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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市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設備配置行為,保障公務運轉,優化資產配置,避免鋪張浪費,降低行政成本,根據有關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單位(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派機關)、社會團體和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各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設備配置管理活動。
省垂直管理部門,其上級主管機關沒有明確要求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通用設備,是指為滿足單位一般辦公需要配備的固定資產,包括辦公家具、空調、辦公自動化設備等。非通用設備配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通用設備配置是指各單位為保證履行職能的需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通過購置、建設、調撥、調劑、租賃和接受捐贈等方式配備通用資產的行為。
第五條通用設備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與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
(三)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四)優化資產結構;
(五)實行政府采購;
(六)國產、節能、環保。
第六條市財政局、市國資辦負責單位通用設備配置的統一管理工作,制定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設備配置標準,審核資產購置計劃,規范和監督資產配置工作。各單位負責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通用設備配置管理工作,并接受市財政局、市國資辦的監督指導。
配置條件
第七條配置通用設備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機構設立或者變更;
(二)新增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
(三)增加工作職能和任務;
(四)現有資產按規定進行處置后需更新配備;
(五)其他應當配置資產的情況。
第八條因機構設立或者變更需要配置通用設備的,由設立或者變更單位根據職能配置、人員編制和原有單位存量資產狀況,以調撥、調劑為主要方式提出資產配置方案,按照配置標準和程序辦理。
第九條各單位因新增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增加工作職能和任務需要配置通用設備的,應先通過內部調劑解決,無法調劑解決的,按照配置標準和程序辦理。
第十條現有通用設備需更新的,須按規定履行資產處置審批手續后,按照配置標準和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經批準召開重要會議、舉辦大型活動及開展臨時性工作等需要配置通用設備的,原則上不得購置,應通過調劑、租賃、購買服務、共享共用等方式解決。確需購置的,按照配置標準和程序辦理。
配置標準
第十二條通用設備配置標準是指對資產配置的數量、價格和技術性能等的設定,是編制資產購置計劃、審核部門預算、實施資產采購和對資產配置進行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十三條通用設備配置須嚴格執行政府強制采購節能環保產品制度和本辦法規定的有關配置標準。
第十四條通用設備配置標準由市財政局、市國資辦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經濟狀況、技術以及資產普及程度等因素,逐步制定并適時調整。
第十五條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車輛購置更新嚴格按《市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六條辦公與業務用房的具體面積、建設、裝修、維修標準,按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有關標準等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辦公家具、空調、辦公自動化設備等通用設備按照機構職能、人員編制的一定比例和規定價格、性能規格進行配置,未達到規定使用年限不得更新。達到規定使用年限且能繼續使用不影響正常工作的,應繼續使用。辦公家具、空調、辦公自動化設備類通用資產配置暫行標準見附件。
第十八條辦公自動化設備的配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部門關于安全保密的相關規定,涉密崗位的辦公自動化設備須經過安全檢查后方可配備使用。
第十九條辦公家具的配置應符合簡樸實用、節約資源和環保的原則,不得配備高檔和進口家具。
第二十條現有通用設備未達到配備標準的,本著節約的原則暫時維持原狀,同時按照“統籌安排、逐步到位”的原則逐步改善。現有通用資產超過配置標準的,市國資辦可對其超過標準的通用設備進行無償調配。
第二十一條對于因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有特殊需求,超過配置標準的通用設備配置,可予以酌情處理,但需嚴格控制。
配置程序
第二十二條通用設備配置程序必須經過“單位申報,主管部門審核,財政業務部門會同市國資辦審批”。
第二十三條單位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應將下一年度的資產購置計劃包含在預算建議計劃及預算草案中,一并報市財政局業務科室和市國資辦審查。
第二十四條資產購置計劃應根據各單位資產存量情況、資產配置需求,結合下一年度擬處置資產、預計接受捐贈資產和人員增減變化情況等進行編制,列明所需資產的品目、數量、規格型號、適用標準和經費測算等情況。
第二十五條市財政局業務科室和市國資辦根據資產購置計劃以及單位的人員編制、現有資產配置情況、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等進行核實,并結合當年的經費、財力情況,提出審核意見。
第二十六條經批準的資產購置計劃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中。未經批準的資產購置計劃,不作為資產購置、采購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年度預算執行中需配置資產購置計劃外資產時,單位需審核資產存量后,提出擬配置資產的品目、數量、規格型號、適用標準和經費測算等情況,報市財政局審核,按照預算追加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辦公與業務用房購置、新建、擴建、翻建、維修改造等項目,必須按照基本建設有關規定執行。公務用車配置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辦公家具、空調、辦公自動化設備的配置實行年度購置計劃管理。
第二十九條通用設備的購建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應當執行政府采購。
第三十條各單位根據批準的資產購置計劃和部門預算,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提出采購申請。
第三十一條市采購辦根據資產購置計劃、部門預算和資產配置標準對各單位采購需求進行審核匯總,下達采購計劃給市政府采購中心實施采購。
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各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對采購的通用設備進行驗收登記,建立資產卡片和資產賬目,并將相關信息錄入資產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三條各單位財務部門根據相關資產入庫憑證,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三十四條各單位資產使用部門須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通用設備的領用、保管和清點等工作,明確資產使用責任,保證通用設備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五條市財政局、市國資辦等有關部門對各單位通用設備配置管理和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國資辦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進行通報批評。擅自配置或超標準配置通用設備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由市國資辦對已經購置的資產進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