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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本市服務業項目不分割產權管理,保障服務業規范有序、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本市服務業發展規劃及經濟轉型升級創新發展若干政策意見,制定本規定。
一、不分割產權的定義
不分割產權是指項目不可進行分割銷售、轉讓的房屋產權。不分割產權比例是指項目不可分割銷售、轉讓的房屋產權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份額。
二、不分割產權比例的確定
(一)在土地出讓公告和出讓合同中明確。新建專業市場、商業綜合體、商務樓宇等重要商貿項目以及項目所在地屬地管理單位要求明確不分割產權銷售比例的,在項目土地出讓公告前,屬地管理單位應向市服務業發展局提出書面申請,經提交市服務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由市國土資源局在該項目土地出讓條件和土地出讓合同中予以明確,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性出讓方式,吸引投資商參與。
(二)通過書面承諾或補充協議明確。已建或在建的服務業項目,在原土地出讓公告和土地出讓合同中未明確不分割產權比例要求的,可通過項目所在地屬地管理單位與投資商協商以簽訂補充協議或投資商作出書面承諾的方式予以明確。
三、不分割產權的審定和鎖定
(一)投資商依法取得土地后,根據明確的項目不分割產權比例和要求,將該項目不分割產權的具體范圍在項目方案設計和初步設計中加以明示,經市服務業發展局審定后,由市建設局、市發改局分別在《規劃方案技術審查意見表》批復、項目方案設計和初步設計會議紀要中予以明確。
(二)對已經明確不分割產權比例要求的項目,市發改局應在項目備案或核準文件中同時予以明確。
(三)對在項目方案設計和初步設計中暫不能明確不分割產權具體范圍的項目,在申請該項目房產預售前,投資商應持審核申請、項目測繪報告、不分割產權面積和區域清單及圖紙等材料,報市服務業發展局審核。
(四)不分割產權范圍的劃定,按照“底層商鋪優先、整幢整體界定”的原則進行審定,對項目涉及多幢獨立建筑的,則以“幢”為單位進行劃定。
(五)市建設局應根據市服務業發展局的審定意見辦理相關產權登記和不分割出售產權的鎖定。
四、不分割產權的融資管理
(一)經鎖定的不分割產權,原則上不得以抵押、典當或其他方式進行融資。確因項目培育發展需融資的,投資商須提出申請并經項目屬地管理單位同意,報市服務業發展局審定(房屋產權證上注明不分割產權的除外)。市建設局按審定意見辦理房產他項權證。
(二)對以不分割產權進行融資的項目,市服務業發展局應建立相應的融資登記臺帳并進行動態管理。
(三)不分割產權進行融資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且融資資金須按規定用途使用。
五、附則
(一)對現有服務業項目中明確由投資商保留、持有產權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二)凡弄虛作假、融資資金移作他用和未及時辦理融資登記、他項權證注銷手續的,一經查實,三年內暫停辦理融資審批;構成違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市已出臺的有關政策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四)本規定由市服務業發展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