于格式合同的法律規制問題還需要進一步深入的研究,使格式合同在經濟交往中更好的發揮其應有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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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艷超 單位:新疆財經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