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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推進我縣基層司法所崗位目標責任制工作,加大對目標工作的落實力度,繼續深化“三項重點工作”,確保年度各項工作的順利完成,真正做到以科學的目標管理人,以規范的制度約束人,特制定本考核辦法。
一、考核對象
全縣基層司法所及全體司法助理員。
二、考核內容
三、考核時間
另行通知
四、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由局黨組成員及相關科室人員組成的考核小組負責,職能科室根據相關客觀數據和情況,查資料、看實地。考核嚴格按照標準評定分值,并當場指出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限期整改。
五、考核結果運用
1、年度綜合考核排名在全縣前四名且基本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司法所,報局長辦公會議審定確定名次。
2、年度綜合考核排在前七名司法行政工作人員,(其中:司法助理員5名,協管員2名)作為先進個人,并頒發榮譽證書。
3、年度綜合考核獲獎的先進單位和個人,作為上報出席縣、市、省級先進單位和個人的主要依據。
4、年度綜合考核末位的,局黨組對該所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連續兩年目標考核末位的,對該所負責人進行調整。
5、年度目標考核結果向各鎮黨委、政府通報。
六、獎懲措施
(一)司法所考評加分項
1、上年度集體受到縣委、縣政府以上或上級司法行政部門表彰的,按省、市、縣分別加1.5分、1分、0.5分;
2、業務工作有創新,并召開現場會予以推廣的,按省、市、縣分別加8分、4分、2分;
3、被推薦接受迎接國家、省檢查調研的加3、1分;
4、宣傳報道在市級報刊上登載的,每篇加1分,在省級報刊登載的每篇加2分,同一報道以最高標準記算;
工作信息被市局采用的每條加0.2分,被省廳采用的每條加0.5分,此項總分最高獎5分;
5、被推薦接受國家、省檢查,分別加3分、1分;
6、與上年度綜合考評相比,每進一位加0.5分。
(二)個人加分項
上年度個人受到縣委、縣政府以上或上級司法行政部門表彰的按省、市、縣分別加4分、3分、2分;
被評為鎮級優秀公務員的加1分;
此項加分不重復記算。
(三)司法所考核減分項
1、迎接省、市、縣調研、檢查被通報批評,為司法行政形象帶來負面影響的,扣3分;
2、社區矯正對象由于管理不到位,造成重新犯罪,被上級機關責任追究,通報批評的,扣5分。
3、在效能建設、創先爭優、文明創建工作中工作人員被縣通報每人每次扣2分。
(四)個人考核扣分項
1、在效能建設、創先爭優、文明創建工作中被縣通報一次扣2分;
2、不依法辦事,作風不實,群眾舉報經查核實的,每次扣2分。
七、一票否決
1、基層站所民主評議中位列所在鎮末位以及違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黨風廉政建設、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相關規定的,所和個人當年均不得評先評優。
2、司法所工作人員違反效能建設,按縣效能建設具體規定執行,被縣效能辦通報2次的,該所及個人均不得評先評優。
3、作風不實,不依法辦事,經群眾舉報年內達2次,且核查屬實的,其個人不得評先評優。
此考核辦法由局考核小組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