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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我市城區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決城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4號)、建設部及民政部等九部門聯合的《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令第162號)、建設部及民政部關于印發《城鎮居民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122號)、《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政發〔〕5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區規劃區內的應山、街道辦事處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政府將住房保障發展規劃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具體年度計劃、工作目標和措施,每年由相關部門擬定,報市政府審批后實施。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廉租住房是指政府為保障城區內低收入家庭中的無房戶和缺房戶的基本住房需求,向其提供住房租金補貼或低廉租金的住房。無房戶是指無自有產權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家庭;缺房戶是指自有產權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的面積低于本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家庭。
第五條市建設局對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實施指導和監督;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市發展改革、財政、監察、民政、國土資源、物價、規劃、稅務、金融、統計等部門及應山、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和標準
第六條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以貨幣補貼為主,以實物配租為輔,優先保障無房戶,逐步保障缺房戶。
貨幣補貼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以下簡稱“保障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或相關單位向保障家庭中孤老、殘疾等其他急需救助的經濟困難、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
第七條廉租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依法對本市廉租住房租金實施管理,并會同市建設、住房保障等部門制定和定期調整本市廉租住房租金價格和租金補貼標準,并通過電視臺、政府網站等媒體進行公示。
第八條本市城區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人均建筑面積10平方米,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下的,做到應保盡保。在此基礎上,著城鎮住房發展和廉租住房資金籌集狀況等適時予以調整,逐步擴大廉租住房制度覆蓋面。
第九條對獲得住房租賃補貼保障的家庭,自批準的當月起定期發放補貼。保障家庭月租金補貼額計算公式為:月租金補貼額=城區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標準×(城區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保障家庭人均現住房建筑面積)×保障家庭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員人數。
保障家庭正在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員人數,以市民政部門核發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領取證》(以下簡稱《低保證》)上登記的人數為準。
第十條對獲得租賃補貼的保障家庭月貨幣補貼額,1人戶家庭低于40元的,按40元補貼;2人戶家庭低于50元的,按50元補貼;3人及以上家庭低于60元的,按60元補貼。
第三章保障資金及房屋來源
第十一條對獲得實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其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配租面積為保障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實際配租房屋建筑面積大于應配租面積部分,由保障家庭按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支付租金。
第十二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采取多種渠道籌措。資金來源包括: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三)城區土地出讓凈收益按10%提取的資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三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四條新建廉租住房應當采取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主要在經濟適用房、普遍商品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市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在用地規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總建筑面積、套數、布局、套型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購等事項。
第十五條集中新建廉租住房建設用地,采取劃撥的方式優先保證供應。按照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的要求,滿足基本使用功能,達到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新建廉租住房,單套的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第十六條廉租住房建設一律免征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鼓勵社會組織或個人捐贈住房或資金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事業。
市政府或經市政府認定的單位新建、購買、改建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社會捐贈廉租住房房源、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第四章保障條件
第十七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政府集中供養或離婚5年內的除外)可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成員具有應、城區非農常住居民戶口且實際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在應、城區非農常住戶口5年以上,其他同住人員戶口遷入須滿2年以上;
(二)持有市民政部門發放的《低保證》,并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持有市民政部門發放的有關低收入證件;
(三)擁有私房或承租公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0平方米;
(四)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
(五)符合廉租住房政策規定的其他標準。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員不得申請實物配租:
(一)年齡在60周歲以下的(軍烈屬及殘疾人等有特殊困難的家庭除外);
(二)已由政府集中供養的;
(三)因離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5年及以下的。
第十九條保障家庭中的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及優撫對象、殘疾等特殊困難家庭,可以優先申請實物配租。特殊困難家庭在未取得實物配租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享受租金補貼。
第二十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住房面積按家庭成員擁有的下列住房面積認定:
(一)私有住房(包括與他人共有住房部分);
(二)原自有產權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拆除后,已簽訂產權調換協議,待入住的拆遷安置房,或已經貨幣補償的原被拆遷房屋;
(三)承租的公有住房;
(四)已轉讓的住房(為救治家庭成員而將房屋轉讓且滿3年以上的除外);
(五)按房改政策享受住房貨幣化分配對應的住房面積;
(六)尚未依法拆除違章建設的住房;
(七)應核定為保障家庭現住房的其他住房。
第二十一條核定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時,以民政部門核發的《低保證》上登記的人數計算,但《低保證》上未登記的下列家庭成員應計算在內:
(一)現役義務兵;
(二)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
(三)勞教或者服刑人員;
(四)屬農業戶口且無私房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五)共同居住且有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的其他家庭成員。
(六)申請人戶口落戶在子女或父母處滿3年的,因子女或父母住房面積小而實際在他處租房居住的,應與子女、父母的住房面積和人口合并計算。
第五章保障程序
二十二條申請廉租住房,應當由申請家庭的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應當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特殊情況家庭可由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代為申請。
申請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二)《低保證》、低收入相關證件及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的審核意見;
(三)申請人居地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現住房證明及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合同或房屋借住證明;
(四)住房保障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申請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
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將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家庭成員和身份及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請條件、舉報電話等內容在申請人所在社區張榜公示一周以上,然后由社區組織居民代表評議。將評議結果、社區、街道辦事處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市住房保障部門。
第二十四條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通過存檔取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進行調查。申請家庭及有關單位、組織或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市住房保障部門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送市民政部門。市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簽署審核意見,并反饋市住房保障部門。
第二十五條經審核,申請人家庭收入、家庭成員、住房狀況等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在申請人的戶籍所在地、工作單位和《中國網》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然后核發《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門申訴。
第二十六條對取得《告知書》的保障家庭,市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廉租住房資金、住房籌集情況、保障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情況,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依次提供保障。
輪候期間,申請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申請人應當及時告知住房保障部門。經審核后,住房保障部門應對變更情況進行變更登記,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門取消其保障對象資格。
第二十七條已準予租賃補貼的家庭,應當與住房保障部門簽訂《市廉租住房補貼協議》。協議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和停止廉租住房補貼的規定及違約責任。保障家庭根據協議約定和居住需要,選擇適當住房,在與出租人達成租賃意向,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與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并將租賃合同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市住房保障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向保障家庭發放租賃補貼。
因家庭特殊情況不能提供住房合同的,經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同意,市住房保障部門可先予發放租賃補貼。
第二十八條已準予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與廉租住房產權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合同應當明確廉租住房的位置、面積、結構、附屬設施、設備狀況、租金及支付方式,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租賃期限,房屋維修責任,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繳納租金,并按照約定的期限騰出原有住房,確定實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則上不再享受實物配租資格,市住房保障部門可視情況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保障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情況。
社區居民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和將核實情況張榜公布,并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市住房保障部門。
第三十條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并會同民政部門采取定期走訪與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及時掌握城區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并按照檢查結果對保障家庭的保障資格、額度進行及時調整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三十一條廉租住房產權管理單位負責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日常維修和管理。承租家庭應當按規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轉讓、轉租、出借或者用于違法活動。承租家庭應當負責管理好廉租住房。未經廉租住房產權管理單位同意,不得擅自裝修或者改變房屋結構。
第三十二條保障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作出取消其保障資格的決定,收回廉租住房或停止發放租金補貼:
(一)未如實申請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
(二)民政部門終止其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取消其城鎮低收入家庭資格的;
(三)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現住房建筑面積超出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
(四)擅自改變廉租住房結構、用途的;
(五)轉借、轉租廉租住房的;
(六)連續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或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三十三條市住房保障部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后,應當在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實物配租家庭應當在取消保障資格后3個月內退交廉租住房。逾期不退交的,市住房保障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城區廉租住房保障的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保障面積標準及租賃補貼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三十五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必須全部用于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廉租住房的新建、購置、維修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財政、審計、監察部門依法對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審查。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七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市住房保障部門不予受理,并給予警告。
第三十八條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返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的房租。
第三十九條市住房保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執行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由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條市住房保障部門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