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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我縣地震應急工作,規范地震應急檢查,增強地震應急快速反應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辦法》和省地震局、省發改委、省民政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印發〈省地震應急檢查工作制度〉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按照市地震局有關地震應急檢查工作制度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縣地震應急檢查工作制度》。
一、地震應急檢查工作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發現問題、總結經驗,促進地震應急準備工作的落實,實現迅速、高效、有序地實施地震應急和救災工作。
二、地震應急檢查工作要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實行分級、分部門負責制度。
全縣地震應急檢查工作應當在縣政府的領導下,由縣地震辦公室會同縣民政局、縣發展和改革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共同進行,必要時邀請縣委、縣人大、縣政協領導及縣直有關部門參加。
各鎮地震應急檢查工作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各鎮組織有關單位進行檢查。
三、縣級地震應急檢查的對象是各鎮人民政府、縣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縣級機關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居民居住區。
全縣地震應急檢查的重點是:各鎮人民政府、縣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縣級機關有關部門,重點企事業單位,包括重大工程、生命線工程及設施、重大次生災害源、人員密集場所等。
四、地震應急檢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辦法》、《市地震應急預案》、《縣地震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進行。
地震應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政府和部門對地震應急工作的領導;
(二)地震應急預案的編制和修訂;
(三)地震應急機構與隊伍建設;
(四)地震應急指揮系統建設;
(五)地震應急社區志愿者隊伍建設;
(六)震情和災情信息系統建設;
(七)救援的資金、物資及設備儲備情況;
(八)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與建設;
(九)重點目標(生命線工程及設施、重大次生災害源等)的應急保障措施;
(十)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公眾的防震減災意識、地震應急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十一)地震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情況。
五、地震應急檢查一般采取自查、抽查的方式進行。抽查通常采取:聽取匯報、實地調查、查看資料、應急演練等方式進行。必要時也可采取隨機抽查、明查與暗查相結合的方式。
六、各鎮人民政府、縣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縣級機關有關部門應根據本鎮、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定期對地震應急工作進行自查。并組成檢查組對管轄區內的重點部位、重要設施、設備、物資儲備等進行地震應急抽查。
七、縣地震辦公室、縣民政局、縣發展和改革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根據震情趨勢,選擇部分鎮和縣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縣級機關有關部門進行地震應急抽查。檢查組的名稱為“縣地震應急工作檢查組”。
八、各鎮人民政府、縣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對地震應急檢查工作的宣傳要適度,防止發生地震謠言等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
九、縣地震辦公室負責對全縣地震應急檢查工作進行總結,并根據情況將總結上報市地震局、縣政府,同時抄送各鎮人民政府、縣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縣級機關有關部門。
各鎮人民政府、縣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縣級機關有關部門,在地震應急檢查工作中若發現重大問題時,應及時向縣地震辦反映,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決。
十、地震應急檢查工作應嚴明紀律。檢查活動要輕車簡從,節儉安排。參與檢查的人員應當秉公辦事,認真負責。受檢鎮人民政府、縣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縣級機關有關部門,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杜絕弄虛作假和形式主義的現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