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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法治國”理念和行政法基礎理論的發展,現代行政法所規范的范圍已不再是傳統的二元關系———“政府與私人”,而是發展為協調多元化的利益關系。在這種情況下,保護第三方的利益就成為了一種應有之義。
(一)行政訴訟第三人的概念及特征最新的《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第三人承擔義務或者減損第三人權益的,第三人有權依法提起上訴。”從中我們可以看出,行政訴訟第三人具有如下幾點法律特征:第一,第三人是與所爭議的行政行為有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系。第二,第三人是訴訟開始后、法院的裁決尚未作出時而參加到他人本訴中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第三,第三人在他人本訴中的訴訟地位相對獨立。第四,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方式是個人申請或由法院通知。
(二)行政許可類訴訟第三人的分類就行政許可而言,情況較為復雜,我們分情況予以討論。主要包括三種人:第一種是競爭者,也就是與得益于具體行政行為人有相對競爭關系的自然人或者組織。此處競爭者不僅包括既得利益者,如已取得行政許可的相對人,也包括排他性賦權行為中未獲準審批的人,例如專利申請中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相對人。第二種是相鄰權人,該類案件一般較多集中出現在建筑許可或對道路、建筑頒發的規劃中。當相鄰權人的財產權受到妨害或具有妨害的危險時,正是因為行政機關對申請者作出的許可或者規劃,卻使相鄰權人不得不為了維護自身權利而被動地成為了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第三種是消費者,和相鄰權人類似,同樣成為了行政法律關系中的主體。比如吊銷某一電視公司的執照,就勢必對消費者即廣大聽眾的權益造成一定的影響,這種權益雖是非財產性的,但同樣需要法律上強有力的保護。
二、實定法對第三人保護的缺位
(一)第三人身份不明晰何為行政訴訟第三人,目前的法律規定似乎并沒有給我們一個明確的答案。這不僅造成法官認定和操作的不一,且對第三人合法權益不能給予有效的保護。具體表現在:首先,行政訴訟第三人常難以與原告區分,二者的區別并不十分明顯,原告與第三人的差別僅僅在于對“利害關系”具體認定的不同。其次,還有一部分第三人如被告一樣,具有相似的法律地位,他們的權利義務與被告有很大程度上的一致。最后,跨多部門的利害關系人的權利難以得到保障。司法實務中并不是所有的利害關系都是與具體行政行為有直接、必然的聯系的利害關系。往往第三人的權益保護來源于多個部門法的規定,與政府不同的部門相互交織在一起,我們也要根據具體情況理清第三人的利害關系。
(二)第三人舉證效力之弱在司法實務中,“打官司就是打證據”。然而現行法律使第三人的舉證僅僅起到了補充作用,即使在司法實踐中其證據能夠影響了整個案件的走向甚至是審理結果,也很難成為案件的定案依據。當被告不積極提供證據的時候,可能就會損害第三人的權利。因為行政訴訟法規定被告負有舉證責任,第三人的舉證只能作為一定的補充。這樣的規定顯然不利于保護行政訴訟第三人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第三人的權益從法律上無從救濟。
(三)行政公益訴訟的缺位對于公共利益的保護,正是我們行政許可類第三人制度亟需完善的議題之一。在許可類案件中,涉及諸多關乎公共環境,公共財產,公共訴求等權益保護問題。無論是處于何種類型的第三人,對于公共利益的保護,在此次最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中,仍然處于缺位的狀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建構,對于保護行政訴訟第三人,尤其是許可類第三人是極其迫切的。
三、對行政訴訟第三人制度的幾點完善性建議
(一)增強第三人獨立地位,賦予其更多權利第三人在行政訴訟中應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在權利的范圍上應進一步加大。因為第三人在訴訟中包含于當事人的范圍,所以其訴訟地位應區別于一般訴訟參加人。首先,第三人有申請參加訴訟的權利。法院應對符合第三人資格并提出參加申請的人,批準其參加到訴訟中來。其次,第三人在行政訴訟的全過程中,應當具有更多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第三,就行政許可類案件復雜性而言,應該區分不同類型的第三人權利義務,從而達到保護第三人的目的。
(二)第三人舉證的制度的完善行政訴訟與其他訴訟在舉證責任上最大的區別是“被告負舉證責任”。法律雖強調這一規則,但并意味著剝奪第三人的舉證權利,更不能就此認為即使舉證確鑿充分,也不應據此作為定案依據。主張不同,就應該有相應的舉證責任。筆者認為可將其分為實體性舉證責任和程序性舉證責任。程序性舉證責任是指第三人有義務證明自己與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符合第三人的條件,這是參加訴訟的前提。而對被通知參加訴訟的第三人應免除該舉證責任。實體性舉證責任是指第三人對自己提出的與具體行政行為或裁判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實體性權利,應負舉證責任。行政訴訟第三人所舉證據無外乎以下三種情形:一即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證據。二是支持被告訴訟請求的證據,三是與原被告訴訟請求相獨立的證據。筆者認為出于對相對人的保護,對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證據的舉證時間應放寬。而對于支持被告訴訟請求的證據舉證時間應在與對被告的規定一致。
(三)增加行政公益訴訟針對行政公益訴訟的缺位,筆者認為應當增加行政公益訴訟之制度,以保護第三人權益,保護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核心在于公共性,涉及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我們可以借鑒民事訴訟法,暫將環境污染類案件和涉及消費者眾多案件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構建還應注意:第一,公益訴訟中的第三人雖有權針對公共利益提起訴訟,但應以有關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為前提。也就是說,只有在有關行政機關不作為或者怠于行使訴訟權時,具有利害關系的公益訴訟第三人才可以有權提出公益訴訟。第二,社會組織作為第三人的力量要強于個人。公民話語權有限,難以與強大的公權力形成對抗。同時,在一些專業技術性較強的案件中,社會組織具有比個人更多的資源以促成公益目的。
四、結語
構建行政訴訟許可類案件第三人制度對于進一步完善行政訴訟法有著重要的作用,對指導司法實踐大有裨益,在規范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同時,有利于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從長遠看,也是打造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作者:楊晨 單位:天津師范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