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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不斷完善骨灰有序流動管理,制止亂埋亂葬,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xx省殯葬管理辦法》、《xx市殯葬管理辦法》以及《xx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骨灰有序流動管理的通告》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xx市轄區一律推行火化,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骨灰有序流動。
第三條喪事承辦人要求將骨灰安葬(安放)在公墓或骨灰樓(堂)的,喪事承辦人應持公墓或骨灰樓(堂)開具的《死亡人員骨灰去向證明書》、已購墓穴、格位的發票,經死者戶籍地鎮鄉(街道)核準后向市殯儀館領取骨灰。公墓或骨灰樓(堂)負責做好骨灰接收寄存工作;鎮鄉(街道)負責跟蹤落實安葬(安放)到位;市殯葬管理部門負責督查。
若配偶一方已死亡,并葬在非公墓區土墓內,現配偶另一方死亡,喪事承辦人要求骨灰合葬的,須向戶籍地村居(社區)、鎮鄉(街道)提出申請,經村居(社區)核實,鎮鄉(街道)核準后,喪事承辦人持《核準表》向市殯儀館領取骨灰合葬。若已用水泥、石材等永久性建筑材料翻修的墳墓,必須清除永久性建筑材料或深埋并進行綠化后,申請合葬。村居(社區)、鎮鄉(街道)負責跟蹤落實到位;市殯葬管理部門負責督查。合葬后嚴禁用水泥、石材等永久性建筑材料修建墳墓。
喪事承辦人要求將骨灰自行播撒、深埋(不留墳頭)、植樹葬等不保留骨灰的,由喪事承辦人向村居(社區)、鎮鄉(街道)提出申請,經村居(社區)核實、鎮鄉(街道)核準后向市殯儀館領取骨灰。村居(社區)、鎮鄉(街道)負責跟蹤落實到位;市殯葬管理部門負責督查。
第四條非本市戶籍死亡人員,屬xx市轄區的,喪事承辦人應持死者戶籍所在地縣級殯葬管理部門統一制發的《死亡人員骨灰去向證明書》等骨灰去向的有效證明,方可向市殯儀館領取骨灰。屬xx市轄區外的,須經本市殯葬管理部門核準后,持證明向市殯儀館領取骨灰。
第五條港、澳、臺胞、華僑和外國人在本市期間死亡,喪事承辦人申請將遺體運往境外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骨灰合葬的,按照第三條規定執行;申請將骨灰運往境外的,喪事承辦人須向死者祖籍所在地村居(社區)、鎮鄉(街道)申請,經審查核準后方可向市殯儀館領取骨灰。
第六條僧尼死亡焚化后,其骨灰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嚴格依法行政。鎮鄉(街道)及效能辦、文明辦、民政、公安、國土、規劃、林業、環保、衛生、交通、科技文體、民宗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共同做好對骨灰有序流動工作的管理。
第八條公墓和骨灰樓(堂)弄虛作假,為喪事承辦人出具假證明或調包骨灰,或殯儀館違規放行骨灰以及喪事承辦人不執行骨灰有序流動管理暫行規定的,依照《xx省殯葬管理辦法》及《xx市殯葬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罰。
第九條本暫行規定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暫行規定從**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原《xx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xx市骨灰有序流動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