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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筆者看來,食品安全犯罪指的是行為人在食品的生產、銷售過程中,無論在哪個環節違反了我國食品安全法或者是刑法的規定,都應受到刑法相應處罰的行為。伴隨著社會的持續進步和經濟的不斷發展,食品安全犯罪也呈現出越來越多的特征。首先,具有持續性,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往往受害群體較廣,不易控制,同時此犯罪對人體造成的傷害往往具有潛伏性和持續性;其次,具有廣泛性,無論是食品的生產、銷售環節還是原材料的采集加工環節,都會涉及到食品安全事故;再次,具有隱蔽性,傳統的犯罪模式中,犯罪人往往將生產地點放在監管力度較弱的偏遠地區以此來躲避相關部門的監察,但如今大量的企業已經開始打著免檢產品的旗號大行其道;最后,犯罪主體多元化,無論是國有企業、跨國公司還是個體工商業者都有可能是犯罪的主體。
二、我國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的缺陷
如今我國的食品安全犯罪愈演愈烈,與國外高發的食品安全犯罪不同的是,我國的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行為人牟取不正當的利益而發生的。值得肯定的是,我國關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從無到有并且在不斷的完善。為了更好地預防和懲處食品安全犯罪,我國出臺了《食品安全法》并且對刑法中有關食品安全的法規做了進一步調整,并增添了食品安全監管失職罪,這些調整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消費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不得不承認的是,由于我國當下對此問題的理論研究仍然很薄弱,食品安全犯罪規制出現了眾多新問題,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的缺陷暴露不斷暴露出來。
1、歸屬存在缺陷
從眾多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其侵犯的更多是公共安全,即多數人的生命及財產安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指的是破壞經濟秩序,干擾國家對市場的管理,是市場經濟遭受巨大損失的行為。目前我國的法律仍將食品安全犯罪劃歸到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罪中來。在設定食品犯罪初期,我國經濟發展比較落后,出于保護我國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目的,國家將食品安全犯罪劃歸到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罪的做法無可厚非。但是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食品安全犯罪對社會公共安全的危害更加明顯和嚴重,尤其是極大侵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及健康安全。從公民享有的權利來看,食品安全同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息息相關,保障食品安全也就是保障公民的生存與發展權。因此,現有的這種歸屬劃分存在明顯缺陷,不利于刑法威力的發揮和公民權利的保護。
2、主觀罪過范圍狹窄
根據現有刑法的規定,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要罪名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和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以上罪名的主觀構成要件是故意,如果是過失的話是不能夠構成此罪的。在司法實踐的過程中,以過失犯罪來定罪懲處食品安全犯罪的情況非常少。2010年,公安部公布了十大食品安全犯罪,十大案件均以故意犯罪來認罪懲處。然而,伴隨著食品加工生產技術日新月異的發展,許多安全檢測的標準也相應提升,法律應當逐步提升對食品生產和經營者的要求。我國《食品安全法》中明文規定:“在采購和加工食品原料時生產者有查驗的義務和責任”。但是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的相關規定:即使在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生產者沒有履行查驗的義務導致安全事故發生,也用追究生產者的刑事責任,而是承擔一定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然而,因過失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同樣也會造成嚴重的后果,有時更甚于故意犯罪,但卻只需要承擔一定的行政或者民事責任。同時,主觀罪過僅僅只限于故意,這樣的立法規制將會給司法認定帶來極大不便,也不利于有關部門打擊犯罪。
3、有關罰金刑的規定十分原則
修正案第八條對食品安全犯罪作了進一步修改,主要體現在罰金刑統一采用并科制裁的方式,取消了罰金數目在銷售金額的50%以上兩倍以下的限制,這樣的修改在很大程度上加強了懲治罪犯的力度。但是當下的罰金刑不夠靈活,過于原則,罰金刑在司法實踐的過程中完全取決于法官的自由裁度。這樣的規定帶有明顯的宣言性質,存在著眾多弊端:首先,沒有規定最低罰金數額的罰金刑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刑法的震懾力。先前刑法當之中涉及到罰金刑的,由于規定的罰金數額較低甚至低于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的罰金數額而受到社會各界的質疑,現行刑法也沒有合理妥善的解決這一問題;其次,這種沒有具體量刑標準和依據的罰金刑將會對司法實踐造成巨大的困難,甚至會造成量刑過重或過輕,既不利于監督罰金判決,同時還損害了刑法的嚴肅性和統一性;再次,罰金刑并沒有很好地體現出自然人和犯罪法人適用上的區別。比如說圖利性犯罪中的企業犯罪,國家根據法律剝奪犯罪而來的非法受益是理所應當的,但是現存的罰金刑并沒有規定凡有此罪的法人應當受到怎樣的處罰,因此在很大程度上缺乏刑法使用的針對性;最后,缺少易科制度,這種弊端和缺陷極易造成本應強制繳納罰金而又無力繳納的判決成為空談,無法得到有效的實施。
三、我國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完善
1、將其劃歸到危害公共安全罪類
食品犯罪侵害的對象是復雜的客體,也就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國家的食品安全制度。事實上,許多案例表明食品安全犯罪危害的是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將食品安全犯罪繼續劃歸到危害市場經濟秩序罪中已經不能順應時展的潮流。因此,筆者建議應將其劃分到危害公共安全罪中。這種劃分方法一方面是出于食品安全犯罪深刻的社會危害性及相應量刑的思考,另一方面是是在充分考慮食品安全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的基礎上,通過相應量刑來體現出我國刑法的價值取向,從而提高刑法中關于食品安全犯罪的懲處力度,有效地打擊食品犯罪,維護公民的基本權利,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2、規定過失罪
一個引起重大后果的案件,如果因為對犯罪故意的認定問題而不能對罪犯進行懲處的話,是違法我國刑法存在的真正目的,因此,規定過失犯罪迫在眉睫。故意與過失同時歸屬于罪過的概念下,因此兩者有著極大的相似性:故意和過失都是意志和認識因素統一下的結果,說明行為人對法律規定的保護持有背叛態度。但是兩者又是不同的罪過形式,故意所反映出來的非難可能性明顯要大于過失,所以刑法對于故意犯罪的規定不能等同于過失,因為過失而造成的犯罪同樣應受到刑法的懲處。相關部門應當參考危害公共安全罪類中設置了過失放火罪、過失決水罪等,增加過失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過失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
3、細化罰金刑
罰金是法院懲處犯罪分子的一種刑罰方法。修正案中規定了罰金刑的無限額性,這種無限額的罰金刑盡管適應了通貨膨脹的經濟規律,但是卻違反了罪行法定的重要原則。作為一種貪利性犯罪,食品安全犯罪罰金刑執行效果的好壞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罰金刑是否起著預防的作用。因此,刑法應當科學合理地細化罰金刑,而不是一味否決限額規定。在刑事立法上制定罰金刑的相關數額,應該建立在科學合理的刑法理性前提下,而不是主觀臆斷。罰金刑數額的制定應當遵守以下的原則:第一,數額相對確定原則。換句話說就是規定某一類型的犯罪罰金數額區間,必須要有最低和最高數額限制,不能無根據無限制的高或低。第二,適度性原則。罰金刑的數額范圍應該與犯罪行為的危害程度呈正比。第三,適應性原則,罰金刑數額的確定應當不斷適應通貨膨脹的趨勢。最后,遵循相對平等原則。同樣的罰金數額,對于富有者來說無關痛癢,而對于貧困者來說可能是天文數字。因此,刑法的數額還要因人而異,保持相對平等,可以將月工資收入和最低勞動報酬等因素考慮進去,制定相應的罰金制度。
食品安全不僅僅只是民生問題同時也是社會問題,關系到一個國家的和諧與穩定。因此,無論怎樣強調其重要性都不為過。加快完善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加強刑法的執法力度不僅僅是公民的心聲,同時也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本文作者:趙輝單位:遼寧宏都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