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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規范跟蹤審計行為,提高我縣政府投資審計的時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審計署《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政府投資項目是指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主要包括:財政預算內外資金(含國債資金)投資項目。國家主權外債資金項目,使用各類專項建設資金項目,法律、法規規定和縣政府其它投資項目。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跟蹤審計,是指縣審計局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進行的全程審計監督。通過全程跟蹤審計的方式,可以發揮審計監督的預警作用,促進建設單位規范管理,確保國家資金安全,提高項目投資效益。
第四條縣審計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堅持“依法審計、服務大局、突出重點、量力而行、逐步推進”的原則,優先對關系國計民生,縣委、縣政府關注的重點投資建設項目實施跟蹤審計。跟蹤審計項目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列入年度跟蹤審計計劃的項目,若當年未完成,或跨年度實施項目,應作為續審項目列入下一個年度跟蹤審計。
第五條投資項目建設單位為跟蹤審計的主要被審計單位??h審計局可依照法定程序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咨詢服務等單位與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及相關經濟活動進行跟蹤審計監督或審計調查。
第六條我縣重大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應在相關的建設合同中列明:必須經審計機關審計后方可辦理結算或竣工決算。
第七條縣審計局可根據項目建設投資規模、建設周期、管理水審計力量等具體情況,采取定期、不定期等多種跟蹤審計方式,適時開展跟蹤審計工作。
第二章跟蹤審計內容
第八條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程序審計。主要審查項目的招投標是否按法定的建設程序進行;項目的審批文件,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環境影響報告、土地征用、開工報告等相關材料是否齊全。
第九條對政府投資項目概(預)算執行情況審計。主要審查項目建設是否按批準的初步設計進行,是否存在概算外項目和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等問題;概算調整、影響項目建設規模的單項工程投資調整和建設內容的變更,是否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條對政府投資項目征地拆遷審計。主要審查國家土地政策和拆遷補償政策的執行情況,是否存在違法用地、超范圍征地拆遷、擅自改變補償標準,截留、侵占、挪用征地拆遷資金等方面問題。
第十一條對政府投資項目合同審計。主要審查項目相關合同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與招標文件、投標承諾和評標結果是否一致;合同、文件內容是否準確完整,簽訂程序是否合規;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有關單位是否認真履行合同條款,有無違法分包、轉包現象,有無因履行合同不當造成損失浪費、質量隱患問題;各類簽證、紀要和補充協議是否存在與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等問題。
第十二條對建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設置和落實情況審計。主要審查建設單位是否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相關的內控制度,責任是否明確,是否有效執行。
第十三條對建設資金籌集與使用情況審計。主要審查建設資金是否落實,是否按投資計劃及時到位,能否滿足項目建設進度需要;建設資金使用是否合規,是否存在滯留、轉移、侵占、挪用建設資金等問題。
第十四條對政府投資項目會計核算情況審計。主要審查是否按規定設置建設會計帳,配備會計人員,職責分工是否明確;是否按照概算口徑及有關制度規定對有關會計事項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財務報表是否真實、合法、完整。
第十五條對政府投資項目材料、設備采購及管理情況審計。主要審查材料、設備等物資是否按設計要求進行采購;采購程序是否合規,驗收、保管和領用等手續是否健全、有效,賬實是否相符等。
第十六條對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結算審計。主要審查工程價款結算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是否存在高估冒算、虛報冒領工程款等問題;設計變更、施工現場簽證、監理單位記錄是否合規、及時、完整和真實;工程價款結算手續是否完善,是否存在超付或欠付工程款等問題。對審計發現的多計工程價款等問題,要責令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依法據實結算。
第十七條對政府投資項目相關稅費審計。主要審查相關稅費是否按規定計提,是否及時交納,減、免、緩繳的手續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等。
第十八條對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審計。主要審查竣工決算報表和交付使用資產是否真實、合法、完整;移交手續是否齊全、合規;未完工程是否真實、合法;結余資金是否按規定進行處理等。
第十九條對政府投資項目效益跟蹤審計評價。主要依據有關社會、經濟、技術、環境等指標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結合工程的實際情況,評價項目的效益情況。評價建設資金的使用效果和合理利用程度;內部控制制度是否達到預期效果等。
第二十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審計程序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縣審計局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跟蹤審計,應在審計實施前三天,向被審計單位送達跟蹤審計通知書??缒甓雀檶徲嬳椖可婕皩徲媰热葜卮笞兓徲嫿M主要成員調整時,應重新發送跟蹤審計通知書。
第二十二條跟蹤審計項目審計結束,應當依據法定程序出具審計報告??缒甓鹊母檶徲嬳椖靠筛鶕枰鼍吣甓雀檶徲媹蟾?。審計機關在實施跟蹤審計過程中,對要求被審計單位進行整改的內容,應出具跟蹤審計建議書。
第二十三條縣審計局在跟蹤審計中認定被審計單位有違法違紀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法作出審計決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由有關部門處理、處罰的,審計局應作出審計移送處理書。
第二十四條檢查和監督被審計單位對跟蹤審計建議書、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的采納、整改及落實情況。
第二十五條審計局對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并將政府投資項目的跟蹤審計結果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可以公開的,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運用先進的信息技術和其它審計技術與方法,積極開展政府投資項目計算機審計,提高審計效率。
第二十七條年度跟蹤審計項目終結后,應按規定及時辦理立卷、統計工作。跟蹤審計項目審計情況統計納入審計機關審計情況報表統計范疇。每次跟蹤審計項目完成后,審計人員應根據跟蹤審計報告,及時填報固定資產投資審計情況臺賬。
第二十八條縣審計局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跟蹤審計時,可根據需要,外聘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或相關的專業人員參與審計。同時,加強參與審計的中介機構或外聘人員管理,保證審計質量,并對其審計行為和審計結果負責。
第二十九條審計人員在跟蹤審計時,必須依法審計,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遵守有關廉政紀律的規定,保守其在執行審計業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