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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鼓勵工業企業加大技改投入,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加快產業優化升級,促進全縣工業持續、快速發展,確保如期實現工業強縣戰略目標,根據縣委、縣政府《關于建設工業強縣的工作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工業技改補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縣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工業企業技術改造和技術進步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補助資金的使用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突出重點、適度集中、扶優扶強、講求效益。原則上采用評審的辦法確定項目和資金額度。
第四條補助資金由縣經貿委和縣財政局共同監督管理。縣經貿委負責項目篩選和推薦,縣財政局負責補助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
第二章使用范圍和支持方式
第五條補助資金使用范圍
(一)縣內四大工業主導產業項目及其相關配套項目;
(二)縣重點扶持發展的資源深加工、新型建材等新興產業項目;
(三)爭創國家和省級名、優、特、新產品的項目;
(四)發展循環經濟項目;
(五)信息化建設項目;
(六)其它技改項目。
補助資金僅限用于企業技改生產設備的優化升級和更新購置,不得用于廠房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六條補助資金采取無償資助、貸款貼息兩種支持方式。
(一)對企業以自有資金為主投資的項目,采取無償資助的方式。資助標準:按審批項目已購設備額的5%,一般控制在10萬元以內。
(二)對企業以銀行貸款為主投資的項目,采取貸款貼息的方式。貼息標準:按審批項目應購置設備貸款當年利息總額的5%,一般不超過10萬元,每個項目貼息期限不超過1年。
(三)申請補助資金的項目,不得同時以兩種方式申請補助資金。
(四)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補助資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申報條件和申報資料
第七條申報條件。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補助資金使用范圍的前提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財務管理與核算制度健全;
(二)上年依法納稅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或上交稅金總額比上年增長30%且增加10萬元以上的成長型科技企業;
(三)會計信用、資金信用、納稅信用良好;
(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審批或備案。
第八條申報資料。凡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縣經貿委申報,同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內容填寫齊全的《縣工業技改補助專項資金申請表》(見附件);
(二)企業法人執照副本及章程(復印件);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復印件);
(四)項目批準文件或備案登記的有效證明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復印件);
(五)環保部門出具的環保評價意見;
(六)企業近三個月財務報表和上年度以來繳交稅款等證明材料;
(七)節能降耗情況;
(八)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九條申請無償資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八條所要求的資料外,還需提供已落實或已投入項目建設的自有資金有效憑證(復印件)。
申請貸款貼息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八條所要求的資料外,還需提供項目貸款合同、項目貸款進帳單及利息支付憑證(復印件并加蓋貸款銀行公章)。
第四章審批程序和資金撥付
第十條補助資金的申報和審核。縣經貿委負責組織補助資金的申報工作,并對申請企業的資格條件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
第十一條建立專家評審制度。縣經貿委牽頭邀請和組織相關技術、財務、市場等方面的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評審費用由企業自行負責。
第十二條補助資金的審定。由縣經貿委牽頭,會同縣財政局依據專家評審意見確定申報的項目,并將補助資金申請書、專家評審意見等相關材料報送縣主攻工業協調領導小組審查并報縣政府批準。
申報補助資金項目按照項目的重要性排列順序。
第十三條補助資金的撥付。補助資金根據項目實施進度,由縣財政局憑縣政府抄告單撥付。
第十四條企業收到的無償資助補助資金,計入資本公積,由全體股東共享;收到的項目銀行貸款財政貼息資金,沖減財務費用。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建立項目實施情況報告、檢查制度。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在項目完成后的10日內向縣經貿委和縣財政局報告項目建設情況及資金使用情況。
縣經貿委和縣財政局在接到報告后的15日內,共同對企業項目建設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核實并將結果匯總后上報縣主攻工業協調領導小組。
第十六條項目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回已撥付的補助資金,并規定在五年內不得申報財政支持項目:
(一)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的;
(二)違犯本辦法擅自改變使用范圍的;
(三)截留、挪用補助資金的;
(四)有偷、漏稅行為被查處的;
(五)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縣主攻工業協調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