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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總則;違法建筑的發現;違法建筑的處理;獎勵與處罰;附則;進行講述。其中包括:進一步明確區建設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和各街道辦事處在發現、查處本區范圍內違法建筑的職責和權限、建立城市管理有效協作機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違法建筑包括三種類型、不得將違法建筑和超過期限的臨時建筑納入補償范圍、建立違法建筑舉報受理中心,并安排執法人員24小時值班、區建設局對權限內審批的、市規劃局委托審批的建筑,負有監管責任、建立違法建筑監控網絡,劃定責任片區,進行不間斷巡查,確保違法建筑及時發現、逾期不拆除的,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申請,經區政府批準,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組織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須制定詳細的工作方案,違法建筑所在地街道須全力做好配合工作、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須安排專人做好相關文書整理、立卷、歸檔等工作、相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區政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具體材料詳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開展后的新形勢,進一步明確區建設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和各街道辦事處在發現、查處本區范圍內違法建筑的職責和權限,建立城市管理有效協作機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修正)》、《**市城市規劃條例》、《**市城市規劃條例實施細則》、《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行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適用于**區范圍。
第三條本暫行辦法所稱的違法建筑包括三種類型:一是指未經規劃部門批準的所有建設;二是指不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和核準的施工設計圖進行施工的建設;三是指臨時性工程或者應該拆除的工程逾期未拆除的。
第四條拆遷實施單位在拆遷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不得將違法建筑和超過期限的臨時建筑納入補償范圍。
第二章違法建筑的發現
第五條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建立違法建筑舉報受理中心,并安排執法人員24小時值班;值班人員接到舉報電話后,應立即報告分管領導,分管領導須在一小時內安排執法人員去現場查看確認,并依據相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六條區建設局對權限內審批的、市規劃局委托審批的建筑,負有監管責任。如發現建設單位或個人不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和核準的施工設計圖進行施工,應予以制止,在建設單位或個人未糾正之前,不得換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
區建設局在核發建設單位或個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后,須以10天為單位,將相關審批事項告知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有關街道辦事處。
第七條各街道辦事處須掌握轄區范圍內建筑施工情況,充分發揮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熟悉情況優勢,建立違法建筑監控網絡,劃定責任片區,進行不間斷巡查,確保違法建筑及時發現。巡查人員發現違法建筑后,須予以制止,教育違法建設單位和個人自行拆除,或由街道安排人員幫助拆除;制止無效的,需在一小時內報本街道辦事處分管領導和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第三章違法建筑的處理
第八條區建設局發現權限內審批或市規劃局委托審批的建筑違法建筑后,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應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限期補辦手續;情節嚴重的,需要責令當事人停止建設、限期拆除的,按照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未經規劃部門批準的違法建筑超過區級處理權限的,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移送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或市規劃局。
第十條未經規劃部門批準搭建亭房、活動房、棚披,以及個人建設的所有建筑物、構筑物和單位建設的單幢建筑面積200平方米以下(含200平方米)的磚混結構的建筑物、構筑物的,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的,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申請,經區政府批準,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組織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十一條在組織強制拆除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須制定詳細的工作方案,違法建筑所在地街道須全力做好配合工作。公安、信訪等部門須配合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和各街道辦事處,做好違法建筑拆除工作及有關后續工作。
第十二條各街道辦事處應每年按照不低于5萬元的標準,安排配合拆違工作經費。區政府將根據工作情況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三條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視情況適時組織聯合執法行動,每月牽頭召開一次由區建設局、各街道辦事處分管領導參加的工作例會,研究確定聯合執法的對象及時間,交流總結工作經驗,及時查找問題和不足。新晨
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須安排專人做好相關文書整理、立卷、歸檔等工作。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第十四條鼓勵單位和公民個人舉報違法建筑。對在發現和處理違法建筑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或個人,由區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五條區建設局、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各街道辦事處沒能及時發現和處理自己監管范圍內違法建筑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部門根據具體情況追究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由區政府追究其領導責任。
相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區政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對派駐各街道的執法中隊隊員應加強培訓和監督,并會同街道辦事處制定相關考核細則,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建立定期輪崗交流制度。在確定隊員年終考核等次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充分聽取街道意見,街道享有隊員評優、評先的一票否決權。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暫行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