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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賠補救階段
交易中的賣方在備貨,發貨的同時,還需要辦理相關的報關、保險、商檢等手續,并將買家的貨品及時運輸到運輸公司進行發送,買賣雙方在貨物的運送過程中都能夠實時監測到貨物的狀態,直到買方收到貨物為止。在這個過程中受損的一方要受到另一方的違約索賠。從民商法定義的電子商務的四個階段可以看到,電子商務沒有排除傳統的民商法的管制范圍,只是在這種新的交易方法過程中,民商法做了相應的調整,為電子商務的公平、安全可靠給予了保障工作。
2、民商法的創新對電子商務的影響
隨著電子商務影響范圍逐漸擴大,由上我們看到民商法在這方面作出了相應的創新,并專門針對電子商務提出了很多新的規章制度,這些制度對電子商務的發展帶來了或多或少的影響。
2.1民商法對電子商務商事主體確認方面的影響。電子商務在商事主體方面創立了諸如網絡服務商戶、配送企業等在內的商戶主體。民商法的創新首先對這些新的商事主體提出了法律的約束,給他們帶來了一定影響。電子商務的開始階段,一些電子服務商的設立不夠規范,他們設定的條件、運行程序以及經營的范圍都缺乏相應的管理;其次在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主體方面,缺乏安全有效的認證機制。傳統的民商法由于沒有面對海量的電子商務商戶主體,在認定方面需要經過有關部門的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的過程。但是基于網絡的虛擬性比較強,這樣的認定方式顯然很容易讓一些非法的商戶鉆空子。在民商法進行改進之后,將電子商務在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盡管就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之間在民商法法律關系上來講,沒有太大的區別,都是關于當事人之間在物品以及服務方面的籠統約定。但是民商法創新的意義在于對電子商務正在虛擬空、對虛擬主體和行為無法在法律上有準確定義做了相應的改進,這勢必給電子商務在規范經營、打擊欺詐行為方面帶來革命性的影響。
2.2民商法的創新對電子商務商行行為方面的影響。電子商務是通過大量的電子合同、電子支付等新型的交易方式來完成買賣雙方的交易活動。而電子合同與電子支付方式與傳統的紙質合同與交易方式相比,目的和方法沒有太大變化,但是帶來了許多新的問題,比如傳統的紙質方式,雙方都留有具有法律效益的紙質文件,可以證明交易的合法性,但是電子交易在這方面存在嚴重缺陷。再比如EDI電子文件在法律效益方面還不是很強,作為電子文件,就有存在被篡改等可能性,所以在法律效益方面沒有很好保障。這些問題都是交易的電子文件帶來的安全問題的冰山一角,對此,電子商務專門針對這些商行的行為做了相關的細致改進,包括調整了以數據電訊的方式進行的商事活動的法律規范,例如對有關的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和地點,雙發都達成協議之后才能生效。采取數據電文形式簽訂的合同,對到達時間進行了詳細的定位。
2.3民商法創新對電子商務市場交易范圍的影響。以網絡為交易平臺的電子商務活動,因為網絡的原因,本身就無法受到國界和地域的影響。這就使得電子商務交易處于一個國際化、虛擬性的環境中。交易雙方通過數字資源的交換來達成交易的行為。而這些數字資源的交換如果排除于交易市場之外,勢必會讓電子商務的發展不受市場的掌控。為此,民商法作出了遵循WTO規則的創新,在方便全球商務的同時制定了相關的法令法規。我國在設計電子商務的行為規則、電子支付規則等方面,在商品的服務種類、特許的經營股權以及產品質量方面做了詳細的規定,切實保障中國的電子商務發展在民商法的管轄之內。同時,成立了專門的負責數字認證的機構來確定交易雙方的身份真實性,保障了雙方的利益。
3、結語
總之,在電子商務的發展過程中,商務活動的方方面面都會在民商法的不斷創新中被約束,也就是說民商法的創新勢必會影響到一些人的經濟利益,但是從總的方面來看,這些影響都是積極性的,只有我們的商戶和客戶之間根據這些創新不斷調整自己的策略,才能適應新的電子商務環境,將我國電子商務推向正規化、國際化的軌道。
作者:司陽單位:廣西工業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