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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切實加強干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發揮政治思想工作優勢,增強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縣委縣政府戰略決策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努力培育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以及愛黨、愛祖國、愛人民,敬業愛崗、勤政廉潔的財稅干部隊伍,特制訂自治縣財政地稅局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一、政治理論學習。
堅持政治理論學習,是進一步加強財政地稅干部隊伍的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切實提高財政地稅干部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的有效手段和途徑。
(一)學習時間安排。
1.局黨組中心組學習每年6次,全年不少于12天,遇上級重要會議精神需及時傳達討論的,可增加學習次數。
2.各科室(基層單位)政治業務集中學習每月1天,全年不少于12天。
(二)學習組織工作。
1.黨組中心組學習由黨組書記、副書記或由書記指定專人負責召集,并組織學習。
2.科室業務學習由各科室自行負責組織,全局集中業務培訓由人教(監察)科負責落實。
(三)學習內容。
1.政治學習以“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為主要內容,同時還要組織學習黨在新形勢下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的重要批示等相關內容。
2.業務學習以財政、稅收、國資等方面的相關知識和法律、法規為主要內容。
(四)學習計劃落實。
1.黨組中心組學習,由黨組書記指定專人制定學習計劃,落實學習內容和專題輔導人員,并經黨組研究后實施。
2.各科室業務學習,由科室制定計劃。
3.學習應認真做好筆記,學習內容要認真記錄,人教(監察)科將適時組織檢查。
二、干部管理。
(一)干部談話。
1.談話形式。談話實行例行談話、雙向談話及監督教育談話并行制度。
⑴例行談話每年1次。局長主要負責談副職局領導和分管科室的負責人。副職局領導負責談分管科室的科長、副科長及其他干部。
⑵雙向談話可根據情況由局領導找干部談,也可由干部找局領導談,既可找分管領導談,也可找其他領導談。
⑶對群眾來信來訪反映的有關違紀情況或經紀檢監察部門初步調查需要進行談話的干部及組織認為有必要進行批評教育的干部,由紀檢組或人教(監察)科找其談話。
2.談話內容。
⑴科室人員之間團結協作情況。
⑵干部職工的學習、思想、工作、家庭生活等方面的情況以及存在的困難與問題。
⑶廉潔自律情況及個人重大問題的匯報。
⑷對本局的意見、建議及需要向組織反映的問題。
⑸組織認為應該提出的批評意見和整改要求。
3.談話要求。
⑴領導同志在談話之前要有準備,談話要認真、誠懇、耐心,要體現組織對干部職工的關心和愛護,要理解和尊重談話對象。
⑵談話對象要消除顧慮,相信組織,敝開思想,如實反映有關情況。
⑶領導干部談話之后要予以記錄,對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及時向局黨組匯報并研究加以解決。
⑷局黨組每年要對談話情況進行一次分析、綜合,對帶普遍性的問題黨組應作出相應的決定。
(二)廉政談話。
1.談話目的。
貫徹教育、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事前、事中監督,溝通思想,交流情況,及時解決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促進黨風廉政建設。
2.談話對象。
縣局機關各科室(基層單位)現任的股級干部和在廉政方面群眾有反映的其它干部。
3.對股級干部的談話內容。
(1)各科室(基層單位)及其負責人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職責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問題以及下一步的打算。
(2)各科室(基層單位)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及科室負責人參加黨組織生活、接受組織和黨內外群眾監督的情況。
(3)各科室(基層單位)及其負責人執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的情況。
(4)按照反腐倡廉防范體系責任分工的要求,開展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工作情況、意見和建議。
(5)其它需要交談的內容。
4.對群眾有反映的干部的談話內容。
針對群眾所反映的問題,要求其作出實事求是的說明,必要時可責成當事人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5.談話人。
對股級干部的談話,由局紀檢組負責;對一般干部談話,由人教(監察)科負責,談話內容報局紀檢組。如有必要,局紀檢組直接與一般干部進行廉政談話。
6.談話要求。
(1)談話人要以對組織、對同志高度負責的精神和政治責任感,采取同志式平等的方式談話;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有關問題,通過研究討論、交換意見,求得共識;該提醒的要提醒,該打招
呼的要打招呼;對涉及談話對象本人比較敏感的重要問題,要把握政策和原則,慎重表態;如實反映談話對象要求轉達的意見和建議;對談話對象需要落實的事項要有針對性地提出要求。
對談話中涉及的重要事項和內容,要及時向局領導匯報。對涉及個人隱私等談話內容要給予保密。
(2)談話對象應根據要求做好談話準備,談話中提供的情況要實事求是、真實準確。對需要反饋的問題,談話對象要及時以書面形式回復。
7.談話組織。
廉政談話工作在局黨組領導下,由局紀檢組、人教(監察)科負責組織。人教(監察)科要負責做好記錄及材料整理與歸檔等工作。
8.談話時間。
由局紀檢組、人教(監察)科安排。對群眾有反映的干部談話隨時進行。
(三)干部誡勉。
1.誡勉范圍。全局干部職工。
2.誡勉內容。
有下列問題之一,但不夠黨、政紀處分的施行誡勉:
⑴缺乏事業心和責任感,工作作風散漫,對所做工作不負責任,打不開局面的;
⑵在生活作風上不夠注意,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的;
⑶違反財稅干部廉潔自律等有關規定,利用手中權力為親朋好友謀取私利的;
⑷其它有輕微違法亂紀行為的。
3.誡勉方法、程序
⑴誡勉的提出。
①在經常性的干部考察中發現的問題;
②在平時工作中發現的問題;
③執紀執法部門通報和群眾來信來訪反映的問題。
經黨組書記、副書記(紀檢組長)商定,局人教(監察)科調查核實,經局黨組研究同意后,確定誡勉。誡勉期視情定為6個月或1年。
⑵誡勉形式。
誡勉形式一般分為談話誡勉和書面誡勉。
談話誡勉,由組織出面直接找誡勉對象談話,指出其存在的問題和努力的方向,明確誡勉期限。
書面誡勉,由局紀檢組或人教(監察)科將《財稅干部誡勉通知書》發給誡勉對象及其所在科室,責成誡勉對象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問題和缺點。
⑶誡勉程序。
①黨組或紀檢組指定專人,找誡勉對象談話或發《財稅干部誡勉通知書》。
②誡勉對象在談話或接到《財稅干部誡勉通知書》后,須于15日內寫出整改計劃報人教(監察)科。所在科室負責做好檢查督促工作。
③誡勉期滿后,誡勉對象要及時寫出書面整改小結,向組織匯報限改期內的情況;小結經所在科室審查并提出意見后報局黨組及紀檢組。
④紀檢組收到誡勉小結后,派人員對其進行考察了解。經考察后認為已達到限改要求的,視情節作出組織處理。
(四)干部選任、公示、輪崗交流。
1.本局中層干部選拔任用嚴格按照中共中央《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執行。
2.中層干部的選拔任用實行任前公示,公示的程序和方法嚴格按上級規定執行。
3.中層干部在同一崗位上任滿5年,一般干部在同一崗位任滿8年者原則上輪崗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