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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則
堅持“五個有利于”的原則實施縣城工業企業“退城進區”,即有利于城市總體建設規劃實施的原則,有利于改善城市環境的原則,有利于企業做大做強的原則,有利于產業集聚和布局優化的原則,有利于加快園區建設的原則。
二、范圍與對象
1、根據《城市規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縣城范圍內規劃用途為非工業用地區塊內的工業企業;
2、根據《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不適宜留在縣城的工業企業;
3、為了做大做強主動提出搬遷申請的工業企業。
對上述范圍內的工業企業,縣發改委暫停批準改擴建項目,建設局暫停同意實施改擴建工程,國土局暫停補辦土地出讓手續。退城企業進區必須符合規劃、產業準入及投資強度等相關要求,按市場化的原則自主選擇進入縣級載體、掘港鎮工業集中區,微小企業可進入標準廠房或相應的工業集中區。
三、實施步驟與操作辦法
1、縣發改委會同建設局、國土局、掘港鎮等單位,根據縣城總體規劃要求和實際開發建設需要,提出退城進區企業建議名單和時間安排,報縣政府同意后實施,分期分批組織企業做好退城進區工作。
2、凡列入搬遷規劃的企業,在制訂搬遷改造方案,明確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落實好技術改造和產品結構調整項目,做好搬遷費用預算和確定搬遷時間表的基礎上,向縣“退城進區”領導組辦公室提出申請。
3、縣“退城進區”領導組辦公室根據企業申請,組織有關部門對搬遷方案進行論證評估,并根據現行拆遷辦法提出搬遷補償及獎勵具體方案,報領導組批準后實施。
4、搬遷企業原址土地及房產設有抵押權的,必須依法解除抵押權,重新達成債務清償協議??h國有投資公司和縣土地資產儲備開發中心籌集資金預先支付部分搬遷補償(可作為新址土地出讓款直接拔付到土地出讓專用賬戶),供搬遷企業及時申領新址土地證,并及時解除原址土地證抵押權,上交原址土地證;縣政府協調有關銀行對企業發放與房產抵押額相應數額的貸款,由縣國有投資公司和縣土地資產儲備開發中心擔保。在此同時,企業要解除原址房產證抵押權,上交企業房產證,接受房屋拆遷補償。
5、為加快“退城進區”企業搬遷進度,在“退城進區”企業搬遷方案批準后,縣各相關職能部門要整體聯動,優化服務,確保企業退城進區順利實施。
四、政策措施
(一)搬遷補償政策
搬遷補償按照《縣城鎮房屋拆遷實施辦法》(政發[]19號)、《縣城鎮房屋拆遷補償價評估技術規范》(建設[]18號)等規定執行。
搬遷補償原則上按評估價分期支付,新址主體工程開工時支付搬遷補償額的50%,新址土建竣工時再支付搬遷補償額的30%,余款在企業搬遷結束時一次性兌付。
微小企業退城拆遷時,先由縣“退城進區”領導組辦公室協調有關部門,按《縣城鎮房屋拆遷補償評估技術規范》(建設[]18號)中規定的區位補償基價的50%計算區位補償,其他補償足額計算,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結束交鑰匙時一次性兌付。
微小企業退城后是否進區重建,按以下標準確定:必須落實新的合法經營場所,企業名稱和法定代表人不變,職工勞動合同關系不解除,新址生產規模不小于搬遷前生產規模。由縣“退城進區”領導組辦公室會同工商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掘港鎮等單位對企業是否符合上述條件進行審查后,報縣“退城進區”領導組確認。
對經確認搬遷進區的微小企業,再由縣“退城進區”領導組辦公室協調有關部門按規定的區位補償基價的50%計算區位補償,在企業新的合法經營場所確定并開始實施搬遷后兌現50%,余款在企業按規定期限搬遷結束交鑰匙時一次性兌付。
凡欠繳土地出讓金或土地年租金的,以及企業改制時以資產彌補負資產應繳納的各項職工保險、應支付的集資款等,尚未支付的,在支付補償費用時一并結算。
(二)搬遷獎勵政策
1、為鼓勵重點企業加快搬遷速度、努力做大做強,對上年應稅銷售1000萬元以上、新址投資規模2000萬元以上(含土地)、搬遷時間符合計劃要求的企業,在拆遷補償的基礎上,按原址房屋區位補償面積100元/平方米為獎勵基數,應稅銷售或投資規模每增加1000萬元,獎勵金額分別提高20%,獎勵總額不超過300元/平方米,獎勵在企業搬遷結束時兌現50%,在企業新址項目竣工驗收后兌現50%。
2、退城進區企業按批準的搬遷方案在簽定拆遷補償協議的同時,與縣政府簽定《退城進區目標責任書》,明確搬遷時間和獎勵金額,搬遷時間原則上按企業原址固定資產額核定,最長不超過兩年。企業搬遷延期的,比計劃每推遲一個季度扣減獎勵資金的10%,推遲三個季度以上的取消搬遷獎勵。
(三)搬遷優惠政策
1、搬遷企業按規定享受招商引資項目在土地、規費、設備貼息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2、搬遷企業新址房產不超過搬遷前合法房產的面積,其房產證辦理中的契稅予以免繳。
3、企業搬遷拆建過程中免收工商變更登記費、稅務變更登記費、房產綜合管理服務費等有關行政性規費;遷建項目涉及的中介機構評估收費按規定評估費率相應檔次最低標準的30%收??;資產抵押評估的有效期為三年,因轉貸等融資需要,需再次進行評估登記的,只收登記費(鑒證費),不再收取評估費。
4、對企業“退城進區”推進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和有關具體問題,超出上述優惠政策范圍的,由領導組進行專題研究,報縣政府同意后實施。
(四)財政分成政策
搬遷企業進入縣級載體的,仍作為掘港鎮所屬企業,其財政收入以搬遷前一年為基數,增長部分按照《縣政府關于調整縣鎮、經濟開發區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政發[]44號)有關規定執行。
五、組織領導
縣政府成立縣城工業企業“退城進區”領導組,縣政府辦、發改委、經濟開發區、掘港鎮、財政局、建設局、國土局、審計局、公安局、監察局、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環保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安監局等部門為領導組成員單位,領導組負責“退城進區”重大事項的協調和決策。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縣發改委,負責統一組織協調縣城工業企業“退城進區”工作。
本意見由縣城工業企業“退城進區”領導組辦公室負責解釋。企業已與縣政府簽有搬遷協議的仍按協議執行。已掛牌出讓范圍內的企業搬遷適用該實施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