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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賃補貼對象,由城鎮最低收入家庭擴大到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可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一)家庭所有成員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
(二)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700元(含);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含)。
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實行動態管理,市政府將根據保障能力逐步調整。
二、租賃補貼建筑面積標準,單身家庭28平方米,二人家庭45平方米,三人家庭58平方米,四人及四人以上家庭68平方米。家庭原有公房、私房住房面積,在計算租金補貼時予以扣減。
三、租賃補貼標準,市區低保、特困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補貼7元,低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補貼5元。鄉鎮低保、特困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補貼6元,低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補貼4元。
四、低保、特困無房戶,部分低收入家庭中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難家庭可以申請實物配租。對于急需救助的特殊困難家庭,市建設局與監察局、財政局、民政局、總工會、街道辦、房改辦、鎮人民政府、居委會等相關部門會商并上報市政府同意后進行保障。
五、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時,家庭人口包括夫妻雙方及未婚子女,以及具有法定贍養關系且實際居住一處共同生活的老人。
六、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時,家庭現住房面積按照申請人家庭所有成員的住房面積合并計算。家庭現住房面積的認定:
(一)私有住房、福利性實物分房(包括房改房、集資房、安居房、經濟適用房等)、承租的公有住房、拆遷安置房(含貨幣安置);
(二)已享受的住房貨幣補貼面積;
(三)已出資購買,尚未領取《房屋權屬證書》的住房和待入住的拆遷安置房;
(四)申請之日前三年內轉讓(出售、贈予或其他方式轉移)的住房;
(五)使用宅基地建設的農村住房;
七、申請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應如實填報《市城鎮廉租住房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現住房房屋產權證或使用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居住地居委會、街道辦或單位出具的家庭成員住房及經濟收入(含低保證、特困證)情況證明;
八、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按照要求提供申報材料。
(二)居委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家庭人口狀況等進行核查,對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初審意見,并在轄區內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0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居委會將申請材料、初審意見和公示情況一并報送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
(三)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情況按規定進行審核,簽署審核意見后,提交市建設局。
(四)市建設局自收到提交的相關材料之日起15日內,會同監察、財政、公安、勞動、民政、總工會、房改辦、房屋產權監理所等相關部門,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情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
(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市建設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布登記結果。
九、租賃補貼保障順序以匯龍鎮為主要保障范圍,逐步擴面到各鄉鎮。
實物配租實行輪候制度。根據政府財力情況分期分批逐步解決,市建設局應將輪候順序予以公布。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申報,經審核不符合申報條件的,取消輪候。
十、準予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對象,須與市建設局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根據協議約定,在市場選擇住房。與出租人簽到租賃合同后可按標準領取租賃補貼款,租賃補貼款每季度第三個月末發放。
準予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對象,須與廉租產權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承租人應當按合同約定標準繳納租金,并按合同約定的期限騰退原有住房。
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積0.50元(磚混1.5級,每下降半級相應減少0.05元)計算,超出安置面積部分按照每平方米1.00元租金標準計租。
十一、市建設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并公布監督檢查結果。廉租住房保障實行及時退出機制和年審復核制度。
(一)廉租住房保障實行及時退出機制。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狀況等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向市建設局申報。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設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停發租賃補貼:
1.對虛報、瞞報、仿造有關情況證明獲取租金補貼的;
2.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數、人均住房面積超出政策規定標準的;
3.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4.連續六個月以上不在廉租住房內居住或不繳納房租的。
違反本規定,一經查實,情節惡劣的,由市建設局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故意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個人由有關部門追究相關的責任。
市建設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后,在5日內書面知當事人,說明理由。實行配租的家庭在規定的期限內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建設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廉租住房保障實行年度復核制度。市建設局會同有關部門對申報情況進行定期核查,并按照復核結果,調整保障水平或取消保障資格,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知廉租住房保障戶。
十二、本知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