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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全鎮建設工程管理,合理控制工程投資,確保工程質量和進度,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建設工程管理規定,結合石莊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規定所指的工程為在石莊鎮鎮域范圍內由政府投資的工業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用設施工程、道路交通工程、環境保護工程、園林綠化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地下管線工程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其他工程可參照執行。
第二條工程建設管理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現行的相關強制性標準及規范的規定。
第三條石莊鎮建設工程管理辦公室負責對鎮域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實施行業管理。
第二章立項、設計、招投標
第四條所有擬建工程必須由投資方組織對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進行分析論證,取得立項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五條所有擬建工程應根據批準的立項內容,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勘察及工程設計。
第六條投資方應嚴格按照招投標管理辦法公開招標確定施工單位,低于招標限額以下的項目應采用競爭性議標確定施工單位。
第三章工程建設管理
第七條施工單位須憑中標通知書、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項目經理證等簽訂施工合同。
第八條施工單位須認真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制定施工組織、技術、安全方案,明確進度計劃。
第九條監理單位簽訂監理合同須提供監理單位資質證書、總監任命書、總監證書、現場監理證書、專業監理證書原件和復印件以及業績合同文件。
第十條監理單位必須認真編寫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旁監方案。監理工作實行月報制,即每月最后一天將監理月報等監理資料報工地質量負責人,再由質量負責人及時報送建設工程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一條所有工程開工前應由業主方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行業主管部門參加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根據現行技術規范組織施工,完成的各分項、分部工程、隱蔽工程報請總監工程師初驗合格后由總監組織各責任主體單位進行驗收,不達合格標準不得進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應按現場見證取樣的有關規定對進場材料及砼試塊進行現場見證取樣封存,并由監理和業主委托人陪送到業主指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十四條政府投資工程確需進行變更的,施工單位應主動向總監和業主提出變更意見或變更請求,由合同總監、業主審查同意后通過設計單位出具設計變更,少量、簡易變更可直接由業主出具工程變更聯系單。
第十五條政府工程變更實行分級報批,單項變更數額伍仟元以下的由業主駐工地質量負責人簽署意見,分管領導批準;同一工程兩次以上變更或數額在伍仟元以上的報主要領導批準,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且在合同總價10%以內的變更應經黨政聯席會議討論確定,并簽訂補充合同。
第十六條政府投資工程實行無現場定額外簽證及合同外工程量簽證制度,在招標范圍內不允許發生現場簽證。對合同明確可按現場簽證、基礎加固及個別不可預測的項目確須現場簽證的,應由施工單位提交完整的技術資料,經監理審查后由業主組織建設、紀檢、財政等部門進行審核,批準權限參照第十五條執行。
第十七條根據現場施工的實際情況,在符合相關規范要求、不影響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經監理和業主同意減少的工程項目和工程量,由監理負責及時做好變更記錄,經工地質量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建設工程管理辦公室審核后由主要領導批準,在工程結算時按實扣除。對變更工程一經發現沒有及時記錄,在業主與施工單位結算時不論工程量增減,相應損失一律由總監理工程師、現場監理和監理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政府投資工程按照合同和現行定額及現行指導價規定應認質認價的材料、半成品,應在10個工作日內由施工、監理、設計等單位和業主組織的建設、紀檢、財政等部門共同參加市場考察、詢價,對現場確認的品牌、質量標準、定價等重大事項應報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批準。所有認質認價的材料進場由分管領導組織業主駐工地質量負責人、監理、項目經理共同驗收,符合認質認價標準的方可使用,否則業主對工程不予組織驗收。
第四章工程竣工驗收
第十九條工程竣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1、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施工單位根據規定書面提出竣工申請;
3、監理單位出具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4、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齊全;
5、有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構件、配件和設備進場試驗報告;
6、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7、初驗發現的問題整改后監理簽署的合格證明材料;
8、總監簽署的住宅樓分戶驗收合格證;
9、其他相關文件。
第二十條工程竣工驗收
1、工程竣工驗收應由施工單位提前7天向業主提交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的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2、工程竣工驗收由業主邀請行業主管部門及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等單位參加,聽取工程建設實施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工程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情況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
審閱工程技術資料,實地查看工程質量,對工程質量和管理環節等方面做出全面評價,形成經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對不符合要求的由工程建設實施單位及時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并通過驗收后方可簽署竣工驗收單。
第二十一條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后施工單位應及時向業主或物業公司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應于工程竣工驗收后一個月內將竣工文件整理歸檔,將工程設計圖紙、設計變更、竣工圖、竣工驗收單、室外工程雨污水、自來水、道路、路燈、綠化、強弱電等公共設施施工圖、竣工圖等報建資料整理后報建設工程管理辦公室存檔。資料不全不予送審,不予結算。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在工程質量保修期內應履行保修義務,對拒不履行義務或不及時履行義務的,由業主單位或物業公司代為履行,所需經費在施工單位保修費中扣除,由此造成的影響和后果由施工單位承擔。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1、所有建設工程開工前須將立項文件、報建批準資料、總平圖、設計圖、施工企業資質證書、項目經理證、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監理合同等原件報建設工程管理辦公室備案,項目開工時由建設工程管理辦公室按批準內容組織放線。
2、業主單位派駐現場的工程師、業主代表、質量負責人等全權代表業主對施工質量和進度、施工現場安全措施以及監理工作進行現場監督,嚴格成本控制,并做好協調服務。
3、業主聘請的監理直接負責監督施工質量、進度、安全、成本控制和規范管理。
第二十五條建設工程管理辦公室每月應對鎮區內在建工程的建設進度、質量、安全、現場文明施工情況至少組織一次檢查,根據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施工單位1000~10000元、監理單位1000~3000元罰款,并對檢查出的問題提出限期整改意見并督促整改合格。對進度嚴重滯后且沒有補救措施或管理混亂、質量較差、存在安全隱患的工程,可以提出提前終止合同清退出場的要求。檢查時總監理工程師和項目經理不在現場的分別罰款1000元,現場監理和專職安全員不在施工現場的每人罰款500元。
第二十六條施工期間項目經理和監理必須不離施工現場。總監實行7、5、6到崗制,即每周7天須有5天在場,每天在場時間不少于6小時。現場監理實行7、7、8到崗制,即每周到崗7天,每天在崗時間不少于8小時。
第二十七條各工程項目經理、總監、現場監理、業主代表實行每天進場簽到、離場簽字、有事請假制度。未經業主代表同意,項目經理、總監、現場監理擅自離崗一天罰款500元,離崗一小時罰款100元。由業主駐工地代表進行考核登記、監督實施。業主駐工地代表不能嚴格履行職責的,發現一例罰款1000元。各工程監理月報每少一次罰款1000元。
上述罰款可在業主與工程建設實施單位費用結算時予以扣除。
第二十八條工程建設實施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石莊鎮工程建設不良記錄名單。凡被列為不良記錄名單的,自被列入不良記錄名單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石莊鎮承擔相關工程業務。
1、設計單位設計質量差(含不考慮經濟指標),不能滿足時間節點要求,施工過程中服務不到位的;
2、勘察、檢測單位弄虛作假的;
3、施工單位不按圖紙和相關建設規定組織施工,非法轉包和分包的,工程出現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的;使用劣質材料、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的;現場管理混亂、整改不力的;保修期內不履行保修責任的;
4、監理單位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給業主或施工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
5、造價咨詢機構與投標單位或施工單位串標的;
6、其他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建設工程管理相關規定的。
第二十九條對在項目推進過程中不認真履行本規定,工作效率低下,處理問題推諉扯皮、敷衍了事、處置不力,以及幕后操縱、支持阻工鬧事的業主單位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并扣發30~100%的年終
獎金或績效工資,情節或后果嚴重的嚴肅追究紀律責任或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本規定與法律法規或上級文件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規或上級文件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由石莊鎮建設工程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