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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為了進一步加強資源林政管理,全面貫徹執行國家林業法律法規,合理利用森林資源,確保限額采伐計劃落實到位,實現森林資源永續利用,保證林業事業健康持續發展,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規定:
一、林木采伐管理
(一)商品材采伐管理
①林農在辦理商品材采伐證時,必須出具《林木采伐申請卡》、《采伐作業設計登記表》和《林權證》復印件。否則,辦證單位將不予辦理。對上一年度的采伐跡地(含火燒跡地)未完成造林或更新造林的,不予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
②全縣的伐區作業設計由縣林調隊負責組織實施,其中林木采伐材積在20立方米以上的采伐小班,必須由縣林調隊進行規劃設計方可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林木采伐材積在20立方米以下的采伐小班,縣林調隊可授權鄉鎮林業站進行規劃設計,經林調隊審簽蓋章后方可辦證。如發現未經林調隊審簽蓋章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的,縣局將取消其辦證資格,并由林政法制股和林調隊對其設計的小班進行全面核查。
③對鄉鎮林業服務中心在采伐作業設計中弄虛作假的,每發現一次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相應數量的經濟處罰;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責任人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④嚴禁采伐公路兩邊、江河兩岸、山塘、水庫周圍第一層山脊的林木。對上述地點的林木,林業服務中心不得出具規劃設計和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否則,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⑤在采伐方式上,主要以小片皆伐為主。伐區材積在10個立方米以上的,要做好《作業設計調查記錄》;伐區材積在1個立方米以上的,要進行地形圖調繪,如不能實行地形圖調繪的,必須進行點記。否則各辦證點不能辦證。
⑥切實加強工業原料林采伐的監督與管理。工業原料林項目經過認定的,并符合楊樹、榿木、桉樹等短輪伐期工業原料林,主伐時每畝每年的蓄積量必須達1立方米以上,杉木、松木等速生豐產工業原料用材林主伐時每畝蓄積量必須到達8立方米以上的要求,否則,不得使用工業原料林木材生產計劃。對此,各鄉鎮林業服務中心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監督和管理,嚴禁使用工業原料林計劃采伐其它森林林木。
⑦適度放寬生態公益林采伐限制。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有關精神,因低效林改造和提高生態防護林效能等需要,經縣、市林業局審核同意,可對生態公益林中的杉木實施小面積皆伐,但其強度不得大于該資源小班蓄積的25%。
⑧林農需采伐楠竹銷售的,必須到縣局林政法制股申領楠竹采伐許可證,并按采伐證地點進行采伐,而后方可辦理運輸證。
(二)自用材采伐管理。自用材必須是林農自用,嚴禁自用材進入流通領域或轉為商品材銷售。
①申請自用材采伐許可證時,先由林農寫出申請,注明木材用途,再由當地林業服務中心搞好現場作業設計。
②凡農戶建房所需木材,必須憑《建房許可證》、《林權證》、《土地使用證》、《造林協議》等相關手續辦理自用材采伐許可證。
③其他用途所需木材憑《林權證》、《造林協議》方可辦理自用材采伐許可證。
(三)林業規費征收管理
①林業服務中心必須設置政務公開欄,公開林業規費征收項目、標準和舉報電話。
②在發放林木采伐證時,各林業服務中心不得把縣局下達的罰款任務與林農申辦的指標掛鉤或強行攤派,只能按規定收繳林業規費。
③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理由收取工本費、辦證車旅費以及其它費用,禁止為其它部門或單位代收費用。一經查出,對該林業服務中心主任和主管林政的副站長給予就地免職處分,所收違規資金一律沒收上交縣局。
(四)林木采伐監督管理
①鄉鎮林業站要嚴把伐前設計、伐中監督、伐后驗收這“三關”,并根據驗收情況如實填寫《林木伐區檢查驗收記錄》、《林木采伐伐區現場撥交單》。同時,加強對本轄區內的木材檢尺工作。木材在當地鄉(鎮)啟運時,必須經當地林業站兩人以上檢尺,并在檢尺碼單上加蓋鄉(鎮)林業站公章和兩人以上簽字后,方可辦理木材運輸證。
②對2010年采伐未銷售的存山存溪木材還沒有辦理待調運輸證的,必須經鄉鎮林業服務中心出示證明、林政股現場核實簽字后方可辦理木材運輸證。
③對伐區存在的超伐林木行為,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濫伐林木在15立方米以上的,必須上報縣局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④對因伐后驗收弄虛作假造成規費流失的,一經查出,處當事人相應流失林業規費的罰金;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⑤各鄉鎮林業服務中心要建立健全林木采伐管理臺帳,按規定搞好資源建檔工作。鄉(鎮)林業服務中心要對本轄區內的伐區進行逐班逐塊檢查驗收,驗收率達到100%。
⑥縣局將適時組織專業人員對各鄉鎮伐區進行檢查驗收,按抽查比例折算全鄉(鎮)超伐數量并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對該站主要負責人予以就地免職處分;構成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木材經營加工管理
(一)強化山場管理
①鄉(鎮)林業服務中心要加強對山場加工的監管,堅決取締那些隨意設點加工、資源浪費大、易引發亂砍濫伐的山場加工行為。
②嚴禁加工“牛欄枋”。對交通不便,路途遙遠(5公里以上)的伐區需要加工的,由木材加工單位提出申請,經鄉鎮林業服務中心核實,林政法制股審核后,報局領導審批,并在當地林業服務中心的監督下方可設固定地點進行元木加工。
(二)嚴格經營加工單位管理。經審批合格的經營和加工單位,必須按要求建立木材購銷臺帳。
①各鄉鎮林業服務中心要加強對加工單位原材料收購和銷售的監管,督促加工單位如實做好原材料收購和銷售的原始臺帳,并在每月2-5日前上報林政法制股。對不按時上報的,按每次1000元的標準處罰加工單位,并停辦其運輸證。同時,要落實駐廠監管人員,并將名單上報縣局林政法制股備查。
②各木材經營加工單位嚴禁收購、銷售無證木材;嚴禁收購、加工國家明令保護的名貴樹種和古樹。
③對無購銷臺帳或收購、銷售無證木材的,縣局將責令其停產整頓。
④對縱容、包庇非法木材加工和非法經營木材的,一經查實,將停辦其鄉(鎮)的采伐證、運輸證,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并按每次1分的標準扣林業服務中心年終考評分。
(三)嚴格控制削片生產廠家,禁止單純性廢材生產。用廢材加工削片的,需經局林政法制股現場核實并簽署意見后方可加工,否則,其產品將按正材折算后辦理運輸手續。
三、木材運輸管理
(一)加強運輸證的核發管理
①《木材運輸證》是運輸木材的法定憑證。凡在本縣范圍內起運或轉運木材,必須到林業主管部門辦理《木材運輸證》。縣內運輸證必須憑林業費用票證、檢尺碼單、木材經營許可證、木材加工許可證辦理,沒有兩證的堅決不予辦理木材運輸證。縣內運輸證有效期為一天,出縣、出省運輸證憑縣內運輸證辦理。禁止使用其它任何票據運輸木竹及其制品。
②《木材運輸證》的延期和變更必須在有效期內辦理,過期運輸證原則上不予辦理,特殊情況需要辦理的,憑木材所在地木材檢查站兩人以上現場核實,并簽出意見,簽名蓋章;木材所在地沒有木材檢查站的,由承運人出示書面報告,鄉鎮林業服務中心兩人以上實地核準,簽出意見,簽名蓋章,報縣林政法制股核實審批后方可辦理。
③鄉鎮林業服務中心處罰的木材必須全部立案,憑立案登記表,到林政法制股審核,經主管領導同意立案后,憑立案登記表、處罰決定書及有效的林業規費票據到林政法制股登記,方可辦理罰沒材運輸證,對票證不符的一律不予辦理。對外縣罰沒征收材鄉鎮林業服務中心方案后必須經縣林政股核實、主管領導審批后方可辦理。
(二)加強出縣木材運輸及木材檢查站管理
①凡經汽車外運出縣的木材,林業服務中心必須加強監督和管理,實行一車一證,車運數量必須達到40m3/車以上方可辦理運輸證,未達到此基數的,當地林業服務中心必須出具證明,并由經營戶向縣林政股提出申請,經核實后按實際數量辦證。起運時,必須經林業服務中心兩人以上檢尺,并在檢尺碼單上簽字并加蓋公章。從盧峰鎮所有貨場外運木材的必須經林政股現場核實,股長簽署意見后方可辦理木材運輸證。如發現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造成稅費流失的,將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處理,嚴禁以罰款代替運輸證運輸木材出境。
②經鐵路外運的木材,運輸數量必須按照縣林業局鐵路運輸木材銷證基數表上的相應數據辦理運輸證,如確實未達到此基數的,由經營戶向縣林政股提出申請,經核實,由林政股簽署具體意見報請主管林政領導審批簽字后方可辦理。
③今年全縣的枝椏材、削片材以及直徑20cm以下的松原木不再辦理銷往紙漿廠以外的林木運輸證。各木材檢查站對運往指定地點以外的上述無證木材要依法嚴厲查處。
④木材檢查站(組)要嚴格審查木材運輸證的合法性、有效性、準確性。在對外縣木材入境檢查時,要嚴格審查木材起運地點、運輸線路、沿途檢查站簽證及木材來源與運輸證是否相符,發現問題及時向縣局報告。如發現檢查人員內外勾結,弄虛作假,玩忽職守,造成外縣空頭運輸證和假運輸證流入我縣造成林業規費損失的,將對相關責任人處以流失稅費同等數量的罰款。數量較大的,將對當事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⑤各公路、水路檢查站要認真履行職責,對過境木材檢查要嚴格執行一車一證,一船一證制度,并按規定詳細登記木材到站時間、放行時間及貨主姓名。運輸證驗證必須有兩名以上值班人員簽名,并加蓋本單位查驗章。
⑥鐵路檢查組應認真履行職責,嚴把三關。1、嚴把進站關。各火車站木材檢查組要在進站路口設置值班室,木材經營單位或個人在運輸木材進站時,一律憑木材運輸證進站裝車。2、嚴把簽證關。對進站木材要建立臺帳,實行登記,裝運車皮必須現場監督檢尺,按實際裝運數注銷運輸證。3、嚴把延期關。當月車皮計劃落空,致使運輸證超期的,必須由木材經銷商本人提出申請,并出具鐵路運輸部門證明和檢查站現場察看證明后方可辦理延期手續。縣內、省內木材運輸證由林政法制股股長審核辦理延期;出省木材運輸證由主管林政副局長審核簽署意見后到市局辦理延期手續。
⑦嚴禁檢查站以完成任務為由,對木材經營單位實行任務包干和經費平攤。局林政法制股將每月定期或不定期上路監督各檢查站的執法情況。若發現檢查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玩忽職守、收受賄賂而私自放關的,縣局將對相關責任人給予停崗一年的處理,并處相應流失林業規費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⑧加強對鐵路檢查站的監督檢查。領導小組每月將不定期對三個鐵路檢查組進行抽查,若發現無證裝車或達不到市局規定最低銷證基數的,將對當事人按《森林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將追究鐵路站(組)長的責任,直至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⑨縣木材管理站作為木材檢查站行政執法和業務指導的管理機構,應加強對下轄各木材檢查站的監督和檢查,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杜絕無證運輸木材和超證運輸木材,防止林業稅費的流失維護正常的木材流通秩序。
⑩巡查中隊嚴格按規定路段上路巡查執法,巡查人員必須統一著裝亮證執法,使用木材檢查停車示意牌攔車檢查,沒有執法證的嚴禁上路巡查執法,不準以任何借口越地域巡查執法。巡查僅限于轄區內縣、鄉公路和山場源頭執法,不得上國道、省道和高速公路攔車檢查。
⑾為更好的保護木材流通秩序,進一步加強對木材檢查站(組)的監督管理,規范木材檢查站執法行為,督促各負責人依法行政,徹底扭轉檢查站執法人員以權謀私、索、拿、卡、要等行政不作為或亂作為的不正之風,樹立森林資源保護管理部門的執法權威,提高部門的社會地位,實現我縣木材運輸管理規范化,縣局成立木材運輸檢查領導小組,檢查組將每月不定期檢查各檢查站的木材運輸臺帳和報表,不定期的上路督查木材運輸執法情況。檢查組由林政股和林業綜合執法大隊聯合組成。
四、林政案卷管理
(一)林政案件處理必須作到一案一卷,嚴禁辦理虛假案卷,杜絕實施行政處罰但不立案卷的行為。
(二)各執法單位所立的林業行政案卷必須事實真實、文書材料齊全,程序合法。審批不得超過期限,對超越審批期限的案卷,局林政法制股一律不予審批。
(三)除收取正常林業費用外,其它所有林政案件必須先報局林政法制股立案審批,未經審批先收錢不管是否開票,由此產生行政訴訟敗訴造成的經濟損失概由承辦人自行負責。
(四)所有行政案卷必須在12月25號以前交林政法制股歸檔,逾期未交按目標責任狀兌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