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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好處
(1)對出租方的好處。對租賃船舶的瑕疵的免責權。一般情況,融資租賃中的船舶的選擇是由承租方作出的,出租方甚至可以完全不懂船舶,只提供對船舶的購買義務,其他由于船舶本身瑕疵造成的損失,可享受免責權利,對于船舶瑕疵造成的損失,可以由承租方與船舶提供方解決,出租方不承擔任何責任。這就給一些非船舶的專業資金進入船舶領域提供了可能性。
(2)對承租方的好處。對于航運企業來說,創造價值的是船舶的使用權,而不是船舶的所有權,承租方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獲得對船舶的完全使用權,而只需定期支付很少的租金,減輕了企業的還款壓力。
2.拓寬融資渠道
船舶融資租賃已經成為繼銀行貸款的第二大融資方式,并且船舶融資租賃發展的速度迅速,大有挑戰銀行貸款的潛力。特別是對于中小型航運企業來說,它們由于規模和信用方面的限制,很難獲得銀行和政府的貸款,更談不上發行債券或股票的形式融資,因此對于中小航運企業來說,船舶融資租賃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資金壓力。
3.還款方式靈活,減輕還款壓力
船舶融資租賃的還款方式可以雙方約定,根據航運企業的經營情況,按照營業額的百分比來支付租金,在旺季多支付租金,在淡季則可以少支付租金,減輕航運企業的運行壓力。有利于航運企業現金流的合理分配和充分利用。
4.享受政策優惠
在船舶融資租賃的運行過程中,其船舶通常能獲得國家加速折舊的政策優惠,在設備使用的初期加大折舊的提取力度,提取的折舊可以抵繳納的稅額。
5.盤活大型航運企業的資產
一般大型的航運企業常常會有一些被市場所淘汰,或者是已經與該企業的發展階段不匹配的船舶,而這些船舶高殘值的特性給企業造成了巨大的資金壓力,這些船舶正好可以出租給其他的航運企業,不僅增加了企業的流動性,而且還盤活了企業的資產,減輕企業負擔,增加企業的效益,同時還解決了中小航運企業的融資難題。
二、完善我國船舶融資租賃的相關建議
1.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議
(1)完善船舶融資租賃的登記制度。融資租賃的一個本質特征在于禁止當事人中途解約,而依照光船登記,承租人可以以船舶存在嚴重缺陷等理由中止租賃關系,向登記機關主張注銷登記,若依此注銷登記,融資租賃權就喪失了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出租人將承擔一系列責任,這對于出租人來說是極為不利的。所以,應當建立船舶融資登記制度。在該制度下,必須限制船舶所有權變更登記及抵押權登記,出租人保留名義上的所有權。為保護融資租賃權,原則上不應允許出租人擅自設定船舶抵押權,除非事先取得承租人的書面同意。在船舶融資租賃登記制度尚未制定時,雖然可以比照光船租賃進行登記,但應該在船舶登記簿上注明融資租賃的事實。一方面可以避免登記機關完全機械地按照光船租賃登記來進行處理,另一方面也可以使船舶融資租賃的事實取得公信力,有效地對抗第三人。
(2)規范船舶融資租賃的扣押和拍賣。船舶融資租賃下的船舶是否可以被扣押、拍賣?一種觀點是依照法律實證主義思維模式,將船舶融資租賃合同歸類于光船租賃合同,認為可以扣押;另一種觀點則認為不能扣押,其理由是扣船應嚴格依照法定條件,不能法外扣船。筆者贊同前一種觀點扣船的前提條件是該船舶融資租賃符合光船租賃的特征,因為依照《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融資租賃也存在不同的種類?!秶H融資租賃公約》第七條在原則上規定出租人對設備的物權應可有效地對抗承租人的破產受托人和債權人,包括已經取得扣押或執行令狀的債權人,但是根據該條第5款的例外,海商法關于海事請求權及扣押海船的規定得優先適用,海事請求權的效力優于出租人的物權。其實,海事請求權人可申請扣押并拍賣或變賣光船租賃的船舶,以此來實現其請求權,足以說明海事請求權可對抗光船租賃出租人的船舶所有權。而船舶融資租賃出租人僅保留名義上的所有權作為收回其投資的最終保障,這種名義上的船舶所有權更不足以對抗海事請求權。
2.金融制度方面的建議
國家政策導向要從現行的推動出口的貿易政策轉向無論船舶是在國內市場還是在國外銷售都得到政府多形式的產業政策支持。積極推進金融機構的專業化,有針對性地推廣外國金融機構對航運企業和船舶融資項目的評價模式。一方面商業銀行要注重熟悉海事金融業務專業人才的培養,提高自身的專業水平,有關部門要加強與銀行的溝通,積極向銀行推薦有效益的船舶工業項目。另一方面金融機構要加強與船級社、船舶經紀人等船舶專業機構的交流與合作,建立和完善船舶融資的項目評估體系。
本文作者:陳楠單位:哈爾濱工程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