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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應急預案體系,增強各類應急預案的實效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為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范各類緊急應對行動而預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應急預案編制、、備案、實施等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類指導、歸口管理、分級實施、逐級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我市應急預案體系由市、轄(市)區總體應急預案,市、轄(市)區專項應急預案,市、轄(市)區部門應急預案,街道(鎮)和社區(村)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等6大類組成。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負責市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的監督和指導工作,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具體負責相關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擔對轄(市)區應急預案管理的指導和協調工作。各轄(市)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的協調和監督工作,其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相關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類型應急預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制定單位負責。
第七條市、轄(市)區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和有關部門負責督促、指導本地區、本系統的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應急預案的編制和修訂
第八條市、轄(市)區總體應急預案由市、轄(市)區人民政府編制和公布。市、轄(市)區專項應急預案由市、轄(市)區政府指定的牽頭部門負責編制,報市、轄(市)區政府批準后公布。部門應急預案由部門編制和公布。
街道(鎮),社區(村)應根據轄(市)區總體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要求,在轄(市)區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指導下編制和公布應急預案。
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主管部門的要求,由企事業單位自行編制和公布。
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由主辦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實際需要組織制定。
第九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根據突發事件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成立有關單位和人員組成的應急預案編制小組,開展應急預案起草工作;組織有關應急管理專家或相關部門、單位專業人員,對起草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第十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在應急預案起草過程中,應當征求預案涉及單位的意見。
涉及限制公民自由的或與公民權利密切相關的,應以適當方式廣泛征求意見。
第十一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滿足以下總體要求:
(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國家、省和市的法規、規章、標準及方針政策規定;
(二)體現“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專業處置、部門聯動,條塊結合、軍地協同,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應急管理工作指導方針;
(三)保持與上級和同級應急預案的緊密銜接,保持與相鄰行政區域相關應急預案的銜接;
(四)充分考慮管理機制、風險狀況和應急能力;
(五)內容完整,分工明確,措施具體,責任落實;
(六)簡潔規范,具有科學性、實效性、可操作性。
第十二條應急預案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總則,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范圍和工作原則等;
(二)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包括領導機構、辦事機構、工作機構、地方機構或現場指揮機構、專家組等;
(三)預防與預警機制,包括應急準備措施、預警分級指標、預測與預警和解除的程序及預警響應措施等。
(四)應急處置,包括應急預案啟動條件、信息報告、先期處置、分級響應、指揮與協調、應急聯動、信息、應急結束等;
(五)恢復與重建,包括善后處置、社會救助、調查與評估、恢復重建等;
(六)應急保障,包括救援隊伍保障、財力保障、物資保障、基本生活保障、醫療衛生保障、交通運輸保障、治安維護、人員防護、通信保障、公共設施、科技支撐、法制保障、地質和氣象水文信息服務等;
(七)監督管理,包括應急預案演練、宣傳教育培訓、監督與檢查、責任與獎懲;
(八)附則,包括名詞術語和預案解釋等;
(九)附件,包括突發事件分級標準、組織管理體系圖、相關單位通信錄、應急資源情況一覽表、標準化格式文本等。
基層(街道、社區、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應當重點明確先期應急處置職責、信息報告、人員撤離路線以及應急保障等內容。
第十三條應急預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編制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適時修訂。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二)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職責調整;
(三)相關單位或主要人員發生變化;
(四)應急預案的啟動和演練中發現問題和不足,需要修訂完善的;
(五)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認為應適時修訂的其他情形。
應急預案的修訂程序參照應急預案編制程序執行。
第十四條應急預案之間應當保持協調一致、相互銜接。
下級專項應急預案與上一級專項應急預案相互抵觸、不銜接的,由上一級專項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負責協調;同級專項應急預案與其它應急預案以及同級部門應急預案之間相互抵觸、不銜接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協調;必要時,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解決。
第十五條完成編制和修訂后的應急預案應及時報送備案,報送備案時應同時提供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總體應急預案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部門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和其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基層(街道、社區、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和重大活動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或隸屬關系報上一級組織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受理備案的部門應當對應急預案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記備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涉及保密內容的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的編制機關或者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秘密及密級的規定,確定應急預案密級。
第三章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十八條市、轄(市)區總體應急預案的啟動由市、轄(市)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批準后實施;專項應急預案的啟動由牽頭部門提出建議,經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批準后實施??傮w應急預案或專項應急預案啟動后,部門相關應急預案和基層相關應急預案自動啟動。
部門應急預案和基層應急預案的啟動由部門及單位負責同志決定并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各類應急預案啟動后,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立即實施先期處置,按規定上報信息,發出預警。
啟動Ⅱ級以上應急響應的,應急響應終止后,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查明突發事件的經過和原因,總結應對工作的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并向同級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報告。
第二十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建立健全應急預案演練制度,制定應急預案演練規劃,適時開展桌面演練、專項演練和綜合性演練。
第二十一條總體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綜合性演練由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會同有關牽頭部門制定演練計劃和演練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大型活動應急預案的主辦單位應在活動開始之前至少開展一次應急演練。
第二十二條實戰演練組織單位在應急演練結束后,應及時分析總結應急處置工作得失,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形成應急演練評估報告,并報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各類突發事件的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四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培訓制度,有計劃地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鼓勵應急預案編制者單位建立健全有關危險源、危險區域、應急資源等基礎信息數據庫和應急預案數字化管理系統,實現資源共享。
第二十六條對在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市、轄(市)區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有關部門及預案編制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應急預案和演練評估報告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備案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未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編制和修訂應急預案,導致突發事件處置不力或者危害擴大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行政、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年月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