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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目標
力爭通過3至5年的開發建設,在、等主要路段兩側基本建成建筑業企業總部大樓10幢,使其成為資源集聚、科研辦公、信息技術、金融商務、酒店(會所)等功能配套、設施完善、充滿活力和創造力的城市標志性建筑群。
二、基本原則
按照“政府推動、市場運作、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分塊建設、集約資源”的原則,充分運用投資激勵、招商、產業扶持等政策,調動各方投資主體的積極性。
三、競標條件
凡在安注冊的總承包、專業承包二級資質以上建筑企業均可申請參加總部基地建設用地的競標。
四、規劃管理
總部基地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統一規劃,分塊建設,單體獨立,整體協調。
1.規劃選址:在、等路段先期規劃用地10幅,總面積200畝左右,單幅用地面積控制在6至20畝。以后視開發情況,合理進行調整。
2.建筑形態及規模:按規劃控制建筑形態,建設商務辦公樓,高度控制在30米以上,單體建筑面積不低于1.2萬平方米,投資不少于1.5億元,容積率控制在2.5—5.0之間。
3.規劃管理:縣住建(規劃)局按照城市規劃和企業總部基地建設的要求,在、等路段兩側對用地區塊進行詳細規劃,嚴格做好審批及跟蹤管理工作。
五、用地與建設管理
企業總部基地建設用地性質為商業、辦公用地,一地一議,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實行公開掛牌、上市、競拍出讓。拆遷、交地的主體為安鎮、城東鎮(開發區),企業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必須同時簽訂建設管理協議書,并按每畝10萬元的標準繳納履約保證金(不計息)。建設管理協議書中須明確以下事項:
1.企業在土地交付后6個月內必須動工建設,30個月內必須建成,通過綜合驗收;
2.不得改變房屋的使用功能及用途;
3.總部大樓必須有不少于總建筑面積三分之一的房產作為自用,自用部分整體核發房產證、土地證,核發權證后(10年內)不得進行分割轉讓。合同約定自用以外部分房產允許分割核發權證,鼓勵出售、出租給金融、研發、科創、施工、商業連鎖等有一定規模的企業;
4.履約保證金按工程進度分別在工程開工、通過中間結構驗收和通過綜合驗收后分三次返還,比例各為三分之一;
5.大樓建成后,新增經營性項目所產生的稅費實行屬地管理并按規定享受相關產業政策。
六、獎勵政策
1.企業總部基地建設涉及的相關規費,參照《縣政府辦公室關于明確經營性服務業項目建設審批參照工業項目執行的通知》(政辦發〔〕110號)文件予以減免。
2.總部基地建設的稅費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獎勵給投資業主。
3.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交地的地塊,對已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由縣政府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30%付息。
七、違約責任
1.土地交付后,超過1年未動工建設的,按出讓合同依法收取土地出讓金總額20%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建設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并沒收履約保證金。
2.企業不按協議約定分割、轉讓自用部分用房的,按現時評估價200%補繳土地出讓金。
3.企業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并繳納全部土地出讓金后,按國土部門有關規定辦理土地預登記;按建設協議約定,在建設期限內建成并投入使用,方可換發土地證,辦理房產證。
八、本意見由縣建筑業企業總部基地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