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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轉變作風,強化司法行政職能,提高工作效率,推動“作風轉變年”活動深入開展,形成長效機制,結合局機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強化機關內部管理,加強機關作風建設,增強機關干部的執行力和公信力,局機關應貫徹“五辦”作風。“五辦”即:立即辦、主動辦、上門辦、跟蹤辦、公開辦;
第二條對基層、企業、群眾反映的亟待解決的問題,特別是一些突發事件要“立即辦”,使服務對象得到及時幫助;對不能及時辦理的事項要說明原因,并提出解決建議;
第三條對基層、企業、群眾反映的問題,屬于職責范圍內應該辦的事情要“主動辦”;堅決杜絕推諉扯皮、久拖不決;
第四條對年老、殘疾、危重病人等不便出行的當事人要組織人員“上門辦”,把溫暖送到服務對象身邊;
第五條實行“跟蹤辦”,對每一項決策和事項辦理工作,要建立和完善決策跟蹤反饋制和事項跟蹤辦理機制,使每一項辦理工作都能做到事必辦,辦必果,確保群眾的反映的實際問題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實;
第六條堅持“公開辦”,對涉及群眾切實身利益的問題,辦理過程、辦理結果要實行公開,充分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七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市司法局“一線工作法”制度
為推動“作風轉變年”活動深入開展,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充分發揮司法行政職能作用,進一步密切黨群干群關系,推進工作重心下移,結合局機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一線工作法”即“干部在一線工作,決策在一線落實,問題在一線解決,創新在一線體現,成效在一線檢驗”;
第二條要組織機關干警帶著問題走進基層、帶著思考走向實踐、帶著感情深入群眾,解決“一線問題”,化解基層矛盾,形成“干部受教育、群眾得實惠”的長效機制;
第三條開展職能科室與基層司法所、法律服務所結對幫扶活動,主動為基層提供幫助和服務;
第四條有計劃地選派干部到基層掛職鍛煉,讓他們在一線中學習技能、增長才干;
第五條圍繞中央、省、市重大戰略部署和中心工作及本單位重點工作,深入一線廣泛開展調研,全面掌握相關情況;
第六條進一步健全為民辦實事制度,結合本職工作,集中時間和精力,切實加以解決,務求實效;
第七條進一步拓寬社情民意的反映渠道,為基層、為老百姓多辦幾件好事、實事,贏得群眾信任,增進干群感情;
第八條要將干警在一線工作的表現情況納入干部年度考核和經常性考察內容,通過獎懲措施推進“一線工作法”的有效實施;
第九條下基層要輕車簡出,注意言行舉止。要規范執法,處事要認真,態度要誠懇,嚴防簡單粗暴。要加強業務技能的鍛煉,提高工作效率。要解決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既要推動工作的落實,也要讓廣大群眾看到干部作風切切實實的轉變;
第十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市司法局全程服務企業托辦事項有關規定
為提高行政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充分發揮司法行政職能作用,最大限度地服務企業和投資者,改善企業生產經營環境,促進服務型政府建設,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凡是企業和投資經營者向各單位咨詢、投訴、舉報等,各相關單位必須堅持首問負責制,首次接洽者即為首問責任人。咨詢或辦理的事項屬于本職責范圍內的,應立即給予答復或辦理;不屬于自己職責范圍的,要熱情接待,負責指引到有關職能部門。
第二條各單位明確專門人員,辦理涉及本部門職責的企業事項的傳遞、報批、催辦等工作;
第三條對企業托辦事項服務遵循誠信合法、優質高效的原則,按照法定程序全程服務;
第四條對難以解決的企業緊急、重大事項,應立即將情況向上級請示匯報;
第五條對企業托辦事項,根據需要,會同企業與有關部門進行聯系溝通;
第六條主動向社會公布關于企業事項服務的內設機構、辦公地點和聯系方式;
第七條對領導不得力、工作不落實,影響經濟發展環境的,追究有關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八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企業、基層和群眾請辦事項受理出具回執制度
一、為了進一步深化政務公開,增強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推進依法行政,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辦事效率,方便企業、基層和群眾辦事,接受群眾監督,按照建立務實、高效、廉潔規范政府的基本要求,結合司法行政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基層、企業和群眾請辦事項受理出具回執制度是指局機關各科(室、處、中心)收到基層、企業和群眾提供需要審批、答復、備案、信訪等有關材料后,在不能當場答復或辦結時,收取相對人有關材料后,應出具書面回執的制度。
三、推進實施回執制度要堅持“回執是形式、責任是前提、承諾是重點、效能是關鍵、群眾滿意是目的”的基本原則和要求,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有關事項作為實行回執制度的重點內容,進一步規范回執內容和形式,增強回執制度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四、凡受理下列事項和收到以下文書材料,收件科(室、處、中心)須出具收件回執單:
(一)行政許可類事項。申請審核、審批許可類材料;
(二)行政管理類事項。主要是行政許可項目以外的其他審批、審核、申報、登記或備案等事項;
(三)行政服務類事項。主要是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為人民群眾提供的服務事項;
(四)信訪類事項。署名信訪、舉報類材料;
(五)其他需要出具書面回執單的事項。
五、回執單須包含以下內容:(一)來訪群眾姓名(基層、企業和法人或其他組織名稱)、地址、聯系電話;
(二)受理事項、收件日期、收件名稱和數量;(三)承諾答復辦結時限、查詢電話;
(四)受理人簽名(章)及受理部門蓋章;
(五)來訪群眾、基層、企業和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來訪情況的評價;
(六)回執單作為申辦人領取辦結事項相關證照資料的憑證之一。
六、回執單須留有回執存根,回執存根須包含以下內容:
(一)來訪群眾姓名(基層、企業和法人或其他組織名稱)、地址、聯系電話;
(二)受理事項、受理時間、承諾答復辦理時限、實際辦結時間;
(三)受理人、承辦人簽名(章)及承辦部門蓋章。
七、回執制度作為政務公開的一項內容向社會公開。各科(室、處、中心)能明確答復處理時限和不能明確答復處理時限(應明確轉辦時限)的具體事項,各類事項申辦人需送達的材料名稱等內容,均應列明細通過有效形式予以公開,方便社會公眾查閱。
八、局辦公室對實行回執制度的科(室、處、中心)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九、各科(室、處、中心)執行本制度的情況,納入司法行政目標考核。
十、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