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建設項目棄渣管理規定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一、我縣境內重點建設項目多,特別是一些線性工程項目隧道多,在項目工程建設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石料棄渣,為充分利用棄渣石料,減少堆場占用土地,防止水土流失等次生災害,增加財政收入,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中的棄渣是指項目工程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可利用的石料等礦產資源。棄渣管理工作由縣國土資源局、鄉鎮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重點項目建設指揮部按職責分工共同負責。
三、按照礦產資源屬國家所有的原則,在進行項目用地規劃選址和進場施工時,由重點項目建設指揮部配合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與項目業主單位或施工建設單位簽訂書面協議,規定項目工程施工建設過程中所產生的棄渣除自用外,無償歸政府統一經營、管理。項目自用量由項目工程建設單位測算后函告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委托資質單位對棄渣的資源量和項目施工自用量進行核定。
四、石料棄渣的加工經營權采取公開掛牌(拍賣)的方式出讓,出讓方案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配合縣國土資源局提出,報縣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五、石料棄渣加工經營權公開出讓活動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具備礦產產品加工條件的境內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均可申請參加,申請人可以單獨申請,也可以聯合申請,項目施工單位也可參加競買。公開出讓的起始價和底價參照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證結果及建筑石料市場價格、市場情況等由縣人民政府召集相關部門專題研究,集體決策,綜合確定。有設定出讓底價的,底價確定后,在出讓活動結束之前應當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與競得人在成交后15日內簽訂出讓合同。成交價款應在成交合同簽訂后60日內向指定帳戶足額繳清,成交價款不包括環保、林業、水利、安監、國土等部門按有關規定征收的規費。
六、工程建設項目棄渣堆場和棄渣加工場及生產運輸所需改擴建道路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負責協調落實臨時用地,臨時用地以不占用耕地、生態公益林為原則,并不影響行洪通道,根據《省臨時用地管理辦法(試行)》(國土資交[]68號)和《市國土資源局關于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流程的通知》(國土資綜[]564號)的規定報批后使用,有關費用(含青苗、地面附著物補償及土地復墾費等)由競得人承擔。未經批準擅自堆放棄渣并加工的,按非法占地論處。棄渣加工生產用水、用電及其他設施引入、污水處理等由競得人自行向有關部門申請,并承擔相關費用。
七、石料棄渣根據設計由施工單位運到指定的加工場所,運距超過工程施工單位棄渣堆場設計距離的,競得人應根據實際與施工單位協商給予適當的運輸補貼。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應指派專人進行監管,發現建設施工單位私自出售石料棄渣的,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要及時予以制止,并報縣國土資源局按非法買賣礦產資源予以嚴肅處理。
八、未經批準競得人不得擅自出租、轉讓或買賣給他人加工生產石料棄渣,否則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有權中止合同,競得人所繳納的各種費用不予退還。生產期限自取得石料棄渣加工經營權之日起至隧道貫通后3個月內,對棄渣量較大的可適當延長3個月,到期后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及時予以關閉,縣國土資源局積極配合。
九、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石料棄渣運輸、加工過程的安全進行監督與管理。競得人競得棄渣加工經營權后,應嚴格按環境保護與安全生產的“三同時”規定組織生產,并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繳納道路修復、土地(林地)恢復治理保證金,負責對道路、土地(林地)進行生態恢復與治理。治理保證金在恢復治理完成并經所在鄉鎮人民政府驗收合格后予以退還,若在加工經營關閉后半年內未完成治理或治理驗收不合格的,其預繳的治理保證金不予退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代為組織治理。
十、競得人必須在我縣境內注冊成立有相應資質的公司(企業)法人進行加工經營,并依法納稅。
十一、我縣境內的其它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所產生的可利用棄渣參照此規定執行。各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要根據項目產生的棄渣情況,提出利用方案,并按本規定加強管理。對目前已經進場施工的重點項目,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要及時介入調查,對剩余的棄渣量由政府收回公開進行出讓。對發現存在私下買賣行為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牽頭,縣公安、運管、路政等部門進行聯合執法予以制止。
十二、在建的線性工程的剩余石料棄渣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按上述規定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