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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必要性分析
筆者認為,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具有法理學依據和充分的現實必要性,這點得到了法律界的普遍共識。下面,筆者就刑事法律制度中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必要性作如下歸納總結。
(一)刑事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是由刑事法律的局限性所決定的
正如前文所述,刑事法律制度都是針對社會犯罪各類犯罪行為所進行的一般性懲戒和預防,因此刑事法律制度所囊括和涵蓋的內容越全面,越容易導致一般性原則的高度凝聚。而與之相對的則是犯罪個案的特殊性,每一個刑事犯罪案件都有自身的特點,隨著社會的發展,犯罪手段和犯罪形式也是層出不窮。如果套用刑事法律制度進行籠統地規范,很容易出現法律制度剛性約束機制所不涉及和不涵蓋的領域,從而極大地降低了刑事法律的有效性。通過設置自由裁量權,法官在執行主體法律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個案的不同特點進行有針對性地調整,從而更加充分地發揮刑事法律制度打擊犯罪的效果。美國法學家博登海默曾經說過,“客觀世界上的事物比描述他們的詞匯多得多”,任何法律條文的闡述都不可能完全涵蓋所有的犯罪現象,所以人們達到的事實與愿望之間總是有距離。刑法描述的模糊性,決定了人們可能根據自己的認識作出不同的解釋。刑事審判活動中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可以彌補刑事立法的上述局限性。也可以說,立法的局限性決定了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可以彌補刑事立法的上述局限性。也可以說,立法的局限性決定了法官刑事自由裁量行為的客觀必然性。[2]
(二)刑事自由裁量權有著存在的客觀基礎
僅以我國為例,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不同民族之間也都相應地保持不同的民族習慣和思維方式。對于同一種犯罪行為,不同民族和不同地區之間的認識各不相同,因此我國的《刑法》勢必要根據這個特點進行相應地調整。如果在法律制定的過程中將各類犯罪現象通過語言描述的方式全部進行羅列,不僅使得刑法篇幅冗長,而且也違背了我國國情和司法工作的實際情況。因此我國《刑法》在制定過程中僅僅就某一類型的犯罪行為進行總體的描述,并對懲戒這一類型的犯罪行為提出相應的措施,針對不同地區的民族差異,則需要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運用自由裁量權進行調整和平衡。
(三)刑事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是維護我國刑事法律前瞻性原則的重要保障
社會永遠處于發展進步的進程之中,刑事犯罪的多樣性也會隨著社會發展而逐步顯現出來。對于以打擊刑事犯罪和維護社會發展穩定為目標的刑法來說,勢必需要根據社會發展的實際進行相應地調整和完善。但是法律調整完善具有一定的被動性,其速度和程度永遠落后于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因此在刑事法律制度中建立自由裁量權,可以有效地保持法律制度的前瞻性,在刑法落后于社會發展實際的情況下最大限度地維護法律的有效性。
二、對于如何規范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權的一些思考
從現階段我國法官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權的工作實踐來看,集中存在著自由裁量權使用監督機制不完善、自由裁量權濫用、使用有失公平等等現象,建立刑事法律自由裁量權規范機制顯得尤為重要。
(一)提高法律約束機制的作用
為了保護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有效行使,司法機關有必要進一步完善自由裁量權約束機制,提高約束的效力和水平。一方面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完善的制約機制,保證自由裁量權的合理使用。另一方面則需要根據社會發展的實際,對現行《刑法》中的自由裁量原則進行細化和量化,出臺司法解釋或意見,規范自由裁量權的使用。
(二)提高法官依法審理刑事案件的能力
在完善司法監督機制的同時,還需要有效地提高法官依法審理刑事案件的能力。司法機關要加強對法官的業務培訓和業務指導,提高依法審理刑事案件的能力,特別是一些新近出臺的司法解釋等要加強學習。此外,還要進一步提高法官的職業道德水平,及時糾正各類濫用自由裁量權的違紀違規行為,構成犯罪的要及時移交司法機關,建立法官工作效能考核機制,將自由裁量權的使用作為重要的考核指標,并將其與職務晉升等掛鉤,從源頭上杜絕自由裁量權濫用現象的發生。
作者:張楠楠單位:本溪市南芬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