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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客戶服務中心是物業接管驗收工作的主要責任部門。并配合公司其他部門做好接管驗收工作。具體負責對待接管物業的主體結構及業主自用部分的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進行驗收。工程部負責對待接管物業所有公共設施、設備及配套公共場地的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進行驗收。環境服務部負責待接管物業項目的環境綠化及環衛設施的驗收。保安部負責待接管物業項目的前期安全保衛工作,并對相關部門進行考核。
第二條行政部負責監督、檢查本辦法的執行情況。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接管驗收。物業公司從管理和業主的角度對待接管物業項目的質量和使用功能進行的再檢驗。
第二章接管驗收的組織與實施
第四條客戶服務中心負責人負責在待接管物業交樓前兩個月組織召開有公司相關部門參加的待接管物業項目的接管驗收專題會議。
附則:如不按時召開會議的扣罰客戶服務中心負責人500元。相關部門無故不按時參加的扣罰責任部門負責人500元。
第五條項目負責人必須自受命之日起一周內組織完成接管驗收工作實施方案。
附則:如不按時組織完成接管驗收工作實施方案的扣罰責任人及項目負責人200元。
第六條項目負責人必須在受命五個工作日天內帶隊并組織驗收組的相關人員與房產工程部召開接管驗收聯席會議。并在會議完成后三個工作日內形成會議紀要,并在一個工作日內將其呈報集團分管領導、房產客戶服務中心和公司領導。
或未按時完成或呈報會議紀要的扣罰項目負責人100元。附則:如未在規定時間內與房產工程部接洽。
第七條項目負責人必須在接管驗收工作實施方案審批后3天內與人事部組織進行接管驗收培訓。
培訓學時不夠,附則:不按時組織培訓。未按時完成培訓工作或組織考試的扣罰項目負責人與人事部負責人各200元。受訓人考試不及格的扣罰責任人100元;培訓科目考試合格率低于90%扣罰項目負責人、人事部負責人和主講人各50元。
第八條項目負責人在聯席會議后三天內。
扣罰項目負責人50元。附則:未在規定時間內安排相關人員進駐待接管物業的每延遲一天。
第九條項目負責人必須安排專人于正式接管驗收一周前備齊接管驗收所需的各種表格和資料。
扣罰責任人50元,附則:未按時備齊相關資料的每延遲一天。項目負責人30元。
第十條驗收組成員的工作由項目負責人安排。相應部門的負責人必須予以支持。
或影響接管驗收工作的扣罰責任人500元。附則:如有不服從工作安排。
第十一條客戶服務中心負責人負責驗收組的各項工作。并負責組織處理接管驗收疑難問題。
附則:若不按時檢查工作處理疑難問題的扣罰客戶服務中心經理200元。
第十二條項目負責人必須在正式開展接管驗收工作三天前完成接管驗收具體工作方案的編制、呈報和批復工作。
附則:未按規定完成具體方案編制、呈報和批復工作的扣罰項目負責人200元。
第十三條正式進行接管驗收時。通報當天的接管驗收情況,確定驗收不合格項的整改期限,并形成書面記錄。
附則:未按時召開聯席會議并形成書面記錄的每次扣罰項目負責人100元。如不合格項中出現漏報或錯報現象的每項扣罰責任人50元。
第十四條項目負責人每天必須按照計劃檢查接管驗收工作。
每次扣罰責任人100元。如未進行工作檢查和次日工作安排的每次扣罰項目負責人50元。附則:如發現驗收人員未完成規定的工作量。
第十五條驗收人員必須在每份驗樓單上簽名確認。
附則:未按規定進行簽名確認的每份扣罰責任人50元。
第十六條接管驗收工作必須在交樓一周前全部完成。
扣罰項目負責人100元,附則:驗收工作每延期一天。服務中心負責人50元。
第十七條接管驗收完成后。并具體負責與集團工程部辦理移交手續。
服務中心負責人50元。附則:若遲報工作匯報或無故延期辦理移交手續的扣罰項目負責人100元。
第三章接管驗收的質量控制
第十八條
接管驗收覆蓋率必須達到100%
項目負責人50元。附則:接管驗收每漏檢一戶(項)扣罰當事人100元。
第十九條項目負責人必須對每天呈報合格的接管驗收項目進行抽檢。須加抽30%再有不合格項,須全部進行復檢。
附則:未按規定進行抽檢和復檢的每次扣罰項目負責人50元。
第二十條項目負責人必須組織工程師或專業人員對接管驗收的關鍵項目進行專項驗收。
附則:未按規定進行專項驗收的扣罰項目負責人300元。
第二十一條凡是存在不合格項的分戶驗收項目。不得只對整改項進行驗收。
附則:未進行全面驗收的每戶(項)扣罰責任人50元。
第二十二條驗收過程中發現的不合格項。并且有相關工程師的簽收記錄。整改完畢24小時內部門負責人必須組織復驗。
附則:未在24小時內書面通知房產工程部組織整改的或未有簽收記錄的或組織復驗的每次扣罰項目負責人100元。
第二十三條驗收過程當中發現重大質量問題的項目負責人必須立即上報公司領導。
每次扣罰項目負責人200元,附則:如出現漏報、錯報。服務中心負責人200元。若有不報、遲報的每次扣罰項目負責人300元。
第二十四條驗收組必須每天跟進不合格項的整改情況。超過三天未整改完的書面加催一次。
項目負責人20元。如未按時上報,附則:如未按時催辦整改情況的每次扣罰責任人50元。扣罰項目負責人和服務中心負責人各100元。
第二十五條接管驗收工作中發現的不合格項。
附則:未按規定上報不合格項的每次扣罰項目負責人100元。
第二十六條接管驗收工作必須嚴格按照《廣州市君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接管驗收項目評定標準》相關內容進行。
差錯率超過3%扣罰項目負責人200元,附則:未按照《市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接管驗收項目評定標準》相關進行接管驗收。服務中心負責人100元;因接管驗收不到位,有業主暫不收樓的每出現1起,扣罰項目負責人50元。有業主拒收樓的每出現一起,責任人工資下浮兩級,扣罰項目負責人和服務中心負責人各300元。
第四章接管物業交樓前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對驗收合格的物業單元。由項目負責人負責簽收,并指定專人進行復核、編號和封存。
扣罰責任人50元。附則:交接鑰匙出現差錯的每發現一戶。
第二十八條已接管物業的鑰匙交樓前只允許在檢查、清潔、維修的情況下借用。借用時必須遵守《鑰匙委托管理標準作業規程》經過項目負責人同意并于當日歸還。
項目負責人100元。附則:未按規定封存、借用和保存鑰匙的每次扣罰責任人50元。因管理不善造成鑰匙遺失或錯亂的每次扣罰責任人200元。
第二十九條驗收人員完成驗樓后。
責任人工資下浮一級,附則:驗收人員未關閉門窗水電的每次扣罰50元;由此而造成室內設施受損的除賠償損失外。扣罰項目負責人100元。
第三十條對于已驗收合格后的房屋。
每發現一戶,附則:如封條漏貼。扣罰責任人30元。
第三十一條工程部須對已接管的公共設施設備安排專人進行巡查或值班。發現故障的應立即報房產工程部進行維修。三天內未完成的應上報公司領導。
工程部負責人50元。附則:未按時報修和上報的扣罰責任人100元。
第三十二條物業公司任何人員進入房屋。
附則:如發現私自使用室內物品的扣罰責任人300元。
第三十三條對于驗收中無法整改的項目。
附則:未按時將整改項目上報的扣罰相關責任人50元。
第三十四條保安部負責對已接管的房屋和設備房中的物品進行看管。
導致室內物品發生丟失的責任人照價賠償,附則:因管理不善。扣罰保安部負責人50元。
第三十五條驗收組每周必須將本周的接管驗收情況報表報行政部。行政部每周必須至少兩次對接管驗收情況進行抽查。
服務中心負責人100元。每延遲一天,附則:未按時報送報表的扣罰項目負責人200元。責任人加扣50元;如報表中有錯報、漏報的每發現一項,扣罰項目負責人和服務中心負責人各50元。督導室未按規定進行抽查,經公司領導發現有漏報、錯報和不報的每項扣罰行政部負責人200元。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以上扣罰均從責任人當月的獎金中予以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客戶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實施。