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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貫徹落實精神
為進一步加強作風建設,服務基層群眾,密切黨群干群關系,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根據上級有關作風建設精神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關于實行“三個一律”(各級各部門一律實行開門辦公和領導公開接訪、行政審批事項一律實行限時辦結、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一律實行公開公示)工作要求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有效服務群眾,實行開門辦公
(一)規范辦公行為。所有站辦所上班時間一律實行開門辦公,空調開啟時應確保門不完全關閉或懸掛“推門請進”的提示牌。各站辦所的辦公室人員去向提示牌應及時標注去向信息;各站所、村委會應有工作人員值守,保持通訊24小時暢通。
(二)領導公開接訪。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公開接訪要求周一至周四公開接訪,接待日遇特殊情況不能接訪的,必須安排一名領導班子成員代為接訪。接訪人的姓名、職務、聯系電話及接訪時間、地點等信息要進行公示。黨委書記鄉長對應市委書記、市長信訪接待坐班接訪。
(三)嚴明工作紀律。各站辦所、村委會接待所有來訪群眾要文明禮貌,耐心熱情,嚴禁推諉刁難、敷衍塞責;遵守作息時間及辦公紀律,上班不得遲到、早退,不得擅自串崗離崗;不得進行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第三條規范行政行為,實行限時辦結
(一)落實首問責任。第一個接待來訪群眾的工作人員為接待首問責任人,必須負責帶領群眾到相關職能站所進行對接;相關站所負責受理的工作人員為辦理首問責任人,必須負責對群眾來訪事宜進行辦理,直至辦結。
(二)實行一次性告知。服務對象申請辦理行政審批、核準、備案等事項,工作人員應將辦理事項的條件、程序、要求、時限以及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一次性告知服務對象,并告知能否受理,所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齊全。對符合規定、材料齊全的,能當場辦理的應當場辦理;不能當場辦理的,應告知辦理期限。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補交的材料。
(三)嚴格限時辦結。服務對象申請辦理行政審批、核準、備案等事項,在符合有關規定及手續齊全的前提下,站所工作人員必須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結并予以答復;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時限辦結或予以答復,需要延期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以書面形式將延期辦理時限及原因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
第四條嚴格財經管理,實行資金公示
(一)對外公開公示。上級和本級財政專項資金必須在資金下達前公開,要在陽光三農網、政務公開欄、電子屏、村(社區)要在村(居)務公開欄分別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要素包括政策依據、分配標準、資金來源、資金性質和分配結果等應該公開公示的信息。
(二)建立信息收集與回復臺賬。財政所要建立財政專項資金公開公示臺賬和意見(建議)收集臺賬,并對收集的意見(建議)及時回復。
(三)嚴格監督管理。財政所要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的日常監管和內部審計,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和社會監督,認真處理和答復群眾提出的意見;財政所要監督各職能部門、村委會做好專項資金公示工作,加強管理、監督和審計。
第五條凡違反本規定第二條第(一)、(三)項和第三條第(一)、(二)、(三)項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誡勉談話處理;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調離崗位、停職檢查處理;情節嚴重的,引咎辭職或給予責令辭職、降職、免職、辭退處理。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紀依規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凡違反本規定第二條第(二)項和第四條第(一)、(二)、(三)項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誡勉談話處理;情節較重的,給予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調離崗位、停職檢查處理;情節嚴重的,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引咎辭職或給予其責令辭職、降職、免職、辭退處理。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紀依規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六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照職責權限給予組織處理、行政問責、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并一律記入單位和個人勤廉檔案。單位違規現象突出并對本單位、本部門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不制止、不教育、不處理的,嚴肅追究單位或部門主要負責人責任。
第七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