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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整容是指通過手術對外貌做以人為的改變。近年來,因整容而引起的侵權糾紛屢見不鮮。我國目前并沒有對整容所引起的相關侵權問題做系統的規定。整容問題是對法律與道德的挑戰。在因整容而引起的第三人侵權的問題上,如何規制,已經成為迫在眉睫的事情。本文將通過對整容的概念、特點、影響等的分析,運用法經濟學的方法,對該問題進行分析與論述。
關鍵詞:整容;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
隨著社會的進步,科技以及醫療的發展,整容已經不再是一件驚世駭俗的事情。整容帶給多數人的是美麗與重生,但并非所有的改變都能得到理想的效果。一些人將自己的容貌通過手術完全變成別人的樣子,這種與基本倫常相違背的整容帶來的后果,是十分嚴重的。
面部整容,是對面部的修復或再造。從醫學美容學的角度看,包括如下幾個方面:一是對正常人體在某些形態方面(如單瞼等)的修整和再塑;二是對某些先天性疾患(如招風耳等)的矯治;第三是對機體各部位的治療;第四是對外形缺陷的再矯治。①對于面部整容的法律性質的界定,學界說法不一。部分學者將面部整形歸入合同領域,認為面部整容是整容者與整容機構所簽訂的合同,根據民事合同的構成要件,整容者與整容機構似乎符合該構成。而在西方學者看來,整容是具有獨立人格的人對自己權利的行使,屬于個人隱私。筆者認為整容并不是單純的個人行為,它是民事法律性質以及行政法律性質的結合。整容業發展速度相當的迅速,近幾年因整容而引發的糾紛也層出不窮。據中國整形美容協會的數據:當下,我國赴韓整容事故及糾紛的年增長率高至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然而面部整容者的維權很難。在整容事故中的責任認定,相當模糊,且我國并沒有這方面的專門法律。在整容中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相對人,可能面臨的是漫長的訴訟和精神壓力。
(一)過錯責任原則在傳統法學的領域里,事后的賠償是侵權法的重點。而依照法經濟學的基本原則,事前的預防才是侵權法重中之重。在事先預防中,假使預防的投入比預防的收益低,即行為人在實施行為之前并沒有達到合理的注意,事故預期損失并沒有事故預防成本的投入高,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便會成為侵權的過錯方,這樣的結果便是,行為人要承擔事先預防和損害結果這兩方面的成本。相反,如果預防的投入比預防的收益高,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會當然的選擇承擔侵權責任,法律也不能夠認為其有過錯,行為人可以不承擔責任。過錯責任制可以使得雙方當事人盡可能事先預防從而使得侵權的發生率降低。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責任不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并沒有將預防成本這一要素納入影響的范疇。實施侵權行為的人,在任何情況下都需要承擔侵權損害責任。這個損害責任包括侵權行為的成本以及對他人造成侵害的成本。無過錯責任有兩個不同的種類,其一,無抗辯事由,其二,過錯抗辯。僅僅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比如:固定單方預防的人是最佳的預防者、成本最低預防者是互補的單方預防的侵害這種情形下,社會的最佳預防效果才會被實現。可見,無抗辯事由作為一種歸責的原則被廣泛的適用是不恰當的。第二種原則是指,在侵權的事故成本中受害人的預防的成本也會占有一定的形象比例時,要達到對社會成本的降低需要受害人也去支付適當的預防成本。這樣一來,侵權人以及受害人都會積極的采取事前的預防措施。
(三)面部整容侵權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上文已經提到,整容行為并非一種單方的行為,它是整容者與整容機構雙方參與的活動。但是,由于整容活動屬于一種專業的活動,所以整容機構與整容者相比,具有壓倒性的先天優勢,即對信息的掌握程度。故此,將整容事故分為單方以及雙方事故是十分必要的。在雙方性的整容事故中,適用過錯責任是最優選擇,雙方各自對預防的成本有所承擔,通過這個來分配整容者與整容機構之間的預防義務。如此,僅僅需要制定一個標準,整容者與整容機構都以此標準進行激勵,承擔過錯責任的一方就是沒有達到標準的一方。這種激勵下,整容者以及整容機構變都會承擔相應的預防成本以減少整容事故的發生。而單方性的面部整容事故,無過錯原則是最佳選擇,它會使得整容機構積極的進行事前的預防,投入預防成本,進行合理注意,從而盡可能避免整容事故的發生從而降低整容事故發生的概率。
三、結束語
整容侵權的歸責問題,到現在為止并沒有確切的定論,我國法律在這方面也是個空缺,本文通過法經濟學的理論對此進行分析,得出的結果也相當淺薄。總之,侵權損害賠償規定的完善,仍需很長的路要走。
[參考文獻][1]杜倫芳.醫療美容損害賠償法律適用探析[J].武漢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02).
[2]馬睿.醫療美容事故爭議法律問題研究[D].四川省社會科學院,2013.
作者:劉靜 單位:西北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