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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格式化的判斷標準和社會的多樣性之間存在沖突法律規范的抽象性及其適用的長期性總是要求法律文本以最簡練的結構、最淺顯的語言表達出深遠的思想,因此,法律文本所表達出的權利義務判斷規范總是提供一種最為簡潔且整齊劃一的標準,由此而決定了法律規范是局限條件下的封閉表述。對于法科學生而言,在其學習法學的初期,教學的一個重要目標就是培養學生對于規范自身的熟悉和理解,教學的重要內容包括:將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進行分離,事實判斷應當先于價值判斷;法律規范是價值判斷的最為主要的依據;法律規范是最為經濟的行為準則;法律規范是追求秩序、安全、權利、自由、公正、民主最為有效的手段。由此而帶來的一般后果是法科學生對事物的判斷標準趨近于封閉和單一。然而,“在書面文章中,語言的組織和搭配并非僅僅按照一條簡單的線索進行,而是要符合一個國家集體生活的實際情況。”因此,打開法律制定和表述的局限條件就會發現,法律規范只是社會管理的手段之一而非唯一的手段,研究規范使用的法學學科只是社會科學的一個部分,與之相伴的法學教育所揭示的規律只是一種局限性的真理。由于社會是法律規范適用的起點和終點,因此社會的多樣性對法律規范具有決定性的影響,而傳統法學教育所關注的法學自身的判斷標準的學習可能與其最終適用之間存在巨大的沖突。
1.對法學教育的應然理念存在沖突。傳統語境下的法律適用是將規范作為社會管理的最后屏障予以嚴格適用,以實現法律由于被遵守和適用而得以實現的作用,由此而產生的法學教育的理念是規范的解釋學,意圖通過對學生進行嚴格的訓練,使其能夠精確地理解法律規范,以便于準確適用法律,將法律的公平、正義精神最大化。由此而派生出的法學教育理念是相對封閉的法學教育,以避免學生誤解了法律的精神。然而,在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的時期,社會管理的行動者卻希望法律是社會管理的利器并在社會管理中發揮超常的作用,由此要求法學專業訓練出來的學生不僅能夠深刻地理解法律,而且要求他們將法律規范納入社會的視野中進行理解和適用,由此而要求法學教育的理念是開放的,要求學生除具備傳統的法學知識外,還要求法科學生能夠靈活地解讀和運用法律規范,以便于法律規范最大限度地發揮作用。
2.對法學需要承擔的任務存在深刻的沖突。在法學的語境下,“法律是社會道德產物,是社會制度之一,是社會規范之一,它維護著現存的制度,反映著某一歷史時期、某一社會的社會結構,簡言之,法律與社會的關系極為密切。”[8]因此,它并不是社會秩序控制的首要手段,而只是社會秩序控制的手段之一。同時,由于法律的適用是立足于當下的社會現實而對爭議進行判斷,因此,法律具有自制主義的要求,要求其作為社會秩序控制的最后手段出現,不能將社會中的全部矛盾納入其調整范圍;它也不能實現引領社會發展、演變的急先鋒的角色要求,只有在面臨需要控制社會的危機狀態時才要求其偶然采取司法能動的策略。由此而產生了法學教育的應然理念是以保守主義為基調的,只有對法學精英的要求才是高層次的,才是既能夠滿足保守主義的要求,又偶然能夠引領社會的發展趨向。但是,目前的社會秩序控制需求卻要求司法采取能動的策略,意圖通過對法律規范的強力適用,將其中所蘊含的價值取向完整地予以貫徹。按照現階段社會管理層對法學需要扮演的角色的期待進行衡量,傳統語境下的法學教育顯然是滯后的。
3.對法學教育的角色期待不同。法學判斷爭端所針對的對象是相對孤立的,爭議的行為被單獨抽取出來進行判斷,因而其是非判斷是相對清楚的。可見,具體的司法判斷的結果只能是個別化的,而不具有普適性;因此,遵循這一規律的制約,法學教育強調的是非判斷是相對封閉的,并且希望人們了解法律的存在或了解法律的服從和遵守所產生的作用。順應典型的法律思維的期待,則要求法學教育在相對封閉的語境下進行。但是,在社會多樣性的視野下,隱藏在爭議事實背后的多種條件潛在地影響對爭議事實的是非判斷,此時,對爭議事實的是非判斷不僅需要考察爭議事實本身,還需要考察作出是非判斷之后可能引發的其他問題,謹防“蝴蝶效應”的出現。可見,社會背景下的是非判斷是開放式的,其往往潛在地適用社會自身演變的規律,人們正是在遵循這一規律的前提下尋求發展,因為“所有成員間的普遍依賴(generalinterdependence),是大規模群體的特征。個人,作為大規模群體的一員,并不指望以自己的行動來影響其他成員的行為。”開放式的社會管理對于法律規范適用的要求當然地要求法學教育扮演的是全方位思慮沖突并彌合沖突的角色,“角色是對典型期待的典型回應。”順應這一種角色的期待,法學教育中的學生就應當成為一個具有濃厚社會閱歷且具有專業知識的專家型人員。因此,典型法學教育的模式不太可能完成開放式的社會管理需要的法學高層人才的培養任務。
(二)開放式的社會管理要求法學教育具有人文主義思維
1.注重對法律規范系統性精神的解讀。“法律就是各種力量作用的結果,是經過社會網絡過濾以后的結晶。”因此,每一個部門法在相對獨立的背景下都會向法學的一般理論趨近。對于法律規范的解讀應當是透過規范自身而去尋求其存在的機理,從而不斷拷問法律的適用是否體現了內省式人本主義的精神,以避免社會演變的失衡。但是,這樣的法律適用畢竟是較為復雜的,而且它可能被人為的因素所操縱,因此,只能在滿足文義解釋的前提下,由高層次的人才對法律規范進行適用。
2.注重法學在社會實踐中開放。“真正的科學理論不是呆滯的‘冥思苦索’的結果,也不是把一些假設中所包含的邏輯含義加以敷衍的結果,而是從事實(fact)出發又不斷回到事實中的觀察、推理和驗證的產物。”因此,法學教育應當引導學生關注社會,將法學的理論與社會實踐聯系起來,還法學本身所應有的實踐性、世俗性學科的本原,而不能將之作為學者在封閉條件下孤芳自賞的玩偶。從而使學人能夠密切關注社會的變遷,關注社會的演變流向,使法律規范成為保障人類最后權利背景下促進社會演變的力量,而非一個簡單的管理工具。
3.將社會的各種利益有機地協調。在逐步從傳統社會走向現代社會的背景下,人們對于個人權利和自由的重視程度顯得超乎尋常,“不自由毋寧死”、“若為自由故,二者皆可拋”的描述無疑是這種關注的寫照。但是“自由總是呼喚著理性,以尋找管理自由的規則。”“自由與秩序不是相互矛盾的,而是相輔相成的。”在自由、民主、公正、權利、安全、秩序諸多價值并行的時代,人之于自己的價值取舍呈現出巨大的差異,與之相關的管理集團也在價值取舍方面存在自己的選擇,因此單純關注或者選擇某一種價值作為法學教育的首選價值,不僅是固步自封的,而且也會使法律規范日益工具主義化,從而喪失了其作為社會穩定調解器的功能。
4.要求法律規范的實施者能夠體味法律科學的悲憫和無奈。法律規范是一種價值判斷規范,在其制定時,(法律中)“相互沖突的價值之間的對立是如此深刻,以至于無法在彼此之間實現一種可以容忍的妥協。”因此,對于法律規范的適用一般意味著對爭議雙方中的一方,甚至是雙方的權利損害。那么,對法律的適用就必須關心“人”現在和未來的處境,關心法律適用之后對于“人”所意味著的處境改良或者是惡化,因為“法律具有戰略性和政治性”。在法學教育中,就應當引導學生不僅要關注法律規范本身的精神,而且要關注法律規范本身設立的目的是對正義的追求,而正義就是基于社會成員之間權利義務的平等而對社會利益分配的合理性、有序性的要求和企盼。因此,法律規范的適用者需要理解法律的適用是一種無奈的選擇,選擇之后對爭議雙方中的任何一方或者雙方造成損害也是一種無奈,既然如此,對于嚴厲規范的適用就應當體現出法律之于被消極評價者的悲憫。
二、法學教育中人文主義思維的培養路徑
(一)確立開放式的教育路徑埃米爾•迪爾凱姆強調,“社會是自成一格的現實,不能夠被簡單化為不同層次的心理學因素分析或其他的因素分析。”有鑒于此,在法學教育中不應當對其進行封閉式的理論培養,而應當對其采取開放式的教育,將法律規范納入其所賴以生存的現實社會之中,以便還原法律規范的全部精神,從而利于學生全面理解社會。當然,法學的開放式教育應當以規范性的法學思維教育為前提,在已經培養了學生的規范性思維之后實施。
1.展開社會化的法學教育,使法學教育從封閉狀態步入開放狀態。總體而言,相對封閉的法學理論一般是能夠自洽的,因此,在相對封閉語境下的討論得出的結論也是能夠被接受的。但是,消解其自我封閉的局限條件之后就會發現,在全社會背景中所觀察到的法律現象比法學視野中的法律現象要復雜得多,法學本身的蒼白之處居然比比皆是,而這恰恰是法律科學的本相。通過法學教育的全社會視野的開展,可以打開受教育者的視野,使其全面感受社會,而從外向型的人本主義走向內省型的人本主義,避免單純考量人類的利益;同時,從孤立地討論法律規范的運用演變為考量各種利益的綜合平衡。在這種強烈的社會視野中,能夠促使受教育者檢視既有的法學知識和法學理論,發現其在封閉語境下的人文主義精神的片面,進一步理解其在社會控制語境中的實質,充分發現其中協調性的人文主義精神。
2.在法律科學的內部展開相互開放的教育。伴隨學科的專門化進程,各個部門法學應自身理論發展的需求而不斷演變,以至于各個部門法之間逐漸形成了理論的鴻溝,在法學這一宏大背景下的交流和相互滲透成為學習者難以逾越的屏障。與部門法全面自我完善相伴的,是貫穿于法學之中的人文精神在部門法中不能得以全面的彰顯;和部門法難以滲透學習和交流為伍的,是學習者在學習中難于全面把握深入于法律科學的人文精神。因此,在法學教育中實行部門法學的全景式教育就成為促進學習者全面、深刻把握法律規范中的人文精神的路徑。
(二)確立實踐性的法學教育路徑“立法與理論最終應當服務于實際需要”。因此,實踐是法學的生命力的源泉,而法律規范的人文主義精神從抽象演變為現實,能夠被學習者深切感知的有效途徑就是將抽象的感知和記憶改變為具體的實踐。
1.推行討論式教學。每一個實際發生的案件的再現,就是諸多利益沖突的再現,而傳授者自拉自唱的講授所標榜的只是其自身所主張的價值觀念,難以全面表述規范或者沖突本身所蘊含的人文主義精神。而通過對案件的討論,可以使學習者從多種角度去理解實踐中的沖突,發掘出掩藏在沖突之中的諸多利益的沖突,理解“沖突是生存的本質。沒有沖突,人的生存就沒有意義,或者只能獲得生存的那種很浮淺的價值。”的深意,多角度地理解法律規范所表達出的人文主義精神,以便盡可能多角度地理解人文主義精神的內涵。而且,案件再現狀況下的討論式教學,是學習者深刻理解法律規范人文主義精神的成本最低的路徑,因此,從教學成本的角度考量,選擇討論式教學培養學生的人文主義思維也是較為優化的。
2.對學習者的實習教學進行引領。法科學生在前期的學習中,目標是追求對部門法的知識性內容進行學習和理解,其對部門法中的人文主義精神卻不一定能夠深刻領會;那么,在實踐性學習的全景式狀態下,需要學生掌握的是實踐狀態下各種規則的沖突,以及在規則沖突背景下的利益沖突,規則本身在實踐狀態下的深意。然而,學徒式的法學實習教育是目前的常態,其中的代表性方式就是發源于西方的診所式法學教育,由此而產生的后果是,因學生所在的實習單位、實習所跟隨的實務工作者存在的差異而在實習結果上千差萬別,學生是否能夠深切體會法律規范的精神也就必然呈現出巨大的差異。從教學成果的規模性追求而言,這顯然是不利的。為此,在學生實習之前,是需要進行教學引領的。在這一引領過程中,需要通過承擔實踐教學任務的教師對實習應當達到的目標、實習的方式、實習的檢驗進行細致的闡釋。
三、結語
引領法科學生成為充滿了人文主義思維的實踐者,或許是提升其核心競爭力的途徑。
作者:彭劍鳴單位:貴州警官職業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