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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起至“十二五”期末,地本級財政每年安排500萬元專項資金。各縣(含加格達奇區)財政每年安排100—200萬元專項資金,圖強林業局、林業局、韓家園林業局和其他區每年對社區的投入不低于80—100萬元。用于加快城鄉和諧社區建設。(本辦法所指社區建設專項資金為用于社區設施建設、服務體系建設、和諧社區創建等用途資金,不含社區運營、辦公經費、人員工資等社區費用支出)
第二條社區建設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一)用于各地社區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進行資金配套、項目以獎代補。
(二)用于在社區建設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先進集體(區、縣、林業局,社區居委會,社區志愿者組織)和先進個人實施獎勵。
(三)用于社區信息化服務管理平臺建設及相關開支。
(四)用于社區居委會干部和社區工作者進行培訓。
第三條社區建設專項資金采取財政分級管理方法
各縣(含加格達奇區)社區建設專項資金用于當地農村社區服務中心(站)用房建設及配套服務設施。城鎮新建社區(居民區)、棚戶區、改造居民區配套社區服務用房由開發單位興建。
各區政府和林業局做好相關社區服務設施投入。
各地要按照有關政策對開發單位予以稅費補貼,協調改造社區內公共、公益、福利設施建設(文化、體育、醫療衛生、社區服務項目、老年日間照料室)。做好當地社區干部和社工人員日常培訓、信息化社區服務網建設。
地區社區建設專項資金用于地本級社區項目立項建設和以獎代補、地區社區信息服務中心建設和社區服務網提檔升級、全區社區居委會骨干及社工職業化培訓、社區建設先進集體和個人獎勵。同時,結合地本級資金使用情況對縣級財政承擔的社區建設示范項目予以適度獎勵。
第四條在2012年—2014年新建城鄉社區服務中心(站)建設的補助標準為:示范社區(轄區人口達到10000人以上,社區服務中心用房1000平方米以上)地區財政補貼80萬元;精品社區(轄區人口達到5000人以上,社區服務中心用房500平方米以上)每個補助40萬元。達標社區(轄區人口達到500戶以上,社區服務中心用房300平方米以上)每個補貼25萬元。地區社區建設專項資金補貼范圍不含縣級財政渠道建設投入的社區項目及商品房開發配套社區設施項目。
在2012年改擴建城鎮社區地區財政對日間照料室予以補貼,達到全省日間照料室建設標準的,每個床位一次性補貼2000元。
地區社區服務網升級改造2012年預計投入60萬元。
地區社區建設領導小組每年底召開一次辦公會議,考核研究社區建設項目情況和工作情況。對于工作成績優異的先進單位(集體)和先進個人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表彰獎勵活動相關事業的通知》(人社聯??53號)等相關文件執行。
第五條社區服務中心(站)建設,原則上選擇居民群眾較為集中,方便群眾辦事、活動的地方,并配套室外活動場地。由于條件限制室內外設施不能同一地建設的,可在同一社區內分開建設。
第六條各縣、區、林業局投資建成社區服務中心(站)及其他社區服務設施竣工驗收后,產權歸項目所在地縣、區、林業局所有,社區擁有永久使用權,未經社區群眾組成的居民會議(業主會議)通過,不可改變公益設施用途。
第七條當年3月10日以前,各縣、區、林業局向行署發改委、民政局報送當年度擬建社區服務中心(站)的申請報告(一式三份)。申請報告應附有該地當年度擬建設社區服務中心(站)的數量、名稱、地址、占地面積、建設面積、投資額、功能、完成時間等內容。地區社區建設領導小組將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對申報項目進行立項審核,并對確定的項目進行督導,對沒有按時完成的建設項目進行問責。已經列入督導社區建設項目在每月底要向地區社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項目建設進度,在每年年底前地區社區建設領導小組將對社區設施項目和社區建設工作情況進行驗收和考核,兌現項目補貼和獎勵。
第八條地區社區建設補助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帳核算。各地獲取地區以上政府計劃投入和補貼的社區建設資金的使用必須公開、透明和高效,接受行署發改委、財政局、民政局、住建局,集團公司財務部等各級相關部門的指導,各級紀委、監察局監督,各級審計局檢查、審計。
第九條各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城鄉社區服務中心(站)建設。住建局、房產局、環保局、國土局等部門對城市社區服務中心(站)建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減免相關規費。
第十條各有關部門要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密切配合,齊抓共管,認真抓好社區服務中心(站)建設。發改委要負責社區建設項目立項及計劃下達;建設部門要加強規劃設施的監督管理;民政部門要負責組織設施;財政部門要保證按進度核撥資金并加強對建設資金的監管。
第十一條各級民政、財政、建設部門要積極配合審計、監察部門對社區服務中心(站)建設情況的檢查、審計。對查出的違規違紀問題,要及時糾正、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12年4月1日起實施。行署將適時根據社區建設發展情況調整社區建設專項資金額度和使用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