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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寬對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的條件限制。采購人及政府采購機構應依法編制政府采購招標文件(含談判文件、詢價文件),制定的評標辦法和標準要體現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將中小企業誠信經營、依法納稅和職工社會保險繳納等情況作為評分內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中小企業實行歧視性待遇或差別待遇,不得在注冊資本、生產能力、業績水平、資格條件等方面限制中小企業,不得使用特定供應商的技術標準排斥中小企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中小企業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
二、明確中小企業政府采購中標份額比例標準。政府采購中向中小企業購買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數的比例要達到70%以上。采購人應當積極采取措施,確保本單位每年度直接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金額達到規定比例,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采購活動的監管,督促有關單位執行規定比例要求。
三、保證中小企業優先獲得政府采購合同。政府采購采用招標方式的,應當在評審方式和標準等方面作出有利于中小企業的具體規定。采購人或采購機構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合理劃分包件,以利于中小企業參加投標。采用最低評標價法評標的項目,應當明確在評審時給予中小企業投標價格5%~10%的價格扣除;采用綜合評分法評標的項目,在滿足基本技術條件的前提下,應當明確在價格評標項分別給予中小企業總分值4%~8%的加分;采用性價比法評標的項目,應當增加中小企業評分因素和給予5%~10%的價格扣除。中小企業投標產品系自主創新、環保節能等產品的,一律按照相應政策規定的最高標準同時給予優惠。政府采購采用競爭性談判、詢價方式的,在滿足采購需求的前提下,應當優先確定中小企業參加談判、詢價,中小企業報價不高于大企業當次最低報價10%的,應當將合同授予中小企業。
四、面向中小企業組織開展定向采購。建立政府采購中小企業商庫。強化和完善“市工業產品網絡超市”的功能,使之成為政府采購中小企業商庫的重要組成部分。推進政府采購供應商服務本地化,外地供應商應在本地建立分支機構或售后服務機構,以減少服務響應時間。建立政府采購信息定向機制,在實施政府采購時,除在公共媒體上采購信息外,還按照政府采購項目的范圍,過短信方式向政府采購中小企業商庫內的相關中小企業定向政府采購信息。對于中小企業有能力提供的用性強、標準或規格較為統一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應當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在滿足采購需求的前提下,小額、零星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家具、印刷、物業管理、軟件服務等貨物和服務項目,可以依法面向中小企業定點采購。
五、減輕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的負擔。政府采購活動中,要盡可能減免和緩收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的有關費用。要開辟政府采購項目中標中小企業資金支付綠色道,在控制履約風險的前提下首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50%,累計付款不超過3次。集中采購機構、采購人組織政府采購,一律免收中小企業招標文件工本費,中小企業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數額應合理確定并可以免除或者減少。禁止任何單位在法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外向中小企業收取費用,禁止強制或變相強制中小企業提供贊助或者接受有償服務,禁止違法指定中介機構提供各種有償服務等。
六、積極搭建中小企業政府采購融資平臺。各金融機構和專業擔保機構,要建立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信用擔保體系,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投放,開發和推廣中小企業政府采購項目專項貸款業務,實現中小企業以中標知書或政府采購合同為抵押,直接向金融機構貸款,幫助中小企業緩解資金壓力、順利組織生產、提高履約能力。
七、鼓勵中小企業組成聯合體參與政府采購。鼓勵中小企業、中小企業與大企業依法組成聯合體參與政府采購:符合資質條件的中小企業依法組成聯合體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享受中小企業各項扶持政策;大企業與中小企業組成聯合體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按中小企業在項目中所占份額的比例享受中小企業扶持政策。
八、加強對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的培訓引導。政府采購部門要對中小企業組織開展政府采購政策法規、操作流程、投標實務等業務培訓,定期分析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數據信息,幫助中小企業了解政府采購扶持政策,熟悉參與政府采購流程,在完善企業內部管理機制的基礎上積極參與競爭。要對產品和服務質量過硬、履約誠信好、有發展潛力的中小企業給予重點扶持,引導中小企業更新發展觀念,調整經營結構,堅持走專業化、精品化、特色化道路,開展技術創新和品牌創優,提高參與政府采購的核心競爭力,積極培育政府采購優秀中小企業供應商隊伍。
九、建立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誠信體系。逐步完善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信用檔案,政府采購部門聯合有關金融機構對企業的經營狀況、社會信用狀況和資信能力等進行綜合評估,對信用等級較高的中小企業在融資擔保等方面優先給予支持。加強中小企業采購活動的誠信監督,對違反誠信原則非法謀取中標或者中標后不按照合同提供產品和服務、損害采購人利益的中小企業,視情采取不予支付合同價款或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等措施,督促中小企業恪守誠信、依法經營,為誠信守法的中小企業提供更多競爭機會。
十、加強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財政部門把扶持中小企業發展政策的落實情況,作為日常監管考核的重要內容。加強采購活動的日常監管,依法嚴格控制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為中小企業提供更大的市場空間。對采購人有意規避采購中小企業產品和服務,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合同約定的中小企業產品和服務的,要責令改正,否則不予支付采購資金。加強供應商質疑和投訴處理工作,采購人和采購機構應嚴格按照法定期限答復中小企業供應商的質疑,不得敷衍塞責;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協助財政部門及時受理和調查中小企業供應商提起的投訴,發現問題依法處理,切實維護中小企業供應商的合法權益。積極推進政府采購信息化建設,增加政府采購的公開性和透明度。
本意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符合國家中小企業標準,同時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提供本企業制造的貨物或者銷售其他中小企業制造的貨物,或者直接提供工程、服務的各類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