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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對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綜合整治,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治監督管理制度》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建立區、鄉(鎮)、辦事處二級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治監督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我區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治的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作業場所、設備及設施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發生的隱患,即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重大經濟損失的隱患。
第四條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治監督管理的原則:
(一)生產經營單位全面負責;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屬地管理,分級監管、督辦;
(三)逐年確定重點隱患,限期完成整治。
第五條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治監督管理的職責劃分:
(一)各生產經營單位作為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對本單位存在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監控和整治全面負責。單位主要負責人是隱患整治的第一責任人。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治監督管理全面負責。行政主要負責人是隱患整治監督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三)區直負有安全生產直接監管責任的部門,對政府直接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治監督管理全面負責。部門主要負責人是隱患整治監督管理的直接責任人。
(四)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對本行業內有關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治實施監督管理。
(五)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區行政區域內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治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治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對本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隱患進行排查、登記、建檔、整治,區人民政府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重點監督整治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每半年應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按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作為重點監督整治對象。
列入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整治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由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在當地媒體上公布;列入鄉(鎮)、辦事處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應在人員集聚的地方公布。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的重點監督整治隱患項目情況、隱患整治完成情況及監管部門驗收合格情況于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報送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重點監督整治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要明確隱患整治內容、整治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監督單位和責任人及完成整治的時間。
第八條區直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本行業內重點監督整治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下達整治通知書,并對隱患整治進行監督檢查,協調處理隱患整治中的重大問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生產的,區直有關部門要依法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整頓或者停止使用。
區直有關部門下達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治通知書,應當抄送本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治結束后,隱患整治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向履行該隱患整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申請驗收,有關部門應當會同本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時組織有關專家或專業技術人員對隱患整治完成情況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應當及時對該隱患的消除予以書面確認;驗收不合格的,責令重新制定整治方案,限期進行整治,逾期仍達不到整治要求、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九條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治通知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隱患的基本情況;
(二)隱患的類別;
(三)隱患的整治要求和整治期限;
(四)隱患整治監管、督辦單位及責任人。
第十條確定列入重點監督整治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單位,必須按照隱患整治通知書的要求,制定隱患整治實施方案,報經履行該隱患整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本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組織實施。
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治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隱患類別;
(二)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三)整治內容、措施和目標;
(四)整治資金來源及其保障措施;
(五)實施整治方案的時間安排及人員組織。
第十一條存在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單位在組織實施隱患整治期間,應成立由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的隱患整治小組,負責隱患整治的全面工作和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二條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每月對本級重點監督管理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第十三條各級各有關部門及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強對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危險性和隱患整治必要性的宣傳教育,提高廣大職工群眾的安全意識,調動和發揮他們參與隱患防范及整治的積極性,把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治落到實處。
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治監督管理情況列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考核內容。
第十四條建立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報告和舉報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舉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不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或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或舉報的政府或部門,應當立即調查核實。
第十五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存在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超出其管轄或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或負有職責的區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整頓或停止使用等緊急措施;區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查處。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違反本制度規定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對未履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治責任,導致重大事故發生、造成嚴重后果、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區直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治監督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按照管理權限,由區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