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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為國、省道中心線兩側各50米范圍。
二、現已存在于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的房屋、土地,建設部門不得批準在原地改建、擴建和重建,需要重建的必須遷至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以外。
三、城鎮規劃和新建村鎮、住宅、開發區等應當與公路保持規定的距離,并避免在公路兩側對應建設,不得沿公路平行擴建,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響公路的安全、暢通。
四、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不得擅自修建永久性構筑物,違反者由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責令停工,強制拆除。確需在公路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必須報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后實施。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公路用地是指公路邊溝外不少于1米、公路路緣石外5米)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凡因此而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當事人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六、嚴禁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搭棚經營、騎路貿易。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控制區內經營行為的管理,及時取締違法經營行為。
七、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圍內埋設各種非交通標牌。凡確需在公路沿線戶外廣告的,必須經公路管理機構的許可。
八、凡申請在公路沿線用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公路管理機構提供相關施工資料。經公路管理機構同意后,市土地、建設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證件。
九、沿路工礦企業設立的平交道口,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交通安全評價,并設立必要的安全標志。運輸散流體要嚴防拋灑、污染路面,影響交通安全。對嚴重拋灑車輛,市公安交警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十、公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要切實擔負起路長責任,積極配合和支持有關部門,依法加強對國省道兩側建筑控制區的管理工作。
十一、縣鄉道路管理依據《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參照本規定有關內容執行。
十二、本規定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