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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評估評審機構行為,進一步做好房屋拆遷、土地地價、規劃區片投資效益、政府投資性項目和城中村、舊城區、危舊房等改造項目經濟效益分析等評估評審工作,完善科學評估、評審和決策機制,推進決策的規范化、民主化和透明化,特制定本規則。
第一條縣城市建設項目評估評審決策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名單附后),是縣政府設立的對城市建設項目相關評估報告的審核機構,負責對有關城建項目的評估、評審情況進行決策。
第二條領導小組主要負責對城市房屋拆遷、土地價格、規劃區片投資效益、政府投資性項目、城中村、危舊房、舊城區改造經濟效益分析等評估、評審報告的客觀真實性及科學合理性進行審查、評價和決策。評估報告經領導小組審核確定后,相關部門按審核結果依程序組織實施。
第三條領導小組決策的基本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為準則,以評審機構評估結果和專家評審意見為基礎,據實決策,按理論證,做到客觀、公正、科學認定評估結果。
(一)評估機構的確定及評估。縣城市建設項目評估評審決策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公開、公平和競爭的原則,擇優遴選認定具有評估能力的若干專家評估機構,并對評估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定期進行更新。相關部門通過招投標等多種形式,從中選擇評估機構,按照規定的程序、辦法和標準對項目進行專業化咨詢和評估。
(二)專家人員的確定及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建立評審專家庫,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專家評審組(原則上評審組專家不少于三人),按照規定的程序、辦法和標準對項目評估報告進行咨詢和評估,為領導小組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三)評估評審紀律。評估機構和評審專家應當以科學的態度和方法,嚴格依照項目評估評審工作的有關規定、程序和辦法,實事求是,獨立、客觀、公正地對項目做出評價或者提出意見。如在評估或評審中,故意隱瞞事實或弄虛作假,做出與客觀事實不符的評價,影響公正性的,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取消評估機構、評審專家的評估、評審資格。
第四條領導小組的主要工作職能:
(一)審定評估機構出具的城市房屋拆遷評估報告書及專家評審意見;
(二)審定評估機構出具的地價評估報告書及專家評審意見;
(三)審定城中村、危舊房、舊城區改造經濟效益分析報告書及專家評審意見;
(四)審定評估機構出具的政府性投資項目評估報告書及專家評審意見;
(五)審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規劃區片投資效益評估報告書及專家評審意見;
(六)其他需要提交領導小組決策的事項。
第五條領導小組會議每月召開一次,也可根據需要報經領導小組組長同意后隨時召開。會議由組長或組長委托副組長主持。
第六條根據各項會議審定內容,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可視情況邀請有關部門派代表列席會議。
第七條領導小組成員應按時參加會議,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提前向會議主持人(或領導小組辦公室)請假說明原因。
第八條審議的項目與決策領導小組成員本人或其所在的組織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的,有關成員應在會議召開之前向會議主持人申請回避。
第九條會議決策程序:
(一)相關部門應于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會議題向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對申報議題進行審核,如需經專家評審組評審的,專家評審組在接到申報議題后三日內出具專家評審報告;如不需專家評審組評審的,經領導小組同意后,直接上會進行評審。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擬定上會議題、確定開會時間,并具體承辦會議組織工作。
(三)領導小組會議議程:
1、申報單位及評估機構匯報評估報告;
2、專家評審組匯報專家評審意見;
3、領導小組成員和參加會議的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對評估報告及專家評審意見進行審議,并發表意見;
4、會議明確審議意見或宣布表決結果。
第十條領導小組會議結束后,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會議審議意見或表決結果起草會議紀要,由領導小組組長或組長委托副組長簽發。
第十一條經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的議定事項,各部門要根據會議紀要予以落實。
第十二條需要緊急評審的特殊項目,經領導小組同意后,可簡化評估評審決策程序。
第十三條本規則自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