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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嚴格官吏的選拔制度
唐代的官吏選拔,結合當時的社會實際,設立了兩個通道:一是科舉考試,為天下所有人們提供了一個相對公平、公正、公開、競爭、擇優的平臺;二是門蔭入仕,迎合了當時皇親權貴們的世襲利益,帶有極強的封建政治色彩。在科舉考試方面,《唐六典》繼承并發展了隋朝的科舉考試制度,并予以了完善和豐富。在唐代,生徒(各類私塾和學館的學生)和鄉貢(參加過地方州縣考試過的人員)是科舉考試的應試主體,禮部是科舉考度的主持單位。《唐六典》給科舉考試設置了內容比較繁雜的制度,如將考試科目設為秀才、明經、進士、明法、書、算等“六科”,將“正經”確定為大經(《禮記》、《左氏春秋》;中經(《毛詩》、《周禮》、《儀禮》);小經(《周易》、《尚書》、《公羊春秋》、《谷梁春秋》),并明確規定了考試的方式,如報考條件、考試程序等,給全國應試考生以指引,這也充分說明了唐代對官吏選拔的高度重視,表明了統治者相對開明的人才觀,有利于人才的普選和社會階層的演進。當然,科舉考試只是一種資格考試,通過者只是獲得了為官入仕的資格,至于是否任實職(古代有實職和散官之分),還必須通過吏部“銓選”這一道關口,相當于能力測試和實績考核,通過者才會給予發展的實際平臺。由此可見,通過《唐六典》的規制,唐代的科舉考試和官吏選拔制度是比較嚴格的,能夠更大范圍、更嚴程序地選拔優秀人才,有利于優秀人才的脫穎而出和才能的發揮,促進了整個社會的進步和發展[2]卷四。在此基礎上,《唐六典》從封建專制統治的實際,維護既得利益者的權威,也設置了門蔭入仕制度。基于門蔭入仕制度從制度本身的公正性、合理性和科學性來看,遠遠比不上科舉制度,為此,《唐六典》明確并嚴格規定了門蔭入仕制度的適用辦法,對父祖的品階以及其子、孫、曾孫門蔭的品階,均進行了界定和限制。當然,也不可否認皇親權貴的后代從相對優越的教育環境下,也產生了一些優秀人才,但從整個社會的進步和發展來看“,門資取士,日漸式微”,科舉考試相對來說是當時比較好的官吏選拔手段和方式。
二、明確官吏的職掌制度
封建社會等級非常森嚴,唐代同樣如此。唐代的官吏主要分有職事官和散官兩種。前面也述及,職事官主要是指有一定實權的官員,其職務也比較明確,例如三省、六部、九寺等,均有實際的權責。而散官則更多的表明一種身份地位,有品級,但沒有很明確的職權。至于勛官、封爵,也基本屬于散官的范疇,主要是一種榮譽稱號或封賞等級。基于不同類型的官吏均具有一定的品級,唐代共分為九品三十等,這些都在《唐六典》中進行了明確規定,也是源于《唐六典》“以官統典”的立法模式。在此基礎上,《唐六典》還規定了官吏的編制,重點明確了官吏的職掌所在,這樣就能夠很好地促進官吏們謹記職責,防止推諉,以法行政,同時也為監察機構提供了監督依據和衡量標準,有利于監察機構對官吏進行有效的行政監察。此外,針對與官吏職掌有關的休假、薪酬、獎罰,甚至包括升遷,《唐六典》都進行了明確規定。通過這種法律固化的方式,進一步彰顯了唐代以法行政、以法治官的理念[3]153。
三、完善官吏的考核制度
《唐六典》對官吏的考核,采取的是“四善二十七最”標準。所謂“四善”,即德義有聞、清慎明著、公平可稱、烙勤匪懈。通俗點講,就是要德高望重、清廉謹慎、斷事公平、勤勞不懈。所謂“二十七最”,則是將官吏分為二十七種類型,根據職位的要求,分別規定了各自在才能方面的具體要求或標準,即“一曰獻可替否,拾遺補闕,為近侍之最;二曰銓衡人物,擢盡才良,為選司之最……二十七曰邊境肅清,城隍修理,為鎮防之最。”雖然每個職位的標準均為區區八個字,但含意廣泛而深遠。如第一條“近侍之最”,要求侍衛官在向統治者進言時,一定要建議可行的方法,補正別人遺漏的內容,不可行的方法就不能進言,更不能進讒言。更難能可貴的是,《唐六典》為了加強考核的客觀性和公正性,設置了一套相對完善的考核復審監督制度。被考核的官吏首先要通過工作總結的方式,對自己一年來的工作進行總結,然后由其上級官吏進行初步考核并初定等級。初考結束后,吏部考功司作為官吏考核的主管單位,還要對各級官吏進行復考。復考的環節主要由各級官吏的長官向吏部逐一解釋初考結果的事實依據,如果吏部發現事實依據不足,可以直接修改考核結果,并啟動責任追究制,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罰。同時,在吏部每年度公開復考時,皇帝還會派出兩名具有很高公信力和權威的大臣,對吏部的復考標準進行校正,另外中書省和門下省還會各派一名監考使到現場進行監督,有時還會邀請普通民眾旁聽和察觀,其目的就是為了全力保障官吏考核程序的公開性和結果的公正性[4]卷二。由以上程序可以看出,《唐六典》在官吏考核方面,非常重制度,重程序,重證據,重監督,從而促進了官場的清正之氣,也促進了唐玄宗時期的開元盛世。
四、強化官吏的監督制度
御史臺是唐代的監察機構。《唐六典•卷十三•御史臺》中,對御史臺的機構設置及其官吏管理等都作了非常詳盡的規定。御史臺設有臺、殿、察“三院”,通過各自不同的分工范圍,監察對象涵蓋了從中央到地方,上至宰相下至普通官吏,甚至包括御史臺自身。也就是說,除了至高無上的皇帝,所有官吏都在御史臺的監察視野之下。同時,《唐六典》賦予了御史臺獨立的糾舉百官的監察職能,以及專折直接奏報皇帝的權利。為了更好地實施監督官吏的職能,《唐六典》將御史臺的職掌定為“六察”:一察官人善惡;其二察戶口流散,籍帳隱沒,賦役不均;三察農桑不勤,倉庫減耗;四察妖猾盜賊,不事生業,為私蠹害;五察德行孝悌,茂才異等,藏器晦跡,應時用者;六察黠吏豪宗,兼并縱暴,貧弱冤苦不能自申者。“六察”既是御史臺監察的范圍,更是官吏行為的規范。在唐代,還有一種特殊的監察制度,即諫議制度,主要是通過直接向皇帝諫議,糾正朝政的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行為。諫官的職能在《唐六典•卷八•門下省》中規制得相對明確,即諷諫、順諫、規諫、致諫、直諫等“五諫”。諫官(主要包括給事中及左右諫議大夫、散騎常侍、拾遺、補闕等)在對政令執行進行監督外,最難能可貴的是,也可對皇帝規諫,這在某種程度上進一步豐富了監察制度的外延。唐太宗時期,魏徵直諫作為一段佳話,一直傳頌至今[5]62。
由以上可以看出,御史制度、諫議制度,以及官吏考核制度,共同構建了一張監督網,將《唐六典》的行政法治思想展現得相當充分,并對后世行政立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唐六典》作為我國古代的行政法典,基于當時的社會歷史局限性,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集中在法典的實際執行方面還遠遠不夠,盡管有所實施,但一直沒有得到統治者的正式頒布。但通過對《唐六典》內容的考查,其嚴格的官吏選拔、職掌、考核、監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規制了行政的公平、效率、秩序,保證了“以法行政”“、行政控權”的行政法治思想。非常可貴的是,《唐六典》通過獨立立法,開創了我國行政立法的新紀元,導引著國家行政體系逐步走向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
作者:賈賓單位:中共漯河市委黨校法學教研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