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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無過錯原則無法對非機動車或行人產生激勵,不能最大程度降低交通事故的發生率,而過錯責任原則可以解決這個問題。該類型交通事故應采取過錯責任原則,并在特別條件下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可以有效降低交通事故發生率,有利于社會總成本的降低。
關鍵詞:交通事故;歸責原則;社會成本
一、歸責原則比較
(一)無過錯責任原則在無過錯責任原則下,發生交通事故后,機動車駕駛人需要負全部責任,這就會激勵機動車駕駛人實施注意措施。而以一般理性人角度,無論受害者是否采取了注意措施,其都會得到相應賠償,而實施注意措施需要付出成本,故一般情況下受害者不會采取注意措施,此種歸責原則無法對其產生激勵。
(二)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下,發生交通事故時,在非機動車一方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若機動車一方存在過錯,其應承擔全部責任,而當其無過錯時,就可以免于承擔責任,一般情況下,機動車一方采取注意措施的成本是要小于其承擔全部事故責任的成本的,即以一個小的成本來免于一個較大的損失,這符合一般理性人的行為模式。同樣,機動車一方無過錯時,若非機動車一方有過錯,其應當承擔全部責任,這時,其也會采取以一個較低的成本來避免一個較大損失的行為模式。在過錯責任原則下,若一方當事人實施了注意措施,會促使另外一方實施注意措施,此時能夠給雙方產生足夠的激勵。在雙方都采取注意措施的情況下,交通事故發生率能最大限度降低,社會最優福利狀態就會出現。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存在的問題
(一)交通效率低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雖然確定了過錯相抵的原則并明確了不超過10%的責任負擔,但機動車一方還是要承擔較重的責任。過重的責任會導致駕駛人在駕車過程中會采取較高的注意措施,如降低車速等,以此來降低交通事故的發生概率,但不可否認的是,駕駛人的這種降低自身風險的做法會使整個交通的車速變慢,尤其是在臨近人行道等非機動車或行人較多的區域,這就會造成道路的擁堵。同時,非機動車與行人不遵守交規一直是我國交通的“老大難”問題,若對機動車一方施以過高的注意義務會導致非機動車一方更加“肆無忌憚”,這種歸責模式會導致我國的交通問題更加嚴重。
(二)訴訟成本增加實踐中,機動車一方很難通過在訴訟中通過證明對方的過錯而減輕自己的責任,結果上可能會導致機動車駕駛人重責之下逃避責任。法律將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施加給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訴訟中,爭議一般不會集中在責任承擔的問題上,而是賠償等問題。這在表面上看似使得訴訟更有效率地了結,但信息成本的節約將會被這種歸責原則下的更大數量的訴訟所抵消,其結果將導致更多的索賠案件。
三、解決對策
(一)采取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對于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沒有任何約束力,這會導致交通效率低下的惡性循環。而采取過錯責任原則可以充分調動交通事故中雙方當事人采取注意措施的積極性。在此歸責原則之下,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會主動去采取注意措施,雙方都對交通事故發生率的降低做出了貢獻,交通的效率就會上升,人們在交通上花費的成本就會降低,社會總成本就會降低。
(二)特定條件下無過錯原則為補充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是需要無過錯責任作為補充的。例如,交通事故中受害者一方是身體有明顯缺陷的人、高齡老人、小孩等,這類人因為生理或智力方面的不健全,使得其無法同一般人一樣施加合適的注意措施或者成本非常高,如果采取過錯責任原則,便會造成不公平的局面,社會總成本會上升,而這時,就需要機動車一方施加更高的注意義務來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
(三)完善保險制度機動車一方如果知道自己不具有賠償損失的能力,則導致其不會采取預防措施。因此,保險制度對受害人的保護極為重要。但我國的機動車保險制度存在一些問題,如定價與經營權的分離,使得保險公司為了收回成本賺取利益而可能加重車主的保費或者拒賠。我國實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但相關法規只規定該基金由省級政府設立,并沒有具體的規則。此外,法律法規規定該基金墊付之后,只能向事故責任人追償,不能向保險公司追償。因此,要最大程度降低交通事故的發生和保障受害人的權益,必須使交通保險制度和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得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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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姚宏濤 單位:西北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