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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識權力概念闡述
因為權力源于暴力,使得這樣的權力本身存在很大的弊端:一是暴力是殘酷的,往往是強加于人的,當使用暴力時往往會導致反抗,以暴力對抗暴力,建立在此暴力基礎上的權力是脆弱的、不穩定的;二是強制性和禁止性的法律應當被適用于社會上那些不服從和抵制法律的人,此時的暴力是具有懲罰性的,它不可能調動人們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皮鞭、刀棒、導彈常常可以改變人們的意志和行為,但它們賦予的是強制性的權力。強制性的權力不僅難以維持,而且容易招致反抗。而知識權力是一種非強制的權力,它依靠引導、吸引和勸服而不是收買和脅迫改變人們的行為和意志。知識產生高質量的權力,因為它不僅用于懲罰、獎賞、勸說,甚至用于轉化,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如強制勞動這種懲罰方式逐漸減少,取而代之的是教養拘留,這樣才能達到法律真正的目的。法律作為人際關系的調節器一直發揮著巨大的作用,但法律僅僅依靠以暴力、強制力為后盾來控制社會顯然是不夠的。此時就有了“知識權力”的用武之地。正因為知識具有許多卓越的品質使他優越于暴力、強制力,才使得知識權力能夠彌補權力“雙刃劍”的缺陷,以更好的、更溫和的方式使法律發揮作用。
二、知識權力在行政法中的體現
正因為權力與知識是相互滲透、相互影響、相互利用的,所以知識權力充斥在行政法中的各個方面。如:1、關于其他行政主體的規定中有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這些組織可以行使一定的公權力如公立學校向社會招生,律師協會、醫生協會頒發或吊銷其協會成員的職業執照等行為。這樣的規定中就體現了知識權力的作用:首先,民主知識的不斷發展與深入,使得國家職能不斷向社會轉移;其次,這些組織都是具有這方面專業知識的主體,具有權威性,從而產生使人信服的權力。2、我國《公務員法》中關于退休的規定,其中具體規定了退休年齡、工作年限等,而這些數據從何而來?是根據人體生理知識推斷出來的,即人體生理知識決定行政法規的具體制定,這不就是知識權力的體現嗎?3、在各地的交通違章處罰中,有許多地方就規定若出現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某些情形,不止是要做扣分、罰款等處理,還要求要先學習交通規則一定的時間。這就是知識權力的滲透,扣分、罰款這樣的懲罰也許會給行為人造成一定的負擔,但是這個負擔并不一定會使行為人深刻記住并引以為戒,甚至會無關痛癢并有再犯的可能。而學習交通規則——通過知識“潤物細無聲”的特點來潛移默化的改變人們的觀念,使行為人增強守法意識,從根本上杜絕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
三、限制知識權力在行政法中的濫用
一切事物都是有兩面性的,在我們強調知識權力在行政法中不可或缺的優越性的同時,也不要忘記防范知識權力的濫用現象。舉例來說,如電腦黑客的行為、專家在職稱評定中不恰當利用自己權威的行為、學術腐敗等等。知識權力濫用的危害是巨大的,而其中危害波及范圍最廣的是在行政行為中的權力濫用。中國自古以來都是“學而優則仕”的,從古代的科舉到現在的公務員考試,都是從有學識、有知識的人中選拔官員,這是因為人們相信知識權力——堅信有知識的人就是有能力的人,就能夠從事好國家執行和管理的職能。然而,有知識的人不會承認自己的無知,往往會盲目自大,認為比別人有知識,以精英自居,侍才傲物,聽不進別人的意見和勸說,那么必然會導致專制。在行政法領域內,行政主體因為自己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有權力”;是比普通公民更懂得行政規定的人——“有知識”,正是這一群“有權力”、“有知識”的人才能更好的行使著國家行政權。但是,現實中這些“優則仕”的人掌權之后往往會失去他們的本性,忘記學習、盲目自大,使得知識和權力日漸分離,并常常會濫用手中的權力,促使行政違法現象層出不窮。
綜上所述,在這個標榜“知識就是力量”的時代,知識權力越來越多的參與到和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行政法領域的各個層面,我們既要看到知識權力的優于強制力的地方,也要防止知識權力濫用現象的出現。
本文作者:張月蓉單位:遼寧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