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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規定所稱旅館,是指已在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在我縣境內按日或者小時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賓館、飯店、旅店、酒店式公寓、客棧、招待所、家庭式旅店等經營場所,以及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洗浴、足療、按摩等經營場所。
第二條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查驗登記旅客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旅客只能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本人的住宿登記,旅客不得刁難、阻礙、拒絕旅館辦理住宿登記。
(一)中國公民(含港澳臺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的有效身份證件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護照、海員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制發的軍官證、警官證、文職干部證、士兵證、學員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二)外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主要包括:護照、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外國人出入境證、海員證、外國人護照遺失證明。
第三條旅館、網吧要嚴格落實實名制登記信息采集工作,嚴禁出現以下違反實名制登記行為:
(一)未登記住宿旅客信息的;
(二)無有效身份證件登記入住的;
(三)一證多人入住的;
(四)使用他人身份證件入住的;
(五)對未帶有效身份證件需住宿的人員沒有到屬地派出所開具證明或進行QQ視頻認證身份的。
旅客在住宿時,應當主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配合旅館做好信息登記采集工作。
第四條縣委、縣政府組織或接待的黨政機關重要會議、團隊,縣機關事務管理局提出簡化住宿登記手續的,賓館可以憑縣機關事務管理局簽章的情況說明和簡化登記人員花名冊安排住宿,并及時將情況說明和簡化登記人員花名冊報轄區派出所進行身份核實。部隊組織或接待的會議、團隊,可以參照上述辦法執行。
第五條各鎮和縣直、駐縣各單位組織或接待的會議、團隊,可以由會議主辦方或團隊接待方提出申請,經旅館所在地派出所同意后,由會議主辦方或團隊接待方在入住前后持住宿人員身份證件集中辦理住宿登記。會議主辦方和團隊接待方對入住人員信息的真實準確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旅游團隊住宿應當逐人登記。旅行社提出簡化住宿登記手續的,應當和旅館簽定書面協議并報旅館所在地派出所備案,由導游在旅客入住后2小時內持住宿人員身份證件集中辦理住宿登記。旅行社和旅館對入住人員信息的真實準確性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第七條對確實不能提供有效證件又急需住宿的旅客,旅客應積極向旅館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核實身份,派出所核查出具證明后由旅館辦理入住登記和旅客信息采集錄入手續。其中屬于港澳臺居民和外國人的,由住宿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核實其身份,并出具證明后辦理入住登記和旅客信息采集錄入手續。
第八條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其它按國賓接待的外國人,中聯部、國家安全部、國防科工委接待的秘密外賓(由接待單位出具證明),外交部組織的外交使團(由外交部提供名單),按有關規定免予辦理住宿登記。
第九條旅客辦理住宿登記時,應當主動告知旅館前臺登記人員有無同住人員,自覺遵守旅客會客制度,督促訪客不得留宿過夜。超過午夜零時仍在旅館房間的來訪人員,視為住宿旅客,應主動辦理住宿登記手續。
第十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