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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我縣主要河流水質保護管理,防止河流水質污染,確保我縣桃江出境斷面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水質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及《市主要河流交界斷面水質保護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主要河流為縣境內桃江干流及其一級支流渥江、濂江。其它河流參照適用。
第三條主要河流水質保護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屬地行政首長負責制
(二)流域水質保護目標責任制
(三)超標排污企業責任追究制
流域內企業對本流域負有保護、改善流域水質的責任,對造成流域水質污染承擔治理責任、經濟補償責任和生態恢復責任。
第四條相關鄉(鎮)政府與縣政府簽訂水質保護目標責任狀,有關重點監管企業與縣環保局簽訂水質保護目標責任書,并繳納流域水質保護目標保證金。
第五條根據我縣水環境狀況,縣內稀土礦山車間(含尾水點、渣頭點)、稀土分離加工企業、大型養殖場、城市污水處理廠為我縣主要河流水質保護的重點監管企業。
縣重點監管企業要增強環保意識,切實履行環保主體責任,加強治污設施內部管理,建立運行臺帳,健全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未建成治污設施或未經驗收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生產。
第六條主要河流水質實行動態監測,原則上結合市政府對
我縣桃江出境斷面水質考核,同期取樣監測,必要時可根據水質變化適時調整監測頻次。主要河流水樣采集由縣環保局按照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范具體負責實施,水樣及時送交縣質監局,由縣質監局負責檢測分析(備留水樣各1份保存3天),同時出具檢測數據。
縣環保局對各流域水質檢測數據進行匯總,建立水質檢測數據庫,并及時將檢測結果上報縣政府和通報縣有關單位、鄉(鎮)政府、企業。如被檢企業對檢測數據有異議,可在接到通報的2天內向縣環保局申請復檢。
第七條主要河流水質未達到控制目標時,縣環保局應組織當地鄉(鎮)政府和有關單位立即查找原因,督促相關排污企業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控制污染,依法對查實的超標排污企業進行高限處罰、限期整改,直至停產治理或關閉。
第八條因突發性污染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流域性污染的,當地鄉(鎮)政府和縣環保局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縣政府啟動應急預案,實施應急監測,采取必要措施,控制或者切斷污染源。有關責任企業或個人應當承擔應急監測、消除污染、經濟補償等所有費用。
第九條縣環保局要加大重點監管企業的監測監控力度,嚴厲打擊違法排污企業,并將各級環境執法部門對企業的查處情況和水質檢測情況,建立檔案,列入企業水質保護考核內容。
第十條縣農糧局要加強對全縣農業生產的指導,引導農民合理使用農藥、化肥,督促畜禽養殖業主對畜禽養殖廢物進行綜合利用,減輕農業生產、畜禽養殖對流域水質的污染。
第十一條縣城管局、縣水利局要強化飲用水源水質保護工作,縣自來水廠、縣石峽山自來水廠一級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嚴格控制飲用水源取水口上游流域污染物排放總量,確保飲用水源水質安全。
第十二條縣政府依據市政府對我縣桃江河出境斷面水質考核情況,結合同期流域水質檢測數據,在桃江出境斷面水質超標的情況下,對同期或日常執法檢測數據不達標的重點監管企業進行經濟責任追究。
判定不達標企業的標準為:桃江干流及其一級支流斷面水質超過Ⅲ類水質標準時,流域范圍內的在產稀土礦山車間(含尾水點、渣頭點)為不達標企業,稀土分離加工企業、大型養殖場、城市污水處理廠外排生產廢水未達國家一級排放標準的為不達標企業。
第十三條不達標企業經濟責任追究辦法:
(一)對治污設施較完善、長期基本穩定達標、非人為造成偶發性輕度不達標的,由企業自查整改,免于繳納首次水環境補償金。
(二)對除上述情況外,各級環境執法部門定期、不定期檢測不達標的,采取扣分制辦法,征收水環境補償金。即每測定一次不達標,稀土礦山車間各扣1分,稀土尾水點、渣頭點各扣0.5分,稀土分離加工企業各扣1.5分,大型養殖場各扣0.2分,城市污水處理廠扣2分。年終根據各企業累計扣分比例分攤我縣應上繳市政府的水環境補償金。
第十四條實行重點監管企業水質保護目標保證金制度,企業分攤的水環境補償金從企業繳納的保證金中扣除。保證金收取標準為:稀土礦山車間各2萬元,稀土尾水點、渣頭點各1萬元、稀土分離加工企業各3萬元,大型養殖場各1萬元,城市污水處理廠5萬元。
保證金實行一年一繳,凡上年未分攤水環境補償金的企業,其保證金可以轉入下一年度;凡分攤水環境保證金后不足規定數的企業,應根據縣環保局的通知在30日內及時補繳保證金。
第十五條企業繳納的保證金由縣環保局、縣財政局共同負責管理,每年由縣環保局提出使用意見,報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批后,縣財政局據實撥付,主要用于上繳市政府水環境補償金和水質監測工作經費、環境監測監控能力建設等。
第十六條成立縣主要河流水質保護管理領導小組,組長由縣政府分管領導擔任,副組長由縣環保局負責人擔任,成員由經濟技術開發區、礦業分公司、縣財政局、縣稀土局、縣礦管局、縣質監局、縣農糧局、縣水利局、縣城管局以及鎮、東江鄉、里仁鎮、桃江鄉、渡江鎮、關西鎮等單位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負責主要河流水質保護管理的組織協調、水質檢測結果的綜合評判復議、征繳水環境補償金等工作。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縣環保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