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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為一種新型養老模式,智慧養老的建設和發展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規作為制度保障。從法律角度觀察,智慧養老模式體現了法律主體多元、新興權利興起、法律關系復雜、政府角色多重和規制方式多樣等特點。我國現有智慧養老政策雖然表現了鮮明的時代性、內容的豐富性和部門的協作性,但還是存在政策碎片化和執行效果不佳等問題。在未來的智慧養老制度建設過程中,我們應該重視政策的規范化、體系化建設,從立法的角度提升智慧養老政策的法律地位,以此來保障政策的實施效果。同時還應當挖掘傳統孝道資源的積極因素并借鑒國外的成熟經驗,以促進我國智慧養老的制度建設。
關鍵詞:人口老齡化;居家養老;智慧養老;法律特征;養老政策;制度保障
智慧養老作為一種新型養老模式,與傳統養老模式相比,特點在于以信息網絡技術為主要支撐,綜合運用物聯網、大數據和云計算等新技術,改造傳統養老的服務方式、管理方法和商業模式,為老年人生活提供更加安全、便捷、健康、舒適的服務[1]。因此,現代科學技術的運用和養老服務平臺的建設成為智慧養老模式發展的關鍵因素,也成為學界研究的熱點。但是,智慧養老不僅關涉技術,還關涉運用技術的社會主體以及他們之間的相互關系,需要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來規范養老活動并保障其順利推進。黨的報告就明確提出,要實施健康中國戰略,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構建養老、孝老、敬老政策體系和社會環境。可見,智慧養老模式中的制度建設也同等重要。近幾年西方學者聚焦于整合社會、政府、服務機構、社會組織、志愿者等資源為老人提供智能化服務[2],尤其是從老人的視角來反思智能養老政策①,也同樣說明了制度研究的意義所在。然而遺憾的是,目前國內關于智慧養老的制度建設研究還比較薄弱,僅僅有學者從公共管理、經濟學、老齡學的角度做了一些關于智慧養老社會服務和智慧養老產業公共政策方面的研究②,從法律角度展開的制度研究比較缺乏③,導致智慧養老的法律制度供給滯后于智慧養老產業發展的需求。基于此,本文試圖從立法學的角度對智慧養老模式的制度建設展開專門的研究。本文綜合運用法學、管理學、老年學、社會學等學科的理論和方法,以我國的智慧養老政策文本為考察對象,在對智慧養老模式的法律特征進行歸納和分析的基礎上,梳理和反思現行智慧養老政策,最后提出智慧養老制度建設的可能路徑,以期為我國智慧養老政策的法制化、規范化建設提供參考。
一、智慧養老在我國的產生及運行
智慧養老(SmartSeniorCare)是指利用信息化手段、互聯網和物聯網技術,研發面向居家老人、社區的物聯網系統與信息平臺,并在此基礎上提供實時、快捷、高效、低成本的物聯化、互聯化、智能化的養老服務④。這種新型養老服務模式建立在智能家居(SmartHome)的基礎上,并伴隨著智慧城市(SmartCity)的發展而發展。在美國,智能養老來源于智能家居(SmartHome),智能家居也被稱為自動化住宅(HomeAuto⁃mation)、智能建筑集成系統(IntelligentBuildingInte⁃grationSystem)或智能家庭系統(IntelligentHomeSystem),最初是指帶有檢測和控制裝置的自動化建筑,如空調、暖氣、通風、照明、硬件和安全系統等[3]。1991年美國計算機專家MarkWeiser提出“普世計算”這一概念,強調將計算機技術融入到家庭環境中,以多種方式提高人們的生活質量。在英國,智能家居也被稱為“全智能化老年系統”(IntelligentHomeCareSystem),最早由英國生命信托基金會提出,這是基于物聯網技術,在居家養老設備中植入電子芯片裝置,使老年人的日常生活處于遠程監控狀態,以保證老人在自己家中過上高質量的生活。智能家居的開發和應用,為智慧養老的產生創造了物質條件和技術基礎。智慧養老模式的產生來源于智慧城市的提出和發展。2008年11月,美國IBM公司在《智慧地球:下一代領導人議程》的主題報告中提出了建設“智慧地球”的理念,倡導通過新一代信息技術的應用使人類能以更加精細和動態的方式管理生產和生活。由此,智慧城市因有助于促進城市經濟、社會與環境、資源協調可持續發展而被提出。智慧城市表現為六個指標:智慧的經濟、智慧的運輸業、智慧的環境、智慧的居民、智慧的生活和智慧的管理等[4]。智慧城市的提出和建設,為城市養老服務的智能化創造了現實的客觀條件,構建以信息化、網絡化、技術化為特征的新型城市養老服務模式也成為實現智慧城市目標的重要環節[5]。在此基礎上智慧養老的概念在我國得以提出。2012年,全國老齡辦首先提出“智能化養老”的理念,并且鼓勵、支持、推動開展智能養老的實踐探索。如果說英美等國的智能養老主要是從技術層面來滿足老人的養老需求,體現為安老和養老的話,我國的智慧養老則更為注重發揮老人的經驗智慧,強調智慧科技和智慧老人的結合,追求樂老的更高養老目標[6]。因此,智慧養老近幾年在我國得到中央和地方的積極響應和迅速推廣。與傳統的養老模式相比較,智慧養老的最大特點在于“包對點”模式的運用。我國傳統養老服務主要依靠家庭、社區和養老機構三方面來進行“點對點”或“包對包”的服務。“點對點”模式是指老年人在家中接受上門服務,如請一個鐘點工或保姆一對一進行服務,代表養老方式為家庭養老;“包對包”模式則是指將老年人集中在一起,提供統一的養老服務,代表養老方式為機構養老[5]。而智慧養老則是一種“包對點”的新型模式,即運用相關技術將養老資源集成到芯片上,該芯片一邊連接著個人,即服務點,另一邊連接著各式服務終端,即服務包,因此被稱為“包對點”的模式。這種模式能夠實時滿足老年人的生活照護服務需求,提高養老服務的效益和質量。[5]
二、智慧養老的法律特征
智慧養老作為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人工智能產品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捷優質養老服務的新興業態和新模式,涉及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五位一體的總體布局⑤。就政策法律的角度來看,智慧養老是多元社會主體共同協作、共同參與的社會資源整合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必然會有新的權利和社會關系產生,需要法律來分配權利義務、平衡利益關系、明確政府責任、維護良好秩序。換言之,只有在制度的框架下對智慧養老活動進行規范和引導,才能保障其健康發展和有序推進。⑥相較于傳統養老模式,智慧養老呈現出以下幾個方面的法律特征:
(一)法律主體的多元性
智慧養老模式的重點在于養老平臺的構建,這個養老平臺網絡需要有政府、醫療機構、服務商、個人、家庭、社會組織等多元社會主體的共同參與,表現出主體多元化的特點。歸納起來主要分為以下四大類:1.第一類主體是老人。老人作為智慧養老服務的接受方,其需求是一切智能產品開發的出發點和核心,智慧養老的目的就是通過高科技的技術、設備、設施以及科學、人性化的管理方式,讓老年人隨時隨地都能享受到高品質的服務。如美國喬治亞理工學院開發的“感知之家”軟件,就是通過電腦檢測、識別潛在的危險,來幫助日趨衰老的老人記憶和避免危險的行為⑦。2.第二類主體是家庭、社區和機構。家庭、社區和機構是傳統養老服務的主要提供者,智慧元素的注入,意味著家庭應該是智慧家居,社區應該是智慧型社區,機構應該是智能化機構。這里的智能主要體現在服務的設備和系統方面。以智能家居為例,一個智能化的家庭應該具有智能燈光控制、智能電器控制、安防監控系統、中心控制系統等幾大功能[7]。3.第三類主體是養老產業中的服務商。智慧養老作為一種產業,涉及到醫療器械、建筑設計、科技研發、老年用品、金融地產等多個領域,對于從事養老服務的企業來說,智慧養老從各個層面提供了市場需求⑧。4.第四類主體是政府。智慧養老實質上是傳統養老服務的線上擴展,實現了社會服務便捷化、智能化、個性化、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⑨。在養老服務資源的統籌管理、養老技術規范標準和服務規范標準的出臺、老人個人信息的使用和保護、利益相關者的協調等方面,都需要政府的積極介入,需要政府在智慧養老服務中扮演多重角色、發揮重要職能。
(二)新興權利保護的必要性
傳統涉老法律制度是基于保障老年人的生存權和發展權而對其采取的特殊保護和照顧。這種保護之下的老年人被當作是一個被動的、沒有相應能力的、需要被監護和救助的弱勢群體[8]。這使得形式上的福利制度變成了實質上的刻板印象和制度性歧視[9],老人的平等權、勞動權、社會參與權等在法治實踐中被弱化甚至落空。而在智慧養老模式中,因為科學技術的運用和新一代老年人在知識水平、經濟基礎、消費習慣等方面的新特點⑩,激發了他們新的權利意識和權利主張。其中比較突出的就是老人的自決權(TheRighttoSelf-determination)和被遺忘權(RighttobeForgotten)的興起。所謂老人的自決權是指老人的自主權、自由選擇權和人格尊嚴權,即新一代老年人在接受智能養老服務的過程中,是作為被監護人被動接受服務,還是可以自由選擇。西方養老機構近些年來倡導的個體導向性”(PersonDirectedCare,PDC)養老模式也提出同樣的觀點,即通過改進養老機構的工作方式來保障老年人的選擇權、老年尊嚴、自決權、“老有所為”等[10]。被遺忘權是指信息主體享有的要求個人信息控制者刪除關涉自己的個人信息,以防止其進一步傳播的權利[11]。由于智慧養老模式中需要運用和分析老年人的個人信息,電信、醫院、養老機構、企業等社會組織在使用這些信息的同時,應該履行怎樣的保密義務和刪除義務,相應地老人可以享有哪些隱私權和信息刪除權,這些新權利的提出亦成為智慧養老模式中的又一個法律特征。
(三)法律關系的復雜性
智慧養老是運用現代信息科技構建的,可以應用于任何傳統模式并對這些模式進行整合和改善的高科技平臺[12]63。與傳統模式相比,在服務能力方面,智慧養老利用信息技術的集成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從多個層面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在服務形式方面,智慧養老運用實惠便捷的“包對點”服務形式,從家庭及社區層面創新社會保障形式;在服務內容方面,智慧養老滿足老人的多層次需求,從個人層面落實社會保障內容[12]63-64。作為一種新型的社會保障模式,智慧養老必然帶來傳統法律關系的變革和新型法律關系的產生。在傳統養老模式中,居家養老中主要涉及老人與子女、保姆或專業服務機構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社會養老主要涉及老人與社區、養老機構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國家的法律也主要是針對老人的基本人權保障和物質贍養。而在智慧養老模式中,老人的需求和社會提供的養老產品呈現出立體的金字塔結構。按照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智慧養老中的老人需求也可以分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情感需求、受尊重需求、自我實現需求五個方面,社區組織、養老機構和企業等不同社會主體根據不同的需求提供自動化藥劑師、多功能便池、智能隨身寶、智能居家寶、社區網上敬老院、老人社交網站等不同的服務和產品⑨。由此產生了老人與其他社會主體之間的多種權利義務關系,涉及私法、公法、社會法等不同領域。如在居家養老模式中,傳統的父母子女關系演變為老人(家庭)與養老產品提供方、老人(家庭)與養老平臺建設方、老人(家庭)與醫療機構、老人(家庭)與政府等多元主體之間的縱橫交錯的法律關系。
(四)政府角色的多重性
在智慧養老模式中,政府的角色定位和職能分配一直是理論和實務界共同關注又難以達成共識的問題。在傳統的養老服務中,作為公共產品的養老服務及作為私人產品的養老服務不僅是同時存在的,且在形態上經常是“混合”的,這種具有多重屬性的養老服務的供給比一般公共物品供給更需要政府、企業和社會的合作。需要政府制定相關標準,搭建服務構架,投入資金支持,與社會多方力量在多維度合作互動的基礎上,形成多重性質、多方資金、多元主體、多種模式混合供給的模式[13]。在智慧養老模式中,需要政府在四個方面進行角色的轉變:從干預型政府向引導型政府的轉變、從無限型政府向適度型政府的轉變、從領導型政府向參與型政府的轉變以及從管理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的轉變[14]。具體言之,就是政府在智慧養老模式中應該發揮引導、協調、監督和兜底的功能。作為引導者,政府應該制定法律法規來統籌、引導和規范養老市場的運行,尤其是要盡早制定統一的規范和標準,推動養老平臺的互聯互通和信息開放及應用[15];作為協調者,政府要協調各個部門之間的職責和各個社會群體之間的利益關系;作為監督者,政府要采取相應的監督措施,完善相應的監督機制,使養老政策真正的落實到位;作為兜底者,政府要承擔保障老人基本生存權的兜底責任,為社會困難群眾提供基本的養老服務。(五)治理方式的多樣性智慧養老不僅是養老模式的理念創新和技術創新,也是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務方式的創新和變革。這是由現代行政法的基本邏輯和網絡空間規制的特殊性所共同決定的。就現代行政法的治理邏輯而言,在傳統行政事務管理過程中,行政機關主要是圍繞行政權力的運行來開展。伴隨著多中心、交互性的公共治理模式的興起,現代行政法的治理邏輯應該從國家管理轉向公共治理,從公眾對國家主張的單向度接受和被動服從,轉向基于參與、因為理解、出于認同、所以自愿遵從的行政治理邏輯[16]。就網絡空間的規制而言,美國網絡法專家勞倫斯•萊斯格教授早在1999年就提出,在網絡空間存在四種規制方式:法律、架構、規范和市場,四種方式在網絡空間共同發揮著規制和管理網絡秩序的功能[17]。可見,在網絡空間里,法律不再具有絕對的壟斷地位,法律之外的其他規范也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基于這兩個方面的特點,政府應該運用一種整理性治理模式來應對我國老齡化社會和智慧養老的發展需求。即以滿足老人需求為治理導向,以政策、法律、習俗、市場、技術等為治理手段,將協調、整合和責任作為治理策略,促進各種治理主體的協調一致,以實現整體性的政府組織運作[18]。
三、我國智慧養老政策的現狀及其不足
(一)我國智慧養老政策的現狀及主要特點
基于智慧養老模式所表現出來的法律特征,中央及地方政府在技術研發、產品應用、服務運營和資金支持等方面密集出臺各種政策措施,來回應智慧養老時代的制度需求。其中中央主要的政策可見表1。較之于傳統的養老政策和法律,智慧養老政策體現了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1.鮮明的時代性。我國“智慧養老”概念的提出,源于“智慧城市”理念。“智慧城市”對公共服務功能的技術化與信息化推動,為養老服務的智能化創造了客觀條件。2012年,我國老齡辦首次提出“智能養老產業”的概念,從產業形態的角度強調運用信息通訊、人工智能等新一代技術來提供信息化、智能化的養老服務和產品。2013年,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指出要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不斷滿足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2015年,國務院印發《關于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了“促進智慧健康養老產業發展”的目標任務。2016年,國務院及其他部委先后針對健康醫療大數據、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老人教育等方面出臺了近十項重要政策。2017年,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聯合了《智慧健康養老產業發展行動計劃(2017—2020年)》,以促進智慧健康養老產業的發展。從智慧養老概念的提出,到政策的出臺和智慧養老模式的建立,無不反映了智慧城市家建設和“互聯網+”的時代性特點。2.市場的導向性。我國傳統的養老政策主要服務于養老事業發展,其政策導向更多為社會政策。從2015年開始,我國養老政策開始轉向市場,以扶持產業、扶持市場轉型為主要內容,如長期護理險試點、醫養結合、金融介入等等。《關于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了“促進智慧健康養老產業發展”的目標任務,并且將養老服務業的質量問題、全面放開養老服務業市場、一二三產業融合、促進新農村相關融合發展的意見等問題都提升到國家政策層面。2016年是我國養老服務業政策出臺最多、最豐富的一年,國務院及其部委在推進宜居環境建設、老人教育發展、居家和社會養老服務試點、金融財政支持、機器人產業發展、健康醫療大數據等方面出臺了十幾項重要政策。2017年提出的《智慧健康養老產業發展行動計劃(2017—2020年)》標志著智能養老第一個國家級產業規劃出臺。2017年的《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當中則提到了人工智能促進智能家居、智能醫療、智能健康和養老等方面的發展。3.部門的協作性。在網絡化時代,僅靠單個組織自身資源已經難以應對復雜的公共問題,部門間協作成為一種新的治理方式。智慧養老政策的制定過程和制度內容也體現了這一特點。如2016年國家老齡辦的《關于推進宜居環境建設的指導意見》,就是國家老齡辦聯合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司法部、公安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交通運輸部等25個國家部委共同的。同時,中央部委還積極探索“部門協作”機制的制度化建設。如2017年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其他部委共同的《智慧健康養老產業發展行動計劃(2017—2020年)》中,就明確提出了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共同建立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以加強統籌協調,密切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政策的不足
我國的智慧養老政策在近幾年的密集出臺,不僅體現了政府應對人口老齡化的積極態度,也凸顯了政府對智慧養老法制化建設的重視和強力推進。不過也有學者敏銳地指出,雖然“互聯網+”引發眾多行業的跨越式融合發展,各類養老服務資源都希望在“互聯網+”的浪潮中發展壯大,但制度與政策的缺位使“互聯網+養老”模式呈碎片化發展[19]。可見,我國智慧養老政策仍然存在法律缺失和政策碎片化等主要問題。1.智慧養老法律的缺失。在一般的觀念當中,政策就是法律,這在學理上沒有問題,從規則意義上而言,政策可以理解為法律。如美國學者伍德羅•威爾遜就說,政策是由政治家即立法者制定的而由行政人員執行的法律和法規[20]。但在法學的觀念和理論當中,養老政策與法律之間并非對等關系,而是包含關系,因為政策是涵蓋了法律、其他規范性文件還有黨和國家機關政策的上位概念[21]。按照我國立法法的規定,狹義上的法律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照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包括憲法及其他法律。廣義上的法律則是指具有一定立法權限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等。除此之外,我國還存在大量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主要是指除法律、法規、規章之外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和措施等[22],這類規范性文件基于其制定機關和外在表現形式的不同,不能被稱之為法律。按照這樣的分類標準,智慧養老政策只屬于“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范疇,而不屬于法律。2.智慧養老政策的執行困難。雖然我國近些年密集出臺了相應的鼓勵性、支持性和兜底性等智慧養老政策,但從政策的執行效果來看,操作困難是政策運行的困境之一。正如有學者指出的,企業家們想看到的不僅僅是趨勢,更多的還是直接的指導和舉措,或者涉及行業標準化的具體條款,包括規范措施的實施。政策的操作困難其實是由政策本身的性質和特點所決定的。與法律比起來,政策雖然具有時代性、靈活性、感召性等特點,但卻缺乏法律的穩定性、規范性、嚴密性和明確性。這些差別從二者的表述方式上便可看出。如2015年國務院的《國務院關于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的指導意見”》,其第六項第四款關于促進智慧健康養老產業發展的規定當中,大部分運用“支持、鼓勵、推廣、提供”等表述方式來倡導和鼓勵智慧健康養老產業發展,這些建設性的意見和描述性的語言因為缺乏法律規則那樣嚴密的邏輯結構,而難以指導養老服務的實踐活動,也無法明確政府部門的職責[23]。3.智慧養老政策的碎片化。由于我國的城鄉差異和地區差異,社會保障政策長期存在碎片化的現象。這種碎片化在智慧養老政策中也一樣存在,并且還有進一步加劇的趨勢。因為智慧養老是傳統養老模式的高度現代化、智能化的模式,其發展與智慧城市的建設發展密切關聯。以杭州市為例,作為全球最大的移動支付之城和新型智慧城市的標桿,杭州的智慧社區、智慧醫療、智慧養老服務平臺、烏鎮醫養結合模式等智慧養老建設一直走在全國前列。為此,杭州市也先后出臺一系列政策來保障智慧養老模式的順利推進。而對于經濟基礎和信息化建設都不足的西部城市和農村地區而言,智慧養老屬于奢侈品消費,更別說智慧養老模式的普遍推廣。4.關鍵性政策的缺位。我國雖然已經出臺了不少智慧養老方面的政策,但還是缺少一些關鍵性的政策。目前學界呼吁比較多的是標準規范的出臺,主要涉及信息標準規范和服務標準規范。在信息標準方面,因為智慧養老涉及到數據采集、加工處理、安全管理、系統應用等方面,需要有標準化管理,才能實現資源共享和互聯互通。在服務標準方面,需要有統一的服務產品標準和服務質量標準來規范養老服務市場。同時,服務標準規范也是有助于政府的有效監管。除此之外,智慧養老照護保險制度、醫養結合制度及信息保護制度等重要法律制度的缺位也是阻礙我國智慧養老發展的制度瓶頸。
四、構建智慧養老制度的路徑
鑒于我國智慧養老政策的特點及其不足,應該從以下三個方面促進我國智慧養老制度的構建。
(一)加強智慧養老政策的規范化建設
目前我國的養老政策多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存在,這些規范性文件由規范性法律文件(主要指法律、法規和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主要指法律、法規、規章之外的規范性文件)構成,且后者占了養老政策的絕大多數。在現代立法學理論當中,其他規范性文件是立法法沒有規定卻在法律實踐中會對公民權利和義務界定具有重大影響的法律文件,由于立法法對其缺乏應有的規范和充分解釋說明,導致理論界對此類文件的范圍、效力等級等問題存在很多似是而非甚至是錯誤的認識[24]。我國養老政策和養老法律的模糊不清也是這一特點的鮮明反映。為提高智慧養老政策的法律效力和執行效果,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應該探索智慧養老政策的規范化路徑。如梁慧星先生所言,政策是法律的依據和內容,法律是政策的規范化。政策只有經立法機關、通過立法程序,指定為國家法律予以頒布,使政策法律化,具有法律的規范性和強制性,才能要求全體國民一體遵行,才能作為法律裁判案件的依據。[25]智慧養老政策作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規范化法制化建設也必須根據我國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建設的現實需要和現實可能性,遵循先易后難、先急后緩的原則,有計劃、分步驟實施[26]。具體分三步走:第一步,當務之急是盡快制定《智慧養老標準化法》和《長期照護保險法》等智慧養老產業發展中的關鍵性法律;第二步,探索和研究《醫養結合法》,適時啟動相應的立法程序;第三步,先行開展社會保障法的相關立法理論研究工作,為《社會保障法》的出臺打下基礎。
(二)加快智慧養老政策的體系化建設
對智慧養老政策進行規范化建設只能解決政策的落實與操作問題。在建設法治中國的時代背景下,我們還應該重視智慧養老政策的頂層設計,加快其體系化建設,以此來保證社會民生工程的順利推進。同時,在立法過程中貫穿體系化思維,以促進門類齊全、結構嚴謹、體系科學的國家法律體系,也是我國法律完善的重要路徑[27]。如日本在老人制度體系建設中遵循“養老規劃—基本制度—保障制度—配套政策”的路徑,強調養老規劃和制度先行,根據社會發展的需求制定并完善相關保障制度,最后再出臺相關政策作為補充,從規劃、制度、政策三個方面來完善養老法律政策體系。就目前我國的智慧養老政策而言,應該從宏觀和微觀兩個方面來整合各項政策,使其成為一個涵蓋全面、主次分明的系統。宏觀方面應該將智慧養老政策融入到我國養老制度體系當中,對現有養老制度進行總體框架的設計,以養老規劃的形式對我國未來養老保障制度建設提供戰略目標和指導。微觀方面應該從靜態和動態兩方面來加強基本制度建設。靜態方面應該盡快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長期照護保險制度和智慧養老的標準規范制度。動態立法方面則應該加強行政體制改革、民生領域的運行機制[28]和政策銜接機制等方面的制度建設。
(三)挖掘傳統孝道文化資源與借鑒域外經驗相結合
智慧養老政策自身的規范化和體系化建設固然重要,但智慧養老不僅僅是滿足老有所養,還應該追求老有所為、老有所樂。中國傳統孝道文化及國外智能養老模式為這一模式提供了重要的資源和參考。因此,我們還應該注重挖掘和借鑒這些制度資源,來助推我國智慧養老制度建設。1.挖掘傳統孝道文化資源的現代價值。孝文化在中國傳統社會中具有重要的制度功能和文化內涵,從原始社會的敬老習俗到家族養老傳統,再到家庭內部的事親之孝,傳統孝道文化內涵仍然應當成為今天家庭養老功能的核心要素[29]。我國目前的智慧養老制度建設應該挖掘以下三個方面的傳統孝道資源:其一,重新認識孝道文化中的“父慈子孝”家庭倫理。我們應該探索傳統的愛老、尊老、敬老文化在智慧家居養老中的運用,發揮傳統家庭倫理中的教化和育化功能,使老人真切感受到愛與尊重,而不是僅僅是機器人的服務。其二,重新認識傳統孝道文化衍生而來的“鄰里相幫”良風善俗。我們應該探索將鄰里相幫運用到智慧社區互助養老模式當中,使老人感受到集體的關愛和自身的價值。其三,重新認識孝道文化中“推己及人”社會觀念。傳統養老由個體、家庭責任推廣為全社會共同責任,由分散的家庭內部權利義務關系推廣為統一的全社會范圍內或一國之內的權利義務關系,這是社會化養老保障制度建立的文化驅動力[29]。我們應該積極探索將推己及人運用到智慧養老制度建設的有效路徑,實現傳統的現代性轉化。2.借鑒域外經驗。可以借鑒各個國家的養老智能產品的開發和運用。如歐盟近些年致力于研發老年人全職護理機器人,對老人的生活進行管理和照顧。德國開發環境輔助生活(AAL)系統,通過現代化的感應傳輸裝置,將家里的各類儀器智能化,對居家者的狀態和環境對象進行分析,立即做出判斷與反應[30]。美國的遠程醫療、可穿戴可植入設備運用及其照護機器人的運用等等[31]。日本作為一個超級老齡化國家,除大力發展經濟,在制度上強化全民養老保障與養老保險體系外,還探索老齡化社會與ICT社會(InformationCommunicationsTechnolo⁃gy,ICT)融合的政策路徑,即積極推進運用護理機器人與信息技術來輔助養老的政策措施[32]。其在智能養老方面的理念、制度、政策保障同樣值得借鑒和參考。
五、結語
目前我國正處于工業化、城鎮化、人口老齡化快速發展階段,生態環境和生活方式不斷變化,健康、養老資源供給不足,信息技術應用水平較低,難以滿足人民群眾對健康、養老日益增長的需求。智慧健康養老利用物聯網、云計算、大數據、智能硬件等新一代信息技術產品,能夠實現個人、家庭、社區、機構與健康養老資源的有效對接和優化配置,推動健康養老服務智慧化升級,提升健康養老服務質量效率水平。這種創新模式無疑是解決我國人口老齡化問題的一劑良方,但也對我國養老理論和立法實踐提出了更多的挑戰。從理論上而言,智慧養老涵蓋了老人權利保護、養老照護、大數據治理、信息安全與隱私、企業技術創新、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平衡等多個維度,并且存在多個內容的交叉重合。從立法實踐而言,智慧養老不僅涉及信息標準化和服務標準化、長期照護保險、醫養結合等重要法律制度的制定,還涉及了人工智能、信息保護、醫療數據管理等新興領域的立法。與此同時,由于智慧養老涉及大量物聯網技術的應用,物聯網作為新興的全球互聯網信息架構,允許不同類型的設備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進行無限制、無國界的連接[33],這種全球連接和可訪問性,為網絡惡意攻擊者創造了更多的條件,使得老人信息保護成為一項更為復雜和艱巨的任務。僅僅依靠相關法律制度的建構和完善,并不能完全應對物聯網技術帶來的數據安全挑戰。如澳大利亞肯迪大學大衛•門德爾松(DMendelson)教授所言,“健康信息的數據化要求我們建立一個從國際條約到國家立法,到計算機軟件(算法)指令設計的全新框架來保護隱私和道德”[34]。可見,智慧養老的制度需要既在法律之中,也在法律之外,我們只有從系統論的整體觀念來把握智慧養老,從法律體系、社會規范及其算法等多重維度來一體構建智慧養老制度,才能滿足智慧養老產業發展的制度需求。
作者:粟丹 單位:浙江工業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