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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園》2018年第z1期
摘要:文章闡述了法學專業實踐教學評價的意義,分析了法學專業實踐教學評價的現狀,指出了完善法學專業實踐教學評價體系的方法,即轉變理念,提高認識;構建多元評價主題;形成多樣化評價方式,健全實踐教學評價反饋機制。
關鍵詞:法學;實踐教學評價;實踐教學
教學評價是根據教學目標對教學過程和結果進行優劣判斷,并為教學決策提供事實依據,以改進教學過程、提高教學效果的活動。教學評價主要包括對教師教學過程和學生學習效果的評價。實踐教學是高校法學專業教學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教學評價對整個法學教育具有重要意義。
一、法學專業實踐教學評價的意義
第一,有利于提升法學人才培養的質量。高等法學教育的最終目標是為了提高法學人才培養質量,培養與社會發展需要相適應的應用型、復合型法律人才。職業性和實踐性是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的特征和要求。在法學教育中,實踐教學環節是訓練、培養學生法律實踐能力和職業技能不可或缺的手段和有效途徑。因此,法學實踐教學及其評價體系成為法學本科教育人才培養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學實踐教學評價通過對教師實踐教學工作和學生實踐結果有效性診斷,判斷衡量實踐教學與人才培養目標的符合度,進而有利于改進實踐教學活動,改善實踐教學效果。第二,有利于促進法學教師的專業發展水平。教師是教育教學的關鍵性因素,高質量的師資才能保障高質量的人才培養。教學評價考核,其本質屬性是手段和工具,最終目標是服務并促進教師專業發展,促進學校發展,提高教學質量[1]。實踐證明,內部動機比外部動機更具有長久的激勵性,教師的專業成長在很大限度上取決于教師對教學的自我反思[2]。合理科學而有效的實踐教學評價不僅有利于教師了解實踐教學中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不足,及時調整實踐教學工作,而且有利于教師把能動的客觀評價標準轉化為自身努力的方向。第三,有利于科學法學實踐教學的管理決策。教學評價是教學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是教育管理有效化、科學化的基礎和重要環節。沒有教育評價的教育管理是不健全、不科學的。法學實踐教學評價通過對實踐教學情況的系統診斷,有利于學校、二級學院判斷教學計劃是否合理、教學目標是否實現,并為下一階段的實踐教學管理提供合理的依據,進而有助于在教師的崗位聘任、晉升、獎懲、評優等方面進行調整。
二、法學專業實踐教學評價的現狀
一是重視程度低?;仡櫸覈▽W教育的培養模式,新中國成立初期主要采用蘇聯模式,改革開放后的法學教育是一種逐步突破蘇聯模式接近于大陸法系的通識教育模式。20世紀90年代后,以美國J.D(JurisDoctor)教育為代表的英美法系法律職業教育模式對中國法學教育產生了巨大影響[3]。但現行的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強調學生的基本素質和基本法律知識學習。因此,法學教育偏重于對學生基礎知識的傳授和理性思維能力的培養,在教學中重視理論教學和課堂教學的評價和改革。實踐教學在評估中占的權重低,有的甚至對實踐教學不進行考核。雖然近些年,尤其是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實施以來,各個高校越來越重視實踐教學,普遍通過畢業實習、模擬法庭、法律診所、旁聽審判、法律咨詢等實踐環節來強化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和應用能力,但從高校的管理層、學院的領導層直至廣大教師對實踐教學及實踐教學評價仍然認識不足,重視程度低,并未形成獨立規范的、能體現實踐教學特色的考核評價機制。
二是評價主體單一。教學評價是通過人的主觀活動來完成的,評價主體是否全面客觀,直接關系評價結果的合理性和可靠性。目前,大多數本科高校的實踐教學評價以校內評價為主,評價主體多限于專家學者、督導和教師,學生評教較為被動,家長、用人單位、社會對法學專業實踐教學評價的制度并未建立[4]。由于評價主體單一,造成法學專業實踐教學評價側重于考查學生基本理論知識和實踐操作水平,而對學生綜合職業素養方面未能給予全面的評價。
三是評價方法欠科學。目前,法學專業實踐教學評價方法主要是學生評價和教師評價相結合,部分實踐教學環節(如畢業實習)再加上實務部門的評價。學生評價限于評教,自我評價被忽視。評教大多通過網上填寫固定表格的方式完成,不能真實反映教師的實踐授課能力和實踐教學業務水平。教師評價主要以對學生撰寫提交的總結、實踐調查報告、心得體會等書面材料打分的方式完成,這種重實踐結果輕實踐過程、重知識技能掌握輕實踐操作能力的評價不僅不能反映學生的實踐能力,而且難以評價學生在實踐過程中如團隊協作、刻苦耐勞等職業素養方面的發展狀況,更容易造成實踐教學走過場,不能真正發揮教學評價的功能和作用。畢業實習環節中,實務部門參與對學生學習效果的評價,實務部門的評價從理論上講不僅必要而且有助于發現教學中的問題。但實踐中這種評價是以實習指導教師評語的形式呈現出來的,其中多肯定贊美之詞,而少批評建議之言。
四是評價反饋機制落后。實踐教學評價反饋機制是否建立、是否科學合理,直接影響實踐教學質量的提高和教學效果的優化。受傳統管理導向的教學評價影響,評價結果往往用于加強管理決策,導致高校教師教學評價的信息反饋環節薄弱。就法學專業實踐教學的評價反饋來說,反饋處于被動不及時、局部靜態的監督層面,存在評價的反饋機制落后的問題。高校對教師的績效考核依然以科研成果和科研項目為主導,實踐教學評價多流于形式,評價結果缺乏反饋。即使部分高校實踐教學評價以獎懲為目的,但由于評價結論的籠統、不具體及學生評價的主觀性等原因,也導致教學評價反饋沒有切實整合到改進教學的實踐中。
三、法學專業實踐教學評價體系的完善
(一)轉變理念,提高認識理念是行動的先導。自從2011年底,中央政法委和教育部聯合實施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以來,加強學生的法律實際問題解決能力和實務操作技能,促進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深度銜接已成為法學教育適應時展的必然選擇。為此,首先,法學教育要轉變重理論教學、輕實踐教學,重知識傳授、輕能力培養,重課堂講授、輕實際操作的傳統教學理念;其次,要提高對實踐教學評價重要性的認識,提高實踐教學在法學教學中的比重及實踐教學評價在整個教學評價中的權重。
(二)構建多元評價主體根據第四代教育評價的“全面參與”觀,教育活動中的所有成員都應該有權就教育活動進行評價并發表意見,成為評價主體[5]。法學專業實踐教學作為聯結校內與校外、教育與職業的中間環節,其教學評價的主體應該是多元化的,既包括校內主體,也包括校外主體。校內評價與校外評價應各有側重,互為補充,相得益彰。校內主體應該包括教師、督導專家、教學管理主體、學生,校內評價主體主要關注任課教師與學生在教學活動過程中的表現和教學效果,如對教師的實踐教學能力和水平,學生的知識掌握程度與運用能力等進行評價。校外評價主體主要是用人單位(實務部門),如對學生的法律思維、法律職業能力、法律職業道德、協同創新能力等進行評價。
(三)形成多樣化評價方法方法是達成目的的手段。實踐教學的評價方法直接影響評價目的的有效實現和評價工作的實際效果??茖W合理的評價方法不僅能客觀全面地反映實踐教學的效果,而且能公正地考量學生的各種能力和教師的教學能力[6]。為確保評價內容的全面化,避免單一評價的不客觀,法學專業實踐教學評價應采用動態的、多樣化的評價方法。堅持自評和他評相結合,過程性評價和終結性評價相結合。學生作為教學的主體和對象,他們不僅對實踐教學活動的過程和情況較為了解,而且對完成實踐教學活動的效果有切身感受。因此,學生不但是實踐教學評教的主體而且是自我評價的主體。學生自我評價能夠促使學生反思自己的實踐活動,有助于培養和增強學生學習的自主性、獨立性及自我發展、自我成長能力。學生互評也是學習和交流的過程。學生自評和互評可以通過設計相關表格讓學生填寫或通過撰寫總結、心得體會的方式實現。學生評教應注意傳統手段和現代化手段相結合,可召開學生座談會、開展網上調查問卷等,盡量科學設計問題,細化評價指標。在實踐教學活動中,教師除了要對學生提交的作業、實踐報告進行總結、批閱和評價外,要更為重視對學生實踐過程的評價。例如,可以為每位學生建立個人學習檔案,對學生遵守實踐紀律、參與實踐活動的積極性、在實踐活動中發揮的作用以及學生的實踐操作能力、協調溝通能力、語言表達能力、知識轉化能力等進行評價記錄,以此作為實踐成績評定的依據之一。因此,用人單位(實務部門)對法學實踐教學效果的終結性評價也尤為重要。學??梢酝ㄟ^畢業生回訪、委托第三方教育評價機構評價等方式獲取相關評價信息。
(四)健全實踐教學評價反饋機制教學評價是促進教學進步的催化劑,但只有將評價結果真正整合到教學過程中,才能充分有效地發揮其作用?,F代信息工程學也表明,只有通過反饋信息來調整行為,才能達到一定目的。因此,必須加強管理,重視并健全實踐教學評價的反饋系統,客觀及時地將教學評價結果反饋給教師和學生,有效改進教師的教學和學生的學習。實踐教學評價的反饋包括實踐教學過程的反饋和實踐教學結果的反饋。對實踐教學過程中的教與學的評價應注意全程的監控督導,可將日常教學檢查情況、督導聽課記錄評價、網上學生評教和教師評學等及時反饋給教師和學生。對實踐教學結果的反饋,可通過學生座談、教師座談、用人單位座談等形式直接反饋,以便相關部門、領導和廣大師生了解情況,采取修正改進措施。當然,評價過程中應特別注意反饋的方式,不要隨意公開或秘密處理??傊?,為了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新的法律人才培養計劃要求重視實踐教學。完善并構建新的實踐教學評價機制成為科學教育管理和提升人才培養質量的現實需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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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躍利,邵東華.論法學專業實踐教學評價機制的構建[J].焦作大學學報,2013,27(2):219-221.
作者:趙麗 單位:北方民族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