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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
1.鼓勵各商業銀行加強對單戶授信500萬元以下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銀行業金融機構對中小微企業貸款的增速不得低于全部貸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2.對短期出現資金困難的中小微企業不抽貸、不壓貸。對市場前景良好,應稅銷售未出現下降的中小微企業保持不低于原有的資金支持力度。對增加放貸或抽貸、壓貸的銀行按增減量絕對值在年終進行考核。
3.引導和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履行社會責任,合理確定利率定價水平。充分考慮當前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和承受能力,嚴格控制貸款利率上浮幅度,對符合產業政策的中小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上浮不得超過30%。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對中小微企業貸款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財務顧問費、咨詢費等費用;不得對貸款企業實行存貸掛鉤,不得強制貸款企業購買理財、保險、基金等金融產品,不得強制對符合貸款條件的企業重復辦理擔保。
4.鼓勵銀行安排一定的信貸額度,優先用于商業票據貼現和應收賬款保理。推動中小微企業加快持有的商業票據流轉,通過政府引導和社會參與,探索成立票據流動機構,促進企業手持商業票據加速流轉。
5.加快地方性、社區化金融機構的發展。積極引導股份制銀行和外資銀行在我市設立分支機構。強化地方性金融機構重點服務小微企業、社區、居民和“三農”的市場定位,在審慎監管的基礎上,促進農村新型金融機構組建工作,引導中小金融機構向轄內鎮、區延伸服務網點。引導和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現有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服務機構中設立專門的科技金融服務部門和團隊,加強對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加快發展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組織,加快科技小貸公司試點進度,鼓勵農村小貸公司、科技小貸公司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
二、采取有效手段,拓寬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渠道
1.拓寬中小微企業融資渠道。逐步引導中小企業發行集合票據、集合債券、短期融資券,推動和鼓勵擔保機構介入發行工作,對首次成功發行票據和債券的企業由政府財政補償前期發行費用的50%,最高不超過20萬元;積極搭建創新型中小企業和創業投資、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等合作平臺,加大對中小科技型企業的支持力度,推動中小企業在場外進行股權融資,對應稅銷售在5000萬元以下的企業引進股權投資或通過股權融資,獎勵融資額的1%,最高不超過20萬元,獲此項獎勵企業稅收增幅不得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2.積極發展中小企業微貸款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綜合運用融資性信用擔保公司、中小企業應急互助基金、科技引導基金等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工具。探索中小微企業信貸動產抵押新模式。積極發展中小企業應急互助協會會員企業,壯大基金規模,政府確保25%的財政引導基金到位。逐步整合政府獎勵資金及各類引導基金,充分發揮杠桿放大效應,通過相關平臺建設,使其發揮更大更好作用。
3.鼓勵企業爭取上級專項資金。加大與國家、省專項資金配套對接力度。國家、省、市支持企業發展的財政資金,符合稅法規定的,作為不計稅收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三、加大財政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力度,促進我市經濟的平穩發展
1.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對上爭取信貸規模,對工業企業信貸增量在年度考核辦法的基礎上再給予獎勵,每新增貸款1億元獎勵1萬元。
2.加大對小微企業稅收扶持力度。對從事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業并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按國家政策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進一步擴大扶持政策適用范圍,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國家規定標準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按國家政策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并延長至2015年。對符合條件的國家、省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經批準可納入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范圍。
3.減輕生產經營者個人稅收負擔。按照財政部文件規定,提高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認真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嚴格按新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表,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計征個人所得稅;將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個人所得稅預征率從2.5%下調至1.5%;將從事建筑安裝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比率,從不低于工程價款的1%下調至不低于工程價款的8‰。
4.優先辦理中小企業出口退稅。在加強監管的基礎上,對中小出口企業按月優先辦理退稅,中小企業凡退稅資料齊全的,實行當月申報當月審核退稅。加強培訓輔導,幫助企業提高退稅申報質量和速度。
5.鼓勵企業開拓市場。對參加省、市政府組織的產品展銷活動,給予每個企業攤位費用50%的補貼,最高不超過2萬元,上級已給予補貼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進行補貼。
6.實行社會保險緩繳政策。在確保社保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社保基金不出現缺口、保持正常運行的前提下,對符合轉型升級要求的中小企業確因特殊困難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通過提供資產擔?;蚱渌行ЮU費擔保,經稅務機關征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的意見后予以批準,可緩繳除基本醫療保險費之外的社會保險費。緩繳執行期為1年,緩繳期不得超過6個月。緩繳期滿后,繳費單位按有關規定及時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及其銀行活期利息。
四、加強監管,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引導民間借貸健康發展
1.加強信貸資金的跟蹤和監管,規范企業信貸資金用途,確保用于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對資產負債率超過75%的企業,進行資金鏈排查,及時發現問題,妥善防范和處置風險。
2.加強融資類中介機構的監管。制訂我市“融資類誠信中介機構”評選辦法,在本市注冊登記涉及企業融資、社會融資服務的中介機構均須參加金融服務誠信中介的評選,以促進服務質量提高和服務費用的降低。中介服務機構對中小微企業在貸款服務時,收取相關費用一律不得超過物價部門公布的收費標準下限。
3.促進民間借貸健康發展。加快民間融資管理規范化進程,引導民間資本投入實體經濟,實現陽光化、規范化發展。將各類經營費率、業務手續費等嚴格控制在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之內,有效遏制民間借貸高利貸化傾向,依法打擊非法集資、金融傳銷等違法活動,嚴禁公務員和金融從業人員參與民間借貸。強化對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的監管,防止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和變相吸收存款、違規放貸等行為,防范金融風險。
五、本意見明確的政策與市政府原有各類扶持政策重復時按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本通知中所指的中小微企業,以工信部聯企業[300號《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的定義為準。實施期限自發文之日起至12月31日止(國家、省、市文件另有規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