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市容環衛責任區工作制度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落實城區市容環衛責任區制度,維護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省城市容貌標準》、《城市市容環衛責任區制度實施意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實施范圍。本市建成區范圍內,市容和環境衛生(以下簡稱市容環衛)工作實行責任區制度。任何單位、個人都有責任和義務認真做好各自責任區內的市容環衛工作。
第三條責任區和責任人。
1.市容環衛責任區是指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場所的土地使用權范圍以及管理范圍。管理權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市容環衛責任人是指責任區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就管理責任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下列市容環衛責任區的市容環衛責任人按以下規定確定:
(1)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公共綠地和廣場(已明確管理主體的除外)、公共廁所等城市公共區域,按照責任分工分別由市城管局、、、、、(以下簡稱“三二區”)政府(管委會)負責。未移交的城市公用設施、市容環衛工作由其建設單位負責;
(2)街巷、住宅小區,按區劃分類,分別由社區或“三二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3)商店、超市、集貿市場、展覽展銷場館、證券市場、賓館、飯店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4)車站、碼頭、停車場、公交始末站點及其管理范圍,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5)穿城公路的行車道由公路管理部門負責,穿城鐵路控制區由鐵路部門負責。管理權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6)城區內的內城河、護城河,由城管部門負責;運河、河、等具備通航功能的水域,由交通部門負責;、等具備抗洪排澇功能的市級河道由水利部門負責;其它城郊結合部河道,由屬地(區)政府(管委會)負責;
(7)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尚未開工的建設工程用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8)文化、體育、娛樂、游覽等公共場地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9)風景名勝區和“三二區”的公共區域,由管理單位負責;
(10)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等單位以及廠礦企業的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3.市容環衛責任區的具體范圍由城管局、“三二區”政府(管委會)會同相關責任人共同確定。
4.市容環衛責任人不明確的或者有爭議的,由城管局確定并予書面告知;跨行政區域的,由市城管局會同屬地(區)政府(管委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劃分確定,并予書面告知。
第四條市容環衛責任區工作要求。所有市容環衛責任區的責任人都應當自覺履行市容環衛職責。責任區的市容環衛標準應當符合國家、省、市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并保持責任區內的環境衛生設施整潔完好。
對市容環衛責任區內發生的損害市容環衛的行為,市容環衛責任人有權予以規勸、制止或者提請市城管局查處。
1.所有市容環衛責任人應做到:
(1)保持市容整潔完好,建(構)筑物容貌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亂停放以及商鋪外溢等現象;
(2)保持建筑物的店招字號、霓虹燈和其他戶外廣告、標志的整潔、完好,文字規范,無破損、無殘缺、無銹蝕;
(3)保持環境衛生整潔,道路、綠地應無暴露垃圾、無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
(4)保持建(構)筑物屋頂整潔,不得擅自設置有礙市容的設施、堆放物品;
(5)保持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整潔、完好;
(6)河道水面無漂浮物,岸線無暴露垃圾。
2.臨街單位(含個體經營戶)還應具體做到:
(1)保持市容整潔。建(構)筑物外立面整齊協調,無殘墻斷壁,無亂貼亂畫,無亂掛亂曬;店牌店招和夜景照明燈飾按要求設置,保持建筑物的店招字號、霓虹燈和其他戶外廣告、標志的整潔、完好,文字規范,無破損、無殘缺、無銹蝕。無亂設廣告,無燈光不亮現象;屋頂整潔,無堆放雜物和搭建現象;無商鋪外溢(出店)經營(作業、展示商品);門前車輛按照規定停放有序,首尾一致,無亂停車輛、無亂搭亂建、無亂堆亂放、無亂設攤點等現象。
(2)保持環境衛生整潔。責任區內環境衛生按規定自設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外觀清潔,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按規定投放,不得將垃圾、廢棄物掃地出門或向責任區外清掃;地面無暴露垃圾、無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及時清除地面痰跡、廢棄物和積雪積冰;不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施工現場按規定設置圍擋,竣工后及時清理。
(3)保持綠化完好。愛護責任區內的樹木花草,自覺維護綠島、花圃的完好;禁止擅自修剪或砍伐折損樹木;禁止依樹搭棚或在樹木上亂釘亂掛;禁止樹木上晾曬衣物;禁止踐踏綠化;禁止向綠島傾倒垃圾、廢棄物等占綠毀綠行為。
(4)保持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整潔、完好。愛護和自覺維護城市公用設施;無擅自挖掘道路;無汽車等大型車輛占壓人行道板;無毀壞、擅自改動或遷移市政、夜景照明、環衛、綠化等公共設施。
3.責任區日常作業和管護工作,市容環衛責任人可以自己履行,也可以將責任區內的具體工作有償委托市容環衛作業企業承擔。
第五條市容環衛責任書。市城管局和市容環衛責任人之間應當簽訂《市容環衛責任書》。屬地政府(管委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同樣應當與市容環衛責任人之間簽訂《市容環衛責任書》。
1.《市容環衛責任書》原則上兩年簽訂一次,市容環衛責任人發生變化的,市城管局或屬地政府(管委會),應當及時和新的責任人重新簽訂。
2.《市容環衛責任書》樣式由市城管局負責制定。
第六條檢查和考核。實施市容環衛責任區制度,應當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市城管局及其所屬的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市容環衛責任人的業務指導,建立市容環衛責任的考評制度,并組織對其履行市容環衛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各(區)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強對市容環衛責任區制度的日常管理。
第七條市容環衛責任制考核標準。市城管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對市容環衛責任區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并根據城市發展和建設的需要,按照有關規定,不斷完善市容環衛責任區工作實施辦法及考核標準。
第八條獎勵和處罰。對落實市容環衛責任區制度有顯著成績的市容環衛責任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對市容環衛責任人違反規定,不履行市容環衛責任的,由市城管局依據《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