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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省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無障礙設施,是指為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兒童和其他行動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閑娛樂和參加其他社會活動時,能夠方便、安全、自主地通行和使用的服務設施。
必須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的范圍和建設標準,依據國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以下簡稱《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本市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區域內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無障礙設施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并認真組織實施,保障無障礙設施建設與本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各級規劃、建設、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區域內無障礙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負責監督、協調、檢查本區域內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工作。
第六條城市道路和建筑物(下稱建設項目)所有權人是該建設項目無障礙設施的建設義務人。所有權人與經營管理者分離的,雙方應當以協議方式明確各自的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維護管理的責任。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時,建設單位必須按照《設計規范》規定的標準,設計、建設無障礙設施并設置國際通用的無障礙標志。
配套無障礙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七條建設項目的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設計規范》的要求,進行無障礙設施的設計。
各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以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備案單時,應當將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的內容列入審查范圍,對未按有關規定及《設計規范》要求設計、建設無障礙設施的,不予批準發證。
第八條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無障礙設施的施工并保證施工質量。
建設項目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無障礙設施的施工實施監督。
第九條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對配套的無障礙設施進行驗收。對未按規定進行無障礙設施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十條對已建成的無障礙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指引和提示公眾正確使用的標志。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所有權人或者經營管理者是該項目配套無障礙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對無障礙設施進行日常養護和維修,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第十二條對已建成但沒有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或者無障礙設施不符合《設計規范》要求的建設項目,批準該項目施工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無障礙設施改造計劃,逐步組織實施改造。
城市道路、機關和社會團體辦公場所及公共服務單位營業、服務場所,應當優先列入無障礙設施改造計劃。
建設項目的所有權人或者經營管理者應當根據無障礙設施改造計劃的要求,負責實施無障礙設施改造并承擔改造資金。
第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納入改造計劃的無障礙設施的改造實施監督。未按照改造計劃完成改造任務的,該建設項目所有權人或者經營管理者就同一項目申請擴建、改建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準。
第十四條公共交通運營企業應當在公共交通運營線路上逐步配置無障礙車輛。公共交通運營車輛上應當配備字幕報站和語音報站系統并保持正常使用;已配置的無障礙車輛的運營標志、標識應當保持醒目,便于識別。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擅自占用盲道等無障礙設施,不得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因城市建設或者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上的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舉辦單位應當報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設置警示標志或者信號設施。臨時占用期滿,應當及時將無障礙設施恢復原狀。
第十六條規劃、建設、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日常使用、養護、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本規則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并依法進行處理。
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工作委員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日常使用、養護、管理情況實施監督,發現問題,可以向有關部門反映。有關部門接到情況反映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反映者。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設計單位違反本規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建設項目施工單位違反《條例》和本規則的相關規定,未按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進行無障礙設施施工或者無障礙設施施工發生質量問題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建設單位違反《條例》和本規則的相關規定,未對配套建設的無障礙設施進行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上的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造成無障礙設施損毀的,除依法賠償損失外,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規劃、建設、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依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