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政治學中法治思想的意義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一、法律應該是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良法之治
亞里士多德的法治公式,又被后人稱為良法之治。良法與惡法,是亞里士多德談論政體、法治問題時對法律的劃分。“公民們所遵從的法律是制定得優良得體的法律”是優良法治的前提和基礎。
1.良法要合乎正義、符合公眾的利益。良法與惡法,顧名思義,首先在于是否合乎正義、符合公眾的利益。因為“正義以公共利益為歸依”。亞里士多德認為,“政治學上的善就是正義,正義以公共利益為皈依。按照一般的常識,正義是某種事物的平等(均等)觀念。”一方面,法律是正義的體現。“要使事物合于正義(公平),需有毫無偏私的權衡;法律恰恰正是這樣一個中道的權衡。”在他認為,法律是衡量是非曲折的權衡。尊崇法律便是尊崇正義。法律的首要性質是公平,對一切人平等對待。立法的根本目的是要促進正義的實現。正義的原則必須寓于法律之中。可以這樣說,法律的制定和實施法律作用的大小,法律變革與否,政體的選擇都要以是否符合正義為轉移。另一方面,城邦治理需要正義的法律。“人是天生的政治動物”因此城邦成為人的最佳的社會載體,要維持城邦的長治久安,關鍵實際要靠法律去實現正義。《政治學》指出“人類由于志趨善良而有所成就,成為最優良的動物。”“城邦以正義為原則,由正義衍生法律,可平以判斷人間的是非曲直,正義恰是樹立社會秩序的基礎”可見人有向善的要求,為追求善而組成城邦,由城邦制定法律。因而法律應是善的化身。這里的善即為正義,正義是城邦治理最基本的原則,這原則通過伸張正義公平的法律來影響城邦的各個方面,保障人類幸福的生活。
2.良法要保證自由的實現。亞里士多德認為:“法律不應該被看作和自由相對的奴役,法律毋寧是拯救”。自由是西方文明的根本標志,自由意志是人的本質特征,作為西方文明的發源地,古希臘的公民珍視自由。保證自由的實現,是良法的基本標志之一。
3.良法與政體密切相關。“正確的政體必然會有公正的法律,蛻變了的政體必然會有不公正的法律”。即正確的政體制定的才是合乎正義的良法,人們應該遵從。亞里士多德本著他“中庸之道”的哲學思想,傾向于“中間性質的混合形式政體”。他認為這種以中產階級為基礎組成的政體是最好的,良法正是通過這種政體制定出來,以“使人們能夠有最善良的行為和最快樂的生活。”亞里士多德并不片面強調“法律的統治”,而是把“法律的統治”上升為“良法之治”。如果說亞里士多德主張的法律權威是對前人法治思想的繼承,那么,“良法之治”可謂是亞里士德的創見,是法治思想史上的一大創舉。
二、法治優于人治
(一)法治優于一人之治
“由最好的一人或最好的法律統治,哪一方面更為有利?”亞氏以這個問題為出發,主張“法治優于一人之治”。他認為“一般人總不能消除獸欲,雖最好的賢人也難免有熱忱。人不能免于感情用事。這就往往在執政時引起偏見”。而“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響的神靈和理智的體現。”而且,相比于一人的智慧決斷,眾人的裁斷更易于公正,更不易腐敗。法律為眾人智慧的結晶,體現正義、公共利益,必然優于一人之治。當然,亞里士多德承認法律不能面面俱到。“法律確實不能完備無遺,不能寫明一切細節。這些原可待留人們去審議。主張法律的人并不想抹殺人們的智慮,他們就認為這種審議與其寄托于一人,毋寧交給眾人”的確,在事實上,法律未能做出規定的地方,個人也未必能做出明斷,且眾人的判斷往往優于一人的判斷。
(二)要法治而不是人治
1.法律具有平等性和普遍性、穩定性與明確性、正義性與權威性等等特征。而人治往往具有專斷獨裁、因人而異、朝令夕改等等缺陷。2.人治主張賢人政治,而所謂賢人、神圣的人是虛幻的,且人治往往與君主制、寡頭政治相聯系,統治者的著眼點往往是自己的利益、統治階級的利益,是非正義的,也是不平等的。“統治者并不必被統治者具有更正當的權利。”治理權應由大家分享,輪流執政,即實行法治。
三、啟迪與思考
細細品位亞里士多德精辟深刻的法治觀思想,聯想中國當今立法、司法的現狀,不由掩卷沉思,發現要建立真正意義上的法治國家,可謂任重道遠,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第一,要立以正義為主導價值,保證人自由實現的良法。從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時期,就已經提出法律必須體現公平與正義的觀點。又如西方法院的大門外的蒙面的正義女神雕塑,都可見法律應當公平正義這一觀點是人類自古以來的一種堅定信念,也是法律文化矢志不渝的追求。法律應是正義的化身、正義的衛士。我們應拋棄所謂的“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舊有的法律價值體系,以公平正義為基礎和前提尋找最優效率點,用以維護公民的生命權、自由權、平等權等等權利。“自由”應是法律的核心價值。自由意志是人的本質特征,正如亞里士多德所說“法律不應被看作和自由相對的奴役,法律毋寧是拯救。”自由等公民的基本權利神圣不可侵犯,所謂“法無明文即自由”,個人利益和權利的追求是天經地義的,是符合人類理性的,具有最高的道德合理性與合法性。自由是人最基本的權利,人與動物的最大的區別在于人對自由的追求、對幸福的追求。有學者指出“真正的法治還必須是良法之治,而判斷是良法還是惡法的標準就在于是法律是保障個人自由還是壓制個人自由”。我國在法治化的進程中,應以正義、自由價值為指導,不斷完善我國的法律體系。國家要通過伸張正義的法律來保障每個公民幸福、自由、有尊嚴的生活,最終實現維護人的自由本性的終極價值。
第二,良法與政體關系密切,“正確的政體必然會有公正的法律”。現代社會,為法治國家普遍所接受選擇的是分權制衡的民主共和制政體。立足我國國情來看,我國現行的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完全照搬西方法治國家的三權分立政治體制并不現實,但民主思想、監督思想亦應對我國政治體制的完善起到指導作用。
第三,法律至上。亞里士多德曾說:“凡不能維持法律威信的城邦不能說他已經建立了任何法律”法律應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無上的權威。“法律至上”作為法治的基本特征,得到了法治國家的普遍認同與推崇,法律權威高于政府,高于統治者的權威,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統治階級沒有特權,所有公民平等的受法律保護與制裁。這是判斷一國是否實行法治的直接標準。我國在走向法治化的道路上,要維護法律至高無上的權威,掃清幾千年來“權利至上”的歷史沉渣。否則法治建設難有根本上的突破。
第四,堅持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人類近代以來的歷史經驗也告訴我們:只有確立法治,國家才能實現長治久安;只有在確立法治的國家,人權才能受到有效的保護。我國憲法中明確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歷史已充分證明,所謂的德治往往會為專制獨裁服務,且與人治(統治者的權術)密切相關,往往淪為統治者的統治工具。法治與德治如同水火,不可相容。堅持法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糾。
第五,我國法治化建設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提出。我國正走在法治化進程的漫漫長路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提出,對于指導著社會主義的法治建設,深化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促進著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都有著重大的意義。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從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現實和全局出發,借鑒世界法治經驗,對近現代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社會和法治發展的歷史經驗的總結;它既是當代中國社會主義建設規劃的一部分,同時也是執政黨對中國法治經驗的理論追求和升華。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五個方面內容。相輔相成,體現了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是體現社會主義法治內在要求的一系列觀念、信念、理想和價值的集合體,是指導和調整社會主義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的方針和原則。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以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為基本價值取向;尊重和保障人權是社會主義法治為基本原則;法律權威是社會主義法治為根本要求;監督制約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內在機制;自由平等為社會主義法治的理想和尺度。無不體現了亞里士多德的追求正義自由的良法之治、政治體制要適應法治的發展、法律至上、要法治不要人治等等法治思想。《政治學》作為古代最偉大思想家的代表之作,其闡發的法律學說及政治思想,是西方政治學和法學文化遺產中的一筆寶貴財富。《政治學》中的法治思想,結合我國當代最新的法治理念來看,仍有其不可替代的現實意義。
作者:潘紫嬌單位:中國刑事警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