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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公民、法人和體育經營單位、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合法權益,強化對體育市場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受理群眾對本單位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服務質量、辦事效率、工作作風等方面問題的舉報。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投訴舉報的范圍
任何公民、法人和體育經營單位、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
位發現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可以通
過來信、來電、來訪等形式依法投訴舉報。
1、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2、違法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
3、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權的;
4、其他違法執法行為。
二、投訴舉報的途徑
市人民政府體育市場管理辦公室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并向社會公布。對所管下屬體育經營(危險性體育經營)單位和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實行與群眾聯合監管的方式,受理群眾投訴舉報。
1、投訴舉報電話:
2、通信地址:市洛南新區體育中心自行車賽場市場辦收
三、受理程序
1、受理:一般投訴舉報應在自接到投訴舉報的5個工作日內作出如下處理:
①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投訴舉報,應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②投訴舉報案件屬于其他部門處理的,應告知投訴舉報人向職能部門反映或及時將案卷移送有關部門;
③投訴舉報內容可以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如果當事人堅持投訴舉報的,應予受理。
2、調查:受理投訴舉報后根據投訴舉報涉及的內容,會同相關人員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建議。
3、處理:經查屬執法人員責任的,應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確定違法行政責任人及追究形式;屬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范圍的,將按照市行政執法較大過錯的責任認定追究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投訴舉報處理結果的反饋
對投訴舉報處理情況的反饋,按下列規定進行反饋:
1、投訴舉報事實不符,維持原處理意見的,應向投訴舉報人說明情況;
2、對被投訴舉報人做出處理決定的,應及時將處理結果書面反饋投訴人;
3、上級機關交辦的投訴舉報案件,將處理結果呈報給上級機關;
4、新聞媒體等單位轉來的投訴舉報案件,將處理結果反饋給新聞單位。
五、投訴舉報的辦理期限
1、對于案情簡單的投訴舉報,一般在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
2、對于案情復雜的投訴舉報,一般在1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特殊情況需延長時間的,應向投訴舉報人說明原因。
六、投訴舉報處理告知
對違法行政責任人作出處理決定后,應及時將處理決定書面通知責任人。
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照有關規定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或者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復核和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七、投訴舉報歸檔
行政執法投訴舉報辦理終結后,應將投訴材料、辦理結果等資料歸檔。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